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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货币监管及立法前景

时间:2023-03-19 01:52:43 科技观察

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虚拟数字货币,存在冲击当前金融和法律关系的风险,同时也带来虚拟数字货币监管问题。在虚拟数字货币监管中,消费者保护、全球资产流动与单一主权国家单独监管存在矛盾,难以确定法律责任主体。为此,有必要明确虚拟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同时,为平衡区块链创新与风险,可以通过“监管沙箱”的形式对区块链进行监管。核心是为区块链金融企业建立技术标准。收益制度、融资审核登记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虚拟数字货币的技术特征及其法律挑战欧洲银行管理局将虚拟数字货币(CryptoCurrency)定义为价值的数字表示,不由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发行,也不与法定货币挂钩,基于区块链技术和被公开接受并因此用作支付手段,它也可以电子方式转移、存储或交易。比特币是区块链技术在数字金融领域最早的应用。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22739定义,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账本,通过密码学技术依次追加共识确认的区块。比特币系统中的分布式账本以分布式的方式记录在交易中。共享和同步,分布式账本的构建和应用更注重智能合约、密码学和共识机制的应用。同时,可以根据去中心化或多中心化的技术架构实现分布式账本的同步。在分布式账本出现之前,人类经济活动中最初的记账方式是单一记账方式,一户一户。过了一定时间,就要进行一次“盘点”,对以前的所有账目进行梳理和总结。由于单式记账存在问题,外部核查困难,逐渐被复式记账所取代。其重要特点是每笔业务必须记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目,且账目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关系,可以对账目中记录的结果进行试算平衡。但是,由于复式记账的参与人员仅限于公司内部的出纳、会计、总经理,至多是外部审计人员,因此会计造假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与复式记账将同一笔交易记录在两个或多个账户中不同,分布式记账中认可的交易信息将被确认形成一个区块,记录在所有参与者的账本中。每个块都带有唯一的“时间戳”,确认特定数据在特定时间存在。在这种分布式记账技术中,所有N个参与者的记账信息完全相同,几乎不可能被篡改。比如在一个100人的微信群里,群主发的红包只有10个人才能收到。各个手机端的抢红包记录完全一样。“时间戳”记录了收到这10个红包的准确时间。而接收者,由于所有群友的终端都同时记录了红包领取结果,形成了分布式记账,所以没有人怀疑这个红包的账号是“假账号”。微信红包自诞生以来,已经发了上万亿。从未有过虚假账户记录。在区块链上发送比特币的记录也是如此。接收方可以通过自己的私钥接受比特币,但链上的每个人都记录了这笔交易,从而保证了同一笔交易的唯一性,避免了双花。分布式记账保证如果要修改一个区块中的交易信息,也就是其中一个“账本”,必须修改该区块及其后续相连区块的所有内容,就像在所有组的手机上一样好友修改红包发放记录,几乎不可能被篡改。分布式账本技术作为虚拟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是一场持续数百年的复式记账革命。这种机制大大增加了篡改信息的难度,让“无假账户”在技术上真正成为可能。.分布式账本技术带来的天然信任基因,对可能做假账的复式记账技术有了划时代的改变。其意义不亚于从单一分类账到复式记账的过渡。影响深远,影响持久。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数字货币,自2009年1月世界上第一批比特币问世以来,不断冲击着人类的传统金融思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与传统金融产品不同,现有金融市场采用基于分布式账本的区块链技术,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区块链技术在金融服务行业的应用,可能会改变金融服务行业的结构和整个金融行业的未来走向。然而,加密虚拟数字货币的出现带来了挑战和风险。首先,加密虚拟数字货币的全球流动会对金融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与所带来的风险敞口,以及加密虚拟数字货币在支付中的应用所带来的操作风险。和本币结算。传统金融市场增加了虚拟数字货币资产的不稳定因素。其次,虚拟数字货币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构成巨大风险。在过去的12年里,由于比特币价格从诞生之初的几乎为0到2021年4月最高的6.3万美元的惊人涨幅,引发了普罗大众对几乎所有虚拟数字货币的追捧,导致许多毫无价值的。“空气币”的火爆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投资者保护问题极为突出。最后,加密虚拟数字货币的脱媒带来监管困难。在国际范围内,区块链带来的挑战是全球虚拟数字资产的流动与各个主权国家单一的监管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加密虚拟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带来了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难度,容易被用于恐怖融资、洗钱、暗网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是基于加密虚拟数字货币的这些风险因素。早在2013年12月,我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就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虚拟数字货币认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货币等价物。法律地位,并禁止相关机构开展与虚拟数字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文《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确认ICO融资发行的虚拟货币实为以“商品”名义融资的“资金”。以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融资行为。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网信办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强调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首次明确境外虚拟货币货币兑换通过互联网为中国居民提供服务。服务也是非法的金融活动。虚拟数字货币监管和立法的国际经验一般监管通常指向特定的犯罪主体。只有明确了主体,才能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密虚拟数字货币的匿名性使得实际法律责任主体难以确定,这对打击以虚拟数字货币为工具的犯罪活动提出了挑战。由于一国对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或兑换的监管通常只在主权国家的范围内,国际组织的监管和协调就显得非常重要。为了应对基于区块链的虚拟数字货币带来的挑战和风险,各国和国际组织开始制定独立或联合的监管规则。2017年,国际清算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联合发布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其中包含六大要素:降低复杂性;提高端到端处理速度,从而提高资产和资金的可用性;减少跨多个分类账管理基础设施的协调工作;提高交易记录的透明度和不可篡改性;通过分布式数据管理提高网络弹性;降低运营和财务风险。由于CPSS和IOSCO这两个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国际银行业监管体系和证券监管体系,因此这两个组织共同提出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对于未来数字金融领域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尤其是该原则中“分布式账本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资产存储方式”的论断,在目前金融体系仍依赖传统复式记账的情况下非常具有前瞻性,降低金融风险无所谓对于现有的金融系统,虚拟数字金融系统也是通用的。2009年G20伦敦金融峰会决定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B)。FSB在2017年提出:鉴于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国际机构和国家当局应在其现有的风险评估和监管框架中考虑金融科技问题,并首次提出虚拟数字货币配置问题。2018年10月,FSB进一步确认加密数字资产是一种具有数字交易方式功能和特征的私有资产。鉴于许多加密数字资产平台的跨境性质,这些问题需要国际协调。FSB在虚拟数字货币的发展过程中从未缺席,并警惕地监控与加密数字资产相关的潜在金融稳定风险。由于其全球流动的特点,防止对国际金融稳定造成影响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可以看出,CPSS、IOSCO、FSB等国际组织已经充分认识到加密虚拟数字货币和衍生稳定币对金融体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出了未来充分重视和审慎监管的思路。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是这三个国际组织的重要成员。他们对虚拟数字货币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对我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除上述国际组织外,许多国家也开始通过国内行政、立法和司法体系对新兴的虚拟数字货币进行监管。美国主要在其《证券法》框架内监管区块链、虚拟货币和ICO。201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所有ICO进行注册,除非获得豁免。2018年通过《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该法案旨在改变数据处理方式,要求所有科技公司平台严格保护客户的隐私。对于明确要求平台不出售个人信息的消费者,平台不得出售其个人信息。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2019年10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表联合声明,提醒从事涉及数字资产活动的实体履行其反洗钱义务,以及根据《银行保密法》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义务。2020年3月,美国国会讨论《2020年加密货币法案》。草案将数字资产分为加密商品、加密证券和加密货币三类。基础。2018年5月25日,欧盟关于保护个人数据信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全面实施。《条例》明确了数据主体的“数据可携带权”、“知情权”和“被遗忘权”等权利,以及企业在控制和处理数据过程中如何保护数据隐私和技术合规。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即不得以对数据主体有害、歧视、意外或误导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数据主体应在控制其个人数据方面拥有最高程度的自主权;数据主体必须与数据控制者沟通并行使他们的权利;预期的处理应满足数据主体的期望等。这是欧盟在数据治理领域的里程碑事件。在当今信息系统无所不在、数字经济时代人类生活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该法规与其他欧盟层面的指南一样,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建立了统一的个人数据,明确了个人数据传输的方向,这已成为欧盟国家对数据治理的共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全球数据治理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同时,对虚拟数字货币的推出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2019年12月,欧洲央行启动数字欧元“EUROchain”项目,旨在建立以数字现金形式匿名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为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欧洲央行专门设立了反洗钱局,并设计了全新的“匿名凭证”。如果用户希望在不向反洗钱当局披露信息的情况下转移CBDC,则需要提供匿名凭证,而反洗钱当局会限制可以向每个用户提供的凭证数量。凭证免费发放,不能在用户之间转移,用于限制可匿名转移的CBDC数量。2021年7月14日,欧洲央行宣布数字欧元正式进入为期24个月的试用阶段,旨在解决数字欧元在设计、流通和分配方面的关键问题,为正式推出铺平道路的数字欧元。2017年4月1日,日本正式实施国会通过的《资金结算法》修正案,正式承认虚拟货币为合法的支付手段,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虚拟数字货币交易提供法律保护的国家。此后,内阁会议通过《关于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的内阁府令》,将涉及虚拟数字货币的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可以发现,在虚拟数字货币领域,国外正在建立监管框架,通过修改现有的基于数字经济的法律法规来制定监管规则,这相当于为类似于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设置门槛公司。根据《证券法》关于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的要求,对我国虚拟数字货币未来的监管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基于区块链的虚拟数字货币监管规则的建立,虚拟数字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将对金融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与所带来的风险暴露、金融机构的作用等。金融监管机构等。不当或不作为的声誉影响,加密数字资产在支付和本币结算中的应用带来的操作风险,虚拟数字货币市场价值极度波动带来的财富效应和风险。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止数字金融资产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冲击,我国采取的监管措施应该说是及时、适当的。然而,数字金融的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虚拟数字货币的跨境流动,让传统的金融防火墙难以发挥作用。要让金融监管法律的约束和实施跟上数字金融发展的步伐,让区域性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为金融稳定贡献力量,需要借鉴“监管沙箱”体系。监管沙箱的概念最早于2015年3月由英国政府提出。监管沙箱是一个安全空间,是监管机构建立的框架,以便相关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监控监管环境在受控环境中的时间。创新在小范围内进行测试,受特殊豁免、默许和其他有限例外情况的约束。在这个安全的空间里,金融科技公司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而无需在相关活动遇到问题时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监管沙盒可以让监管机构和数字金融服务提供商之间更加开放和对话,也可以让监管机构灵活地修改和制定监管框架。立法和执法部门有必要在现有法律规则的基础上牵头制定相关的区块链指南。同时,还需要考虑如何将传统法律规则与现行技术规则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规则和技术规则各自的优势。执行力和灵活性更好地结合在一起。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监管沙盒”制度对区块链金融企业进行监管,帮助这些企业形成更加清晰的企业发展战略,减少监管不确定性对企业的不利影响,为区块链领域的发展提供保障。创新发展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在央行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下成长为全球普惠金融的标杆。在当今全球数字金融发展浪潮中,建立国家级数字金融监管沙箱,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经验,可为今后立法和修法积累经验。区块链测试监管沙箱可组装,产业沙箱是行业内多家企业聚集形成的虚拟测试环境,可为科技金融、客户、企业孵化、教育科研、基金投资等提供服务.同时沙盒技术也需要在线监控来应对区块链系统的实时变化,因为数字法币和数字资产交易是实时结算的,24小时交易,全年无休,一年四季。很容易出错。这就需要采用“传统监管沙箱+行业沙箱”的方式进行实时监管。202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数字人民币的诞生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销售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代币券、数字代币。”虚拟货币监管的基本法律。由于区块链行业尚未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技术指南,为加强引导和规范,我国应积极参与区块链和数字金融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并与开源组织和社区组织对接与国际标准。加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交流,不断提升我国区块链标准体系的国际话语权。对于涉及虚拟数字货币的业务管理者,可借鉴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金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制度,使其远离非法集资等行为,建立区块链和数字金融准入标准体系。对区块链金融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简单地向国家网信办备案,淘汰那些打着区块链名义、没有区块链技术实质的企业。针对区块链金融的投资者,参考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对投资者的划分,要求区块链金融企业真正为投资者“了解你的客户(KYC)”,并提供合适的产品销售投资能力和投资水平相当的投资者,防范金融风险。以这些规则为基础建立的区块链金融监管条例,将真正带动新时代区块链金融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