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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规范商用短信:未经同意不得发送

时间:2023-03-15 09:46:57 科技观察

中国IDC圈11月4日报道为规范通信短信服务行为,保护短信用户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共享、交换他人通过人工采集、网络自动采集、随机组合号码等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不得向通过电话号码获取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以上方法。《意见稿》还指出,未经接收方同意或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送商业短信。接收方同意并明确拒绝接收短信的,应当停止发送。通信短消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短消息通信(以下简称短消息)服务行为,保护短消息合法权益用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短信服务,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局)依法对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短信服务自律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第二章短信业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经营短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短消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经营网络或业务接入服务。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码和接入位置。第七条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服务规则,并在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中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第八条短信服务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电信标准,并提前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第九条短信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时,应当一并发??送发送方的电话号码或者代码。请勿发送缺少发送方电话号码或代码的短信,或发送包含虚假发送方电话号码或代码的短信。第十条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系统中记录短信的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代码、用户订阅和退订信息等,以及端口类型短消息还应保存短消息内容。前款规定的记录应当保存5个月,其中用户的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短信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服务关系终止后5个月。第十一条短信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服务,应当要求短信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验证登记。第十二条短消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型短消息服务,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码号结构、比特长度、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端口号。未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出租端口号。第十三条短信服务提供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第十四条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实施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检查。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共享、交换他人通过人工采集、网络自动采集或者任意组合号码获得的电话号码,不得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第十六条短信服务提供者、短信内容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短信。第十七条拟发送公益短信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发送短信的时间、内容、范围、发送机构等信息。提前10个工作日报电信管理机构。属于公益性短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协调短信服务提供者发送;非公益短信的,将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说明理由。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预警处理等紧急公益短信,情况紧急需要抢先发送的,由短信服务提供者免费发送计费及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后提供给电信管理机构。供参考。第三章商业短信的管理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接收者发送商业短信。接收方同意并明确拒绝接收短信的,应当停止发送。短信服务提供者、短信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的,应当说明发送短信的类型、范围和时限。用户不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不回复的,不再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其电信网络发送端口类商用短消息,应当确保相关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接收相关短消息。第十九条短信服务提供者和短信内容提供者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消息所使用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消息。第二十条短信服务提供者、短信内容提供者向接收者发送商业性短信的,应当提供免费、方便、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通知接收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辱骂接收者。拒绝接收短信设置障碍。第二十一条短信服务提供者、短信内容提供者向接收者发送商业性短消息时,应当在短消息中注明短信内容提供者的名称。第二十二条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合同约定等措施,防止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商业性短信。第二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服务提供者或者短信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发送商用短信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停止向其提供相关电信资源。第二十四条鼓励开发和推广基于智能终端的短信安全应用软件产品。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下载使用短信安全应用软件,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第四章用户投诉与举报第二十五条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受理与短信服务相关的投诉。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互联网不良和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业务举报。第二十七条用户认为受到商业短信骚扰的,可以向短信服务提供者投诉,也可以向举报受理中心举报。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短信服务商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短信服务提供者收到用户投诉或者举报受理中心核实转送的举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用户或者举报受理中心。第二十八条短信服务提供者发现被投诉、举报的短信明显含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方式;对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或者处置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电信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用户与短信服务提供者发生短信服务纠纷,可以向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委托的电信用户投诉处理机构提出申诉。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有关材料,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情况,不得妨碍短信服务提供者和短信内容提供者的正常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进行年检时,应当对短信服务提供者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短信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必要时,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对短信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进行监督约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照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期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短信内容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短信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短信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络,向手机、固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字、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服务。(二)短信服务提供者,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经营者)。(三)短信内容提供者,是指将其短消息发送给短信服务提供者的组织或者个人。(四)端口类短消息,是指短消息服务提供者使用自有端口或行业应用端口发送的短消息。(五)商业短信,是指用于直接或者间接介绍或者推介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六)公益短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为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预防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提醒公众等目的而发送的非营利性信息。防灾避灾等短信性质。第三十八条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字、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传递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有关部门审批。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