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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想要征服世界,首先要解决这些问题

时间:2023-12-20 13:45:02 数码发展

(原标题:自动驾驶想要征服世界,首先要解决这些问题)    文/林华  1.远大的野心触手可及  除了称霸世界之外,无人驾驶或许可以与历史上所有的野心相媲美。万亿的全球汽车市场只是无人驾驶汽车的首要目标。逆向控制用户以汽车为中心的生活和工作是无人驾驶汽车的长期目标。

  想象一下,用自动驾驶汽车作为超级终端,连接用户沿途和目的地发生的所有出行、娱乐、订餐、住宿、购物等消费,甚至在发生时提供位置介绍和房产确定用户需要租房或者买房。 、市场状况、建议、评论和价值分析一起提供。只要你对桥上屏幕上的小秘书说“好”,就会有电商公司面带微笑地提供在线服务。

如此巨大的商业想象空间是任何企业都无法抗拒的。   自动驾驶的伟大之处在于,它改变的不仅仅是汽车制造和出租车服务行业。

它创造了一种以自动驾驶汽车和前所未有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理念为中心的新经济。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德义希望智能汽车成为2015年中国智能制造的第一张名片,并作为学术界洞察行业的窗口。在无限前景的号召下,世界级IT、汽车行业巨头几乎纷纷涌向自动驾驶市场。谷歌和百度均涉足无人驾驶多年。

苹果造车的传言随时可能成为头条新闻。马斯克当然不会错过让特斯拉打造超级无人驾驶汽车的机会。宝马、奔驰,大众、奥迪、沃尔沃、本田、比亚迪等中外品牌也纷纷投资。不久前,知名数据专家吴甘沙无法抗拒诱惑,离开英特尔,投身智能驾驶领域。

  未来如此宏伟,却又似乎触手可及。很多人预计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会非常困难,因此无需担心它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现实。但10年前,几乎所有围棋棋手和技术专家都一致认为,人工智能需要50年才能击败职业围棋棋手。中国围棋队主教练于斌去年表示,这需要100年。

然而,当谷歌推出Alpha时,它在5年内击败了职业围棋棋手。横扫欧洲杯。

看看这个行业有多不耐烦。许多分析人士认为,无人驾驶将在五年内普及。百度宣布五年内量产,奥迪表示三年内推出无人驾驶A8车型,谷歌估计连三年都等不了。   美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上周宣布,认识到无人驾驶汽车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驾驶员,并表示将相应调整一些强制性的汽车安全法规,例如不再需要汽车配备方向盘和踏板。

刹车和有执照的司机。这意味着美国政府对自动驾驶持开放态度,赋予自动驾驶汽车与人类驾驶汽车同等的法律地位。美国知识产权律师格林布拉特的博客评论甚至用“热切”来形容NHTSA支持无人驾驶技术的态度。确实可以看出,美国监管政策有意向无人驾驶汽车倾斜。

  2。自动驾驶是一个系统性问题  技术可以改变世界,但技术并不能保证世界会变得更美好。自动驾驶是基于多领域技术进步的突破性组合,具有改变社会现状的潜力。自动驾驶技术是一个系统性问题,而不是孤立性问题。

技术发展本身没有善恶之分。只有规律的同步演化,才能保证技术发展沿着符合人类根本利益的轨道前进,才能保证技术进步成为正能量。面对技术的突破性进步,如果由法律、伦理、观念组成的社会制度、文化体系跟不上,结果必然是无序。

  我同意李德义院士的观点,无人驾驶汽车/智能汽车本质上是轮式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的本质是一个包裹在汽车外壳里的机器人。运输和承载能力只是这款智能机器的特长。

当我们讨论人类与机器人的关系时,常常会担心机器人会消灭人类或者统治地球,所以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担忧也不能说是没有根据的。   (一)安全问题  根据马斯洛的分类,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无人驾驶安全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技术的发展。

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技术发展的能力都不可低估。谷歌于2015年6月宣布,已测试了100万英里(约161万公里)的人类驾驶汽车。 17起轻微事故均不是因机器操作失误造成的。

2016年1月,谷歌宣布在一次新的试飞过程中发生了13起潜在事故,并在试飞驾驶员的手动干预下得到了解决。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不能要求机器永远不出错,而只需要把出错的概率降低到理论极限即可。

人类远比无人驾驶飞行员更不可靠。我相信依靠智能驾驶至少可以避免2015年发生的德国航空副机长恶意操作飞机冲入阿尔卑斯山的悲剧。想想那些敢于穿高跟鞋、不醉酒、不疲劳、不情绪激动、不无证、不倒车,开路虎的女杀手……你立刻就会明白,格林布拉特说自动驾驶每年可以拯救3万人的生命,并不是在吹牛。仅在美国。

。   除了不受动机、私欲和情绪的影响之外,人工智能还具有至少在两点上远远超越人类的潜力。

首先,自动驾驶可以借助雷达、卫星和网络,快速、不知疲倦地做出反应,了解路况,而不用担心黑暗。其次,无人驾驶还具有很强的自学习和适应能力。请注意,当所有自动驾驶汽车共享信息时,任何汽车的进化都是自动驾驶汽车的共同进化,这将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进步。  (2)道德观念  人被机器控制是违背人类几千年的经验和直觉的。

这种经历是如此深刻,以至于它已经固化为道德的一部分,以至于当人们想到街道上无人操作时,他们会自动逃跑。汽车难免让人感觉不舒服。当然,理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至少当我们感觉自己被机器控制时,我们应该明白,我们只是在被机器服务。   据悉,伦理学家向自动驾驶汽车提出了一个著名的伦理悖论,称为“电车问题”,即自动驾驶汽车如何在只有两种选择的情况下选择以下紧急情况,并径直杀掉前面五个人?行人或突然转弯撞死了路边的行人。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不恰当的。

这种在法律上被归类为紧急避险的行为,既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也不需要推到道德层面。作为高等灵长类动物,人类可能总是会争论是先救母亲还是先救儿媳妇。为什么我们需要机器人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相反,我们需要无人驾驶汽车能够区分。

前面是狗小时候的认知能力,具有现实意义。   (三)侵权责任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问题相当复杂,不仅涉及设计、制造、用户、交易对方等多种法律关系,而且法律关系本身的类型也很复杂。

至少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等。   1。合同责任  合同就是合同。

汽车制造商对自动驾驶汽车用户有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承诺,形成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如果自动驾驶汽车未能履行制造商对用户的承诺,其法律后果是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特点是无需向制造商证明任何承诺。

用户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要求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承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分析有两个层次。首先是分析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即什么构成侵权责任。

二是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般侵权责任由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构成。假设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都成立,如果无人驾驶汽车的故障直接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那么需要重点关注的两个要素是行为和过错。

  一个有趣的事实是,真正的无人驾驶汽车应该没有驾驶员,因此没有人类驾驶行为。无人驾驶汽车因人为控制而产生的责任,不是我们要讨论的无人驾驶的法律责任,而是普通车辆驾驶的法律责任。

正如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撞死了目标,不构成交通事故,而是故意的。就像杀人一样。与人类驾驶行为缺失相对应的事实是,用户没有主观过错。

主观无过错+无驾驶行为判定用户的骑行行为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拆解无人驾驶汽车的制造行为,它至少包括设计、生产制造、维护服务三个独立的具体行为,涉及产品的机械(包括动力系统)和智能控制系统。尽管有这些独立的行动,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可以归为一类,即产品质量责任。

  3。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依据  我国许多法律都系统地规定了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a) 作为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民法能则》第122条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方、仓库责任的,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b)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告、召回等补救措施。

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有缺陷,仍生产、销售,致人死亡的或者对他人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c) 作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专门法律,《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有产品应具有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使用性能存在缺陷的说明除外;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缺陷、人身伤害以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受到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检测出缺陷的存在。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如果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4。

法律解释  a) 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  严格来说,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上述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的关键词是“不合格”。如果产品不合格,可以直接推定生产者有过错。判断不合格的主要标准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格林布拉特在评论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责任时,提出有两个基本判断,即“故障”和“不合理的危险”。中美两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规定相似。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合理”的判断是复杂的。是否合理是一个主观远大于客观的因素,不同的人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判断。

我认为应该选择比平均水平稍好的驾驶员来判断无人驾驶汽车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也就是说,无人驾驶汽车的反应速度和操控策略应该不亚于无法击败舒马赫但仍然可靠的车手。光谱司机就像出租车司机。

换句话说,如果可靠的出租车司机在某些情况下无法避免事故发生,那么在相同情况下发生事故时,追究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的产品侵权责任就不合适了。   b) 产品责任的免除条件   技术产品的法律责任也有法定的免除,即“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检测出缺陷的存在。 ”理论上,不排除任何技术都存在隐藏的缺陷,而缺陷总会在未来的技术发展中逐渐被发现。然而,对所有新技术采取过度警惕甚至敌视的态度显然会弄巧成拙。

需要注意的是,该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也有局限性,即当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采取警告、召回等补救措施。及时处理,否则仍将承担侵权责任。

  c) 产品质量责任分配   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包括机械系统制造和智能控制系统制造。工业流程还包括从设计到销售和维护服务的多个独立环节。即使确认存在产品质量责任,也需要进一步确认责任由谁承担。

  虽然制造过程本身包含多个环节,但责任一般由产品品牌承担,因为用户是基于品牌购买和使用产品的。如果损坏确实是在运输、销售、维修服务等与生产无关的环节造成的,则应追究独立提供相关服务的一方的责任。

  d) 责任承担方式    对于无人驾驶汽车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责任,赔偿是最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国法律,一般情况下的侵权责任遵循补缺原则,侵权赔偿数额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限。

但明知产品存在缺陷而生产销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赔偿的基础上,处以惩罚性赔偿,以惩罚生产者的恶意。   (四)系统安全与隐私保护  控制系统安全理论上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一部分,更多的是通过技术提前预防风险,而不是事后通过法律惩罚风险。

随着黑客攻击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多的黑客参与犯罪团伙甚至政治团体,无人驾驶汽车的系统安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银行账户被盗属于财产损失不同,无人驾驶汽车的系统安全直接涉及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其防范水平也只能超越于此。   与系统安全相关的是隐私安全。

无人驾驶汽车的控制需要大量的数据交换。车辆作为一个非常大的移动终端,必须与外界交换海量的信息。自动驾驶汽车既会产生大量用户数据,又必须尽可能将其开放给互联网。

这种天然的矛盾将使自动驾驶汽车的信息安全之争变得异常激烈。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这对于安防行业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发展机遇。   (5)法律的适应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就是在无人驾驶汽车时代,传统汽车的现行交通规则必须全面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书必须由当事人签名。显然,所有的法律法规默认都是由司机来监管的,而不是像汽车一样长的机器人。技术进步迫使法律演进将是一个长期的景观。

  3。结论  无人驾驶有着令人难以置信的野心,但仅靠技术并不能带来繁荣。当科技文明跑得太快时,以法律为代表的社会文明也必须加快追赶。

无人驾驶,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