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邓建鹏教授认为,应建立规范虚拟货币交易乱象的长效机制。研究部署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是区块链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应用,但它依赖于底层技术区块链,具有匿名性、无准入门槛,存在资金来源合法性未经审核等问题,合规性存在较大问题。风险。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应用项目缺乏明确的法人主体,给监管带来障碍。为此,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按照法治精神严格执法,推进区块链金融合规建设;制度得到有效约束。区块链是以分布式数据库存储、点对点传输网络和非对称加密算法为支撑的新技术。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是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重要应用。近年来,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发行的虚拟货币备受关注。特别是2020年下半年以来,受产量减半的影响,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市场价格快速上涨。同时,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业内称为“DeFi”)推出各种号称高收益的“流动性挖矿”;出于对美联储因疫情大量发行美元导致美元贬值的担忧,欧美部分投资机构重仓主流虚拟货币;个别海外高科技名人针对特定虚拟货币“喊单”。快速的财富效应让国内不少“散户”迫不及待地跑入市场,金融风险高度集中。近年来,一些交易平台推出的各种基于虚拟货币的投资理财缺乏投资者适当性控制。虚拟货币不锚定现实世界资产,其价格涨跌与投资者的共识、未来预期和情绪密切相关。因此,虚拟货币价格的暴涨暴跌往往是常态。此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大多为境外法人,远离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交易所经常为缺乏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高杠杆的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供投资者在虚拟货币市场做多或做空。太短。然而,虚拟货币的价格很容易因为各种消息和动荡而发生剧烈变化,尤其是一些市值较小的货币极易被庄家操纵,庄家或大玩家很容易控制某些虚拟货币的交易价格,甚至全网合约交易市场将大量不明真相的散户变成了做市商、大户和交易平台共同收割的“韭菜”。在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的过程中,大量散户被反复爆仓。对于缺乏丰富高风险投资经验的散户来说,“跑市”很可能变成一场噩梦。2021年上半年以来,国内连续发生多起因高倍数虚拟货币期货交易而致人血本无归的极端风险事件。虚拟货币交易市场频繁出现的清算风险,可能波及传统金融市场,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进而影响国家金融安全。此外,在2021年上半年之前,我国比特币矿机算力长期占全球算力的70%以上,给“矿工”们带来了巨大的财富。所谓“挖矿”,就是利用专门的计算机节点,为比特币系统计算出随机哈希函数的正确答案,从而争夺区块的记账权,获得比特币奖励。比特币系统利用人类的利己主义(获得比特币作为经济激励)来实现利他主义(运营和维护比特币系统,提高系统安全性)。运行这些网络节点的个人或组织在业界通常被称为“矿工”,这些计算节点就是“矿机”。为了提高算力,增加争夺比特币区块跟踪权的概率,近年来,成千上万的“矿机”聚集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超大规模的“矿池”。然而,比特币“矿机”消耗大量电力,大量依赖火力发电的“矿池”造成巨大的碳排放和空气污染。在碳达峰和碳中和政策背景下,我国监管层对比特币“挖矿”带来的高能耗问题深表关注。监管部门应对与法治思考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虚拟货币交易乱象进行了严厉打击。短期内,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立即“降温”,取得了一定的预期效果。当然,在依法治国时代,规范虚拟货币交易乱象的长效机制应该是未来政策制定的重点考虑。为此,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推进“善法善治”,厘清区块链金融领域的“清”与“浊”,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法律;随着区块链行业的快速发展,监管方式应具有前瞻性,提前预判未来新形式的虚拟货币乱象,进而研究和部署有效的监管方式。“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核心内涵。“良法”是指通过科学民主的立法形式,广义上集思广益,让良法法规明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志,给予合法市场主体稳定经营预期,防范金融风险,并对违规者进行制裁,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具体来说,在区块链涉及的各个细分行业中,虚拟货币交易的乱象很容易侵害投资者的权益,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引发金融风险。然而,其他一些区块链细分领域可能对社会福利的改善具有积极价值。例如,区块链司法提存对于当事人取证、法庭鉴定证据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价值。基于区块链的司法证据存证系统——天平链已被北京互联网法院等应用。运行在以太坊上,受监管的美元稳定币USDC等具有良好的支付便利性,受到交易者的欢迎。受监管的稳定币可以为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国际化实践提供参考。因此,需要谨慎区分区块链领域的“利弊”,避免“一刀切”立法。监管部门在出台政策时,可以根据重大会议的决定依法执法,充分吸纳市场主体提前参与讨论,致力于制定“良法”。约束监管者的个人意志成为政策制定的唯一指南。“善治”就是监管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实施法治监管。同时,要防止具体行政行为过度跳跃,偏离法治精神,避免给合法市场主体带来经营风险。落实区块链行业法治精神,应赋予相关企业行业发展的确定性和市场的可预见性。法治监管是指监管者要确保现行法律法规得到普遍执行,监管者要依靠良好的立法和政策,而不是凭一时兴起做出决定。为此,无论是打击虚拟货币交易乱象,还是有效规范区块链在其他金融领域的应用,都需要考虑出台长效监管规则,改变简单应对的思路。极端风险事件的影响。虚拟货币交易的乱象也带来突破外汇管制、洗钱和恐怖融资等困难,现阶段可以通过控制法币兑换渠道来解决。但是,我国目前并不禁止个人持有虚拟货币以及个人之间进行虚拟货币交易。金融监管部门明确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公众提供兑换服务,禁止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商品和服务。虚拟货币法律性质不清,涉及虚拟货币买卖、估价、支付、兑换等问题及相关诉讼,给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和判决带来诸多困惑。比如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以人民币计价,是否合规?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或稳定币借贷是否应该受到司法保护?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未来,我国立法机关可进一步考虑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更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从制度上有效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之成为可能。严厉打击虚拟货币交易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法可依。区块链金融的合规建设和借鉴不同于互联网。区块链技术自然有应用于金融的趋势,但区块链的金融应用大多缺乏合规性。随着区块链金融应用的普及,合规性已成为区块链金融发展面临的严峻问题。进一步遏制虚拟货币交易带来的金融和合规风险,一是鼓励联盟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二是着力加强公链在金融领域的合规建设。推动形成自主可控的联盟链,是近年来加强监管政策选择的结果。联盟点的网络节点有限,系统相对封闭。只有联盟权限才能访问节点。通常需要严格的用户身份识别,因此金融风险总体可控。基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复杂要求,目前大部分传统金融业务(如一些大型国有银行的区块链业务试点)仅在联盟链上开展。联盟链与公有链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需要网络授权才能进入,并且只对联盟成员开放。由于联盟本身类似于一个超级大国,它实际上控制了交易者的账户。因此,重点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推进合规建设:只允许联盟授权的交易者加入区块链系统;只允许联盟认可的节点维护网络。当然,由于其一定的封闭性,联盟链牺牲了区块链的诸多优势,如开放性、灵活性,开放性带来的各种金融应用项目的自由编程,相互兼容,多样化和灵活组合,大大提高了效率资金使用情况等。但是,虽然联盟链相对封闭,但是提高了安全性和合规性。公共区块链是一个完全开放和自由的系统。虚拟货币的发行和部分交易业务依赖公链,对金融监管和合规要求提出挑战。因此,基于公链的金融合规建设应成为当前监管部门推动的重点工作。参照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底线要求,区块链金融合规建设应包括交易者实名制、基于交易的合规审查、金融中介参与支付审查等。区块链金融合规建设涉及推动公链在底层整合去中心化数字身份、设置智能合约执行权限、识别用户身份等监管解决方案。笔者认为,以下行业实践可为我国合规建设提供借鉴。首先,以公链Stellar为例。StellarChain为银行业提供跨境支付网络。其合规协议层主要包括账户实名注册和认证。用户交易必须经过可信节点(银行)审核,用户地址容易识别。Stellar链技术方案的合规建设思路是放弃网络节点间的互惠性,让具有超能力的可信节点审核账户交易信息。Stellar链保持部分开放状态,已被识别的用户可以自由加入网络。其次,闪电网络为区块链金融合规建设提供了另一种思路。闪电网络类似于基于比特币系统的二级清算协议。两个用户可以创建链下支付通道,进行链下交易记账,由智能合约自动实现。但是,闪电网络需要一个类似金融中介的服务提供者角色来承担支付通道中转站,降低用户直接与交易对手建立支付通道的成本。因此,闪电网络的角色适合合规建设:为维护区块链的开放性,部分节点充当流动性提供者,为每个交易者创建链下支付通道,但不影响系统维护者——“簿记”节点权力平等。闪电网络具备实现交易者实名制的基础——创建链下支付通道的服务提供商节点可以完成对交易者的身份验证。但对于服务提供者自身的合法资质审查,需要金融监管部门介入。最后,自2017年9月4日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发文禁止在境内设立虚拟货币交易所后,为中国公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平台主要来自境外,这些境外平台不受中国监管机构的范围在外。虚拟货币交易具有金融或“准金融”属性。此类交易完全缺乏我国主管机构的监管,成为虚增交易量、人为抬高(或打压)虚拟货币价格、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各类虚拟货币交易的重要原因。交易混乱。为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可出具境外平台提高交易准入门槛的警告函,要求其落实交易者身份识别、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控制等机制,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审核;一方面,监管部门可以探索对侵犯中国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境外交易平台建立“长臂管辖”机制的可能性。对于存在境内实际控制人或关联公司的境外交易平台,我国司法机关可“揭开境外公司面纱”,通过诉讼落实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要求。推进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可监管”2020年以来,随着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各类应用的爆发,虚拟货币交易乱象逐渐蔓延,推动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系统“可监管”应成为各国的一项重要工作监管机构预测下一步。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应用将虚拟货币交易和相关的“类金融产品”转变为无需中心化中介(如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即可运作的商业模式。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是一种全球金融服务,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连接方便地访问。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和程序化的自动交易协议通常部署在无需许可的区块链上(以以太坊为代表)。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项目开创了全新的金融服务模式。此类应用程序为借贷、交易虚拟货币和投资于基于虚拟货币的财务管理提供了一种无需许可的机制。近年来,各类以虚拟货币为基础的质押借贷产品、储蓄理财产品、期权投资产品和各类金融衍生品迅速丰富,应用人群不断扩大。目前,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行业主要包括三大领域:稳定币、去中心化借贷市场、去中心化交易所。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去中心化交易所不需要办公场所或线下实体点。他们可以不受节假日持续提供交易,通过智能合约和代码自动运行,具有低成本优势。然而,目前区块链金融的虚拟资产多用于“炒币”,即所谓的“流动性挖矿”,缺乏真正的价值创造,与国家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存在差距。更重要的是,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直接挑战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与中心化虚拟货币交易所不同,这种新型商业模式不受特定法人实体控制。传统金融行业受到监管。一方面,监管部门发放稀缺的金融牌照,要求金融机构在服务水平和风控能力等方面达到相应标准,增加金融机构的“违规成本”,确保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可靠的服务。信件服务。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通过投资者适当性控制,降低金融风险带来的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而以虚拟货币、稳定币、智能合约和公链为“基础实现”的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是一种全新的自由开放的金融体系。这种金融体系的风险主要在于:没有进入门槛(如牌照控制)和退出许可,没有交易者身份识别机制,没有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查。本金融应用项目只是一个部署在区块链上的程序,并非具体的法律主体。开发团队在链上部署去中心化金融应用项目后,几乎无人能将其关闭。这种新的金融形式使得法律监管缺乏明确的对象。为规避其风险,需要加强对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的监管,建立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定主体,以有效落实金融监管法制要求。笔者认为,明确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中发挥核心影响力的主体,是规范去中心化交易所的前提。首先,核心代码开发团队塑造了区块链去中心化交易所的基本架构、商业模式和经济激励,是可以明确界定的责任主体。其次,大多数知名的去中心化交易所背后,往往都有知名的风投机构作为发起人。这些创投机构提供的大量资金或人力资源,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开发进程。最后,近年来去中心化交易所的项目迭代或参数变更等更新升级往往依赖于社区投票决定,也采用了所谓的“去中心化”治理(DAO)模式。持有去中心化项目发行的治理代币数量决定了投票权的权重。治理代币的权力主要集中在代码开发团队和风投机构手中。因此,区块链的去中心化金融背后,有着典型的中心化色彩。监管机构以代码开发团队和风险投资机构为重要抓手,将有助于加强对去中心化金融的监管,落实法律要求。要求。在监管机构的推动下,区块链可能通过技术信任(共识算法、非对称加密等)、技术“自治”,推动合规金融体系发生一些变化,如部分取代牌照信任、个人信用等。(如自动执行代码和智能合约)和社区自治(区块链社区参与者投票治理),部分替代现实社会的法治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效率,最终降低金融运营成本作为所有的。因此,区块链金融普遍具有正向价值。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区块链金融在中国更多的是虚拟货币的炒作,迫使监管部门出台严格的管控措施。通常,金融监管是针对相对成熟的金融行业制定监管规则,但金融创新是指某种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前从未出现过。如果同时对金融创新实施过度监管,可能会阻碍新金融产品的诞生和成长,对提高金融效率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适当鼓励金融创新,放开金融市场,有利于深化我国金融市场建设。长期来看,通过审慎研判区块链金融行业发展趋势,出台更加灵活智能的监管政策,将有效推进区块链金融合规建设,加强去中心化金融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