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以来,上千家区块链媒体齐聚一堂,媒体质量更是良莠不齐。严格,存在歪曲事实甚至虚假内容的情况。“广告商其实并不看重媒体的权威性,也不注重点击量,他们的针对性很强,只是希望得到媒体的背书。”因此,今天飒姐团队的文章旨在分析区块链媒体是否协助项目方宣传数字货币项目,是否存在犯罪风险。通过前期的查找分析,莎姐团队发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是区块链数字货币项目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因此,本文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目前学术界和官方的观点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对象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不包括普通参与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一)发起、策划、实施传销活动的人员操纵传销活动;(二)负责传销活动管理和协调的人员;(三)负责传销活动宣传培训的人员;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直接或者间接开展、参与15人以上三级以上传销活动的人员;(五)其他实施传销活动、建立和扩大传销组织等的主要人员。以本单位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对本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也有学者从《刑法》与《禁止传销条例》协调的角度,提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提高打击传销的执法效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犯是否会受到处罚?从理论上看,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犯能否适用一般规定中共同犯罪的规定存在问题。本文着重讨论了主犯和从犯问题,但这个问题不是本文的重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知网的相关文章。本文重点讨论同谋和教唆犯问题。对此,有学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属于共同犯罪,应当适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主要依据是法律明确规定了本罪的客体。仅对组织者和领导者进行处罚,其他参与者不予处罚,不适用总则的有关规定。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辅相成。理论为实践服务,实践又进一步促进理论的发展。为厘清这一问题,笔者首先在威科公司查询了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案件,发现从犯受到惩处的案件不多,但仍有一些案件,如查明人员作为共犯维护网站。犯罪分子受到惩处,因此存在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提供帮助的犯罪分子被认定为共犯的风险。对此,肯定有读者会提出异议。组织、领导传销罪不处罚积极参与者。对于主动参与者是否应该受到惩罚,从业者表达了不同的声音。有从业人员建议,对主动参与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应根据不同类型从轻处罚。传销活动参与者的情况复杂。他们中的一些人知道他们是传销组织,并加入他们以获取高额回报;有些人被胁迫或欺骗加入他们;因此,为提高打击传销活动的执法效果,基于罪刑适当性的考虑,认为应惩处部分积极参与者。区块链媒体能否作为共犯被惩处?构成共犯需要有客观上的助人行为和主观上的助人意图。对于区块链媒体而言,存在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共犯风险。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区块链媒体宣传某些数字货币的行为扩大了公众的认知范围,人们也会出于对媒体的信任而信任区块链媒体报道的内容。相应的传销活动的推广起到了客观的帮助作用;而从主观上来说,区块链媒体在宣传相应的项目时,即使没有深入了解,也已经对项目的情况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但根据现有的生活经验,数字货币等项目已经成为组织和主导传销活动的聚集地,极有可能被项目方认定为放任传销活动的间接意图,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将被视为具有直接意图。(关于从犯是否有间接故意,理论上存在争议,这里不再赘述)。因此,从主客观上看,区块链媒体存在被认定为帮助不法分子受到惩处的风险。因此,飒姐团队建议,区块链媒体在宣传区块链项目时,不要盲目抢地盘,一定要注意自身的刑法风险,未雨绸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