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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宽带用户的选择自由?

时间:2023-03-16 20:23:13 科技观察

宽带普及提速工程旨在“建光网、提速、促普及、扩应用、降资费、惠民生”。可见,用户收益是衡量宽带战略实施的重要标准,用户自由选择宽带运营商的权利是用户最终获得真正收益的??重要前提。然而,纵观我国的宽带驻地网络市场,用户的选择自由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笔者认为,明确四个方面的重点,是有效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的可靠途径。一是抓好立法执法。加大违法成本,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2007年,原信息产业部、原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管理人不得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商业和商业场所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住宅楼。与电信运营商签订垄断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商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服务的权利。”《物权法》规定电信配套设施属于业主共享设施的一部分,是开发商在建设住宅楼盘时为满足建筑物专属部分的功能要求而必须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以及应该由业主共享。这些内容足以保障用户的选择自由,但很多问题的根源在于违规成本太低。《物权法》虽然有产权定义,但没有处罚,这给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造成了法律空白和执法真空。因此,有必要加强司法和监察部门的联合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重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执法力度和效力。此外,要出台保护用户选择自由的可操作程序措施,出现问题及时启动相关程序,坚决查处侵犯用户选择自由权的行为。二是注重通信监管。借助社会力量,强化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并及时严肃处理侵犯用户选择自由权的行为。通信市场是一个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工程建设、运维、业务销售、售后服务等形成了一个既密切相关又相对独立的巨大市场。基层市场竞争越来越复杂,许多恶性竞争(包括侵犯用户选择自由权)发生在基层和销售服务一线。但目前每个省级通信监管机构人员只有20人左右,而且普遍集中在省会城市。面对如此复杂繁重的监管任务,通信监管部门似乎无能为力。通信监管机构在适当补充监管人力资源的同时,要配合执法部门,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也就是说,当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时,可以委托执法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甚至民间第三方组织进行调查取证。经核实,监管机构必须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罚款将作为执法机构和第三方民间组织的经费使用;对屡次违规的企业,必须禁止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三是关注开发商和物业部门的管理水平。防止这些利益相关者找借口阻挠其他运营公司的进入,找借口清算其他运营公司,以不可接受的条件让对方退出,收取不合理的入场费等。据了解,许多社区的宽带用户都在因开发商与某宽带运营商签订独家协议,无法更换服务公司。有的地方,运营商不愿意进,因为开发商要收高额进场费,等等。因此,除了加强对通信企业的监管外,还需要加强对开发商和物业部门的监管。四是抓好驻地网络建设和监管模式。解决“最后一公里”管道资源被某家企业垄断的问题。一是实施驻地网络共建共享,即各运营企业按小区或楼宇规划共建共享。网络建成后,所有宽带运营商均有资格平等接入;互联网对所有运营公司开放,在定价上必须贯彻非歧视原则,避免恶意竞价导致运营公司将最终成本转嫁给用户或在带宽上“缺二少”;三是与住建部门、通信监管部门协商出台相关建筑标准,将宽带管道资源纳入建筑总体设计。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最终作为业主的产权交付。以监管机构最高限价内的统一价格出租给有接入意愿的宽带运营商。.在日益开放的电信市场中,用户有权选择自己喜欢的宽带服务提供商。这是用户与宽带服务公司之间的商业协议,是用户的合法权益,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维护。除了着眼于立法、执行、监管、自律等多个层面的优化,更重要的是加强住建部门与交通监管部门的协同监管。用户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投诉举报,申请调解;被封禁的运营企业也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