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张春江获准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缓期两年执行,张春江死刑缓期执行日前已满。执行期间,张春江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北京高院于2014年11月裁定将张春江减刑为无期徒刑。张春江,1958年出生,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曾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总裁。2009年12月26日,经中央纪委监委证实,张春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组织立案调查,后移送司法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09年,张春江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他利用自己的职位为他人服务。在承包业务、追讨欠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款物,共计746万余元。2011年7月22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春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春江放弃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1年8月22日裁定核准张春江的判决,送达执行。2014年7月18日,公安部秦城监狱提出,张春江在缓期两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同年7月25日,经公安部监狱管理局审查,提请北京市高院审理。北京高院于2014年8月26日正式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春江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当予以减刑。2014年11月,法院裁定将死刑缓期二年改判为无期徒刑。解读:张春江减刑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期满减刑的中止执行。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故意犯罪,经查实属实的,处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五十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在缓期执行二年期满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