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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呼吁推广“售假者自证清白”模式,市场监管、阿里巴巴、品牌共同构建打假新机制

时间:2024-05-19 16:06:04 科技赋能

电子证据如何保存?如何利用电子证据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利用电子证据提高执法效能一直是多方关注的焦点。

5月13日,阿里巴巴联合绍兴市场监管、波司登、浙江大学等产学研各方,在阿里巴巴打假联盟AACA(以下简称“AACA”)上就上述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AACA)春季沙龙。

图片说明:阿里巴巴、波司登、浙江大学、绍兴市场监管等产学研各方在AACA春季沙龙上讨论。

绍兴市市场监管部门率先突破传统办案理念,参考平台电子证据。

假冒卖家拒绝提供或无法提供。

如果提供相关证据,将会对其进行定性处罚。

这种“打假者举证不能追责”的创新执法模式得到多方认可。

阿里巴巴集团平台治理部政府合作总监闵惟表示,这一经验模式目前也在与广州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合作,并将在更多执法案件中继续复制实施。

未来。

涉嫌制假的卖家无法自证清白的,可以推定其违法。

今年3月,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披露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34小时内迅速查获一家销售假冒曼瑞德水暖产品的网店。

本案中,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最终认定该网店侵权违法经营额为7元,责令店主停止侵权,没收全部违法商品,并处以00元罚款。

“我们对涉案各方进行了全面打击,找到了制假源头,对制假卖家实施了严厉的行政处罚。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沉婷表示,更多案件细节在春季沙龙上首次披露。

她表示,执法部门采用平台提供的假冒侵权人销售记录,当事人必须承担拒绝提供证据或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余军认为,本案突破了以往线上线下为主的执法理念,电子证据的运用成为破案的关键。

在执法实践中,执法机关需要解决电子证据的接受问题。

例如,他们可以使用区块链技术、可信时间戳等来确保其真实性;在证据规则允许的情况下,采用当事人自认的方式;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结合,可以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可信度将大大提高。

于军分析,制假卖家“举证不能承担责任”并不属于举证责任的转移,而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他指出,网上查获的大量交易记录与线下查获的物证不符。

例如,线上有交易记录,但线下查获的假冒产品只有一件。

举证责任由假冒卖家承担。

一旦“无法提供证据”,“如果他不能证明,就可以推定他违法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伟也于近日发表署名文章,从网络平台参与假货监管治理入手并对执法机构与互联网平台的密切合作进行了详细分析。

侵权案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呼唤着这种“假冒者举证不能承担责任”的模式的全面推广。

图片说明: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运营负责人徐军在AACA春季沙龙致辞,“用创新技术和创新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一直是阿里巴巴的核心理念。

”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运营负责人徐军在会上分享,2020年4月1日至3月31日,AACA与执法机构共同完成了对多起合作案件的打击,涉案金额超过23亿。

“我们希望通过特AACA的共同努力,能够将个案转化为行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