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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块链智能合约风险的刑法思考

时间:2023-03-13 02:42:29 科技观察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一方面简化了公司流程,降低了人工成本、执行成本、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无形的技术支持,无人监管的空间和易于接触。笔者认为,思考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刑法风险,离不开对智能合约技术机制和应用场景的具体分析。因此,对区块链智能合约犯罪风险的分析可以尝试应用于对区块链智能合约特征的分类,科学界定智能合约犯罪风险的实质和表象。首先,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运行是基于数字代码的,即电子支付交易是通过复杂的计算机运算产生的。数字密码本身就存在风险,可能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具体罪名进行了讨论,包括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2018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智能合约入门指南》中表示,智能合约技术可以用于金融交易,智能合约作为“链码”,可以被欺骗和操纵。区块链智能合约依靠公钥和私钥运行,其中私钥用于证明加密货币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区块链智能合约的链上开发也承担着价值或产权被窃取或毁坏的风险。犯罪行为。其次,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合约的自动执行,具有自动执行的功能。启动代码自动运行,其具体功能与数据库触发器非常相似,本质上是由于数据变化而自动执行的机制。智能合约被比作自动售货机。在无人知晓的环境中,代码结束执行,实现价值交换。一旦涉及数字资产交易,就必然存在风险。著名的TheDAO事件起源于智能合约运行中的漏洞,黑客利用这些漏洞窃取了大量资金。根据DAO的规定,窃取资金的交易也包含在智能合约中,因此此类交易也可以无条件执行。计算机无法评估动机,也无法从技术上区分试图窃取资金的攻击者和试图通过以太坊硬分叉取回资金的矿工,更不用说自动执行保险和信用违约掉期之类的事情了。结算等更复杂的场景。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执行责任需要合理区分自身系统故障、在未正确注册的设施上进行交易或处理、破坏性交易行为、恶意代码欺诈或内部人操纵、由于其他系统的安全漏洞,智能合约无法正常运行,由技术平台提供商和技术服务提供商负责管理。第三,区块链智能合约向合约参与者提供匿名交易,允许合约参与者提供假名并随意获取多个公钥。早期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匿名性带来的最大问题是隐私泄露。现阶段,犯罪活动范围不断扩大。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匿名招募犯罪分子。因而,难以断绝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可能性。国外有学者称这种模式为“远程犯罪”。责任追究的必要条件即将面临新的挑战。一旦实际执行人不为自己承担责任,就可以作为幕后操纵者,纳入间接主犯归责制度。最后,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分布式的,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区块链是一种链式数据结构,由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数据块组成。这些数据块具有多串哈希值,这些哈希值中包含了数据产生的时间点和时间信息。所有参与节点需要共同维护交易和数据库,共享账本广泛分布于全球网络节点。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特性不仅增加了网络监管的难度,也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问题。例如,公链中的智能合约可以被所有节点访问,可以被任何人攻击。再比如,在传统犯罪中,犯罪主体之间的身体联系比较密切,但在区块链智能犯罪中,情况恰恰相反,没有密切接触的参与者也可能成为犯罪者。又如,在区块链智能合约执行过程中,技术平台提供商和技术服务提供商可能作为对犯罪分子的技术援助参与犯罪活动。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否仍以犯罪接触为前提,还有待考量。果真如此,区块链智能合约独有的特性异化了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更强的逃避刑法打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