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为Apple Watch申请了四个图形商标,被相关行政部门驳回后,此事被诉至法院。
近日,法院审结此案,苹果败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布,近日审结苹果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四起行政纠纷案件,驳回商标申请并进行审查,裁定苹果公司在Apple Watch上使用的商标申请已结束。
由于其过于复杂且缺乏固有的显着性,苹果公司的所有主张均被依法驳回。
2019年11月13日,苹果公司在“计时仪器、手表、珠宝”等产品上申请注册了四个图形商标。
2019年3月3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苹果公司商标申请由多个图形组成的复杂图形,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具备的显着特征,驳回该商标申请注册审查。
苹果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苹果公司声称,其申请注册的图形商标“No.”、“No.”、“No.”和“No.”是苹果公司独有的,并具有指定颜色。
它们用在苹果Apple Watch的待机界面上。
经过苹果公司的广泛宣传和使用,他们获得了该商标。
相关公众认知度以及与苹果形成固定对应关系的能力,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较强的内在意义;同时,苹果公司已成功注册“电脑”等相关产品及本案应用程序。
对于由多个小图标组成的类似商标,根据一致审查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也具有显着性,应予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号、一号、一号”图形商标是由多个不同功能的小图标组合而成。
整体构图及构图要素过于复杂,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可。
被认定为商标,但将被认定为相关电子产品的待机界面图案。
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固有显着性,其注册申请违反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商标法》第(三)项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由于商标授权遵循逐案审查原则,苹果公司提供的其他已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信息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天然依据。
此外,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申请日前已通过宣传和使用而获得显着性,其相应主张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