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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成为一把“双刃剑”,“杀死熟悉度”是违法的,是否违法还有待商榷

时间:2024-05-22 11:18:32 科技赋能

1.事件背景 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心中默认的规则是:老客户相对便宜,VIP用户相对便宜。

然而,最近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同样的产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比新客户看到的价格要贵很多。

这在互联网行业被称为“大数据杀熟悉度”。

有网友表示,在某电影票预订平台经历了“杀熟”。

该网友表示,如果用新注册的新手账号、普通会员账号和高级会员账号同时购买同一部电影,新手账号最便宜,其次是普通会员账号,最贵的是新手账号。

级别账号最便宜 门票比小白账号贵5元多。

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EC.CN)不完全统计,近期,包括滴滴出行、携程、飞猪、京东、淘票票等在内的多家电商平台均被曝出疑似“杀戮”情况,涵盖在线差异。

旅游、在线票务、网购、交通等领域,尤其是OTA在线旅游平台更为突出。

对此,上述平台反应不一,有的表示“肯定不是”,有的“委婉地默认了”。

除了破坏行业生态,“大数据杀戮”是否涉嫌价格欺诈?监管应该如何监管? 2、专家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了这份电子商务快评。

观点一:“杀熟”自古就有。

科技是“助推器”吗?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兵律师认为,“做饭经济”自古就有,并不是科技的产物。

商人总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赚尽可能多的钱。

交易本身是一项双方同意的交易。

旧的“熟悉”徘徊在欺骗和合法交易之间。

聪明的商人总能找到一个合适的“度”,让买卖双方多少有些公平。

王兵还指出,过去的“熟识杀”和现在的“大数据杀熟”是有区别的。

过去,“杀熟悉”主要是B2B业务。

即使在偶尔的B2C中,消费者和熟人卖家仍然有比价、讨价还价的机会。

“大数据杀戮”几乎都是B2C。

消费者信息和企业信息之间存在绝对的不对称。

消费者完全无知。

消费者认为自己拿到的价格是公道价格,纯粹是被欺骗了。

大数据时代,科技公司利用技术和垄断,让消费者购买到原本可以低价购买的产品/或服务。

根本没有公平可言。

对于消费者来说,感受到的是一种无奈和被欺骗的损失。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一智认为,互联网时代的“熟悉”意味着成为平台的忠实客户。

这种熟悉感就是用户与平台通过服务建立起来的信任。

这种信任就形成了我们互联网行业非常重视的“粘性”。

但这种“成熟”确实成为一些平台利润最大化甚至差异化定价的一种方式。

是时候扼杀“成熟”了!另外,由于互联网行业众多龙头企业的天然垄断,只有垄断和缺乏竞争才会让一些平台更加肆无忌惮!观点二: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须谨慎使用。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雷指出,大数据被“杀死”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不同的平台针对不同的消费者有不同的价格。

由于我国大部分商品和服务都有市场调节价格,针对不同平台制定不同价格并不涉及法律,因此对于消费者维权意义不大。

第二种情况是同一平台针对不同的消费者设定不同的价格。

这种利用大数据“杀死熟悉度”的做法是违法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可能涉嫌价格欺诈。

曹雷进一步指出,大数据的“杀戮”暴露了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不对称性和不透明性。

该平台基于大数据。

其背后的技术来源就是“千人千面”的电商销售技术。

来源是平台通过平台的大数据模型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流量轨迹、购买习惯等行为信息。

用户画像,然后根据这个画像向用户推荐相应的产品、服务和相应的定价。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与共享经济助理分析师陈立腾认为,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更好地服务消费者,提升用户体验。

如果利用大数据进行不道德的操作,对于平台来说将是一场悲剧。

根据老客户对平台的信任度和忠诚度来给予不同的价格,这是明显的价格欺骗行为,其行为也是可耻的。

技术不是用来欺骗用户的,而是用来服务用户的。

不要以为通过这种方法就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众所周知,“要想别人一无所知,自己就什么都不做”。

事件曝光披露后,最终会导致平台大量用户流失、信任度降低、平台形象恶化。

坍塌。

观点三:“杀熟”是否违法应具体分析。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执业律师方超强认为,商家利用大数据,针对不同的顾客制定不同的销售和服务价格,实际上是一种“定价”。

“歧视”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档次、质量的商品或者服务时,相同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如今,有很多观点将“价格歧视”等同于《消法》第55条规定的“价格欺诈”或消费者欺诈。

方超强认为,三者不能划等号。

方超强指出,我国法律关于“价格歧视”的规定详见《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其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价格歧视。

显然,这是基于经营者公平竞争角度制定的规定,保护的是竞争秩序而非消费者权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解释,所谓“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采用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定价形式或者定价方法,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条例列举了13种“哄抬物价”形式,但与“价格歧视”的情况并不完全一致。

因此,在笔者看来,如果没有其他行为因素“辅助”,单纯的“价格歧视”并不一定构成“价格欺诈”。

方超强认为,“杀熟”二字凝固了大家的思维方向。

事实上,“大数据杀戮”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以及侵犯哪些权利,应该结合具体行为来分析。

单纯的“价格歧视”并不一定侵犯消费者权益。

它更多地是电子商务经济的一部分。

这只是一种特殊的营销方式。

例如,新APP用户往往享受新用户福利,但老用户却享受不到。

老用户执行的价格是正常价格,而新用户的折扣只是商家为了增加用户粘性的牺牲。

只是给予利润。

只有准确认识“大数据害人”现象,才能更准确地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如何维护。

观点四:避免“杀熟”监管至关重要。

曹雷认为,大数据杀熟行为涉及面广,需要工商、商业、交通运输管理、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办等多个政府部门参与监管。

等,涉及多个监管机构,权责十分不明晰。

目前看来,首先要做的是明确谁负责,第二是如何管理。

另外,由于数据掌握在平台手中,外界不知道数据是如何处理的。

避免“杀熟”现象的发生,取决于企业的意识。

只有平台正视大数据的价值并合理管理和应用。

,以便更好的服务消费者。

董益智律师也指出,在这个时代,监管必然成为最好的选择。

积极监管,打破垄断,利用大数据进行监管,是我们唯一的救市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