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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跨境电商有哪些新政策?

时间:2024-02-29 22:41:09 技术落地

12月2日,中美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磋商。

双方就暂停加征新关税、减少贸易冲突、放松贸易管制等达成富有成效的共识,为改善国际贸易环境奠定了基础。

释放出积极乐观的信号,李克强和总理于11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9年1月1日后继续完善跨境电商相关政策。

此后,多部委和各委员会密集出台了一批重磅文件。

可以说,无论是从国内政策法规的准备,还是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善,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的东风已经来临。

面对广阔商机,要规范发展,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建立高效合规环境。

商业模式方面,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值得期待。

2018年11月底,中美两国于12月2日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讨论了期待已久、备受期待的跨境电商新政策,双方就暂停跨境电子商务达成了富有成效的共识。

加征新关税,减少贸易冲突,放松贸易管制,为国际贸易环境改善发出积极乐观的信号。

11月2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9年1月1日后继续完善跨境电商相关政策。

随后,多部委密集出台一系列重磅文件。

可以说,无论是从国内政策法规的准备,还是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善,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的东风已经来临。

面对广阔商机,规范发展,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建立高效合规的商业模式,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值得期待。

2018年11月底,酝酿已久、备受关注的跨境电商新政策陆续出台:11月28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11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9号),同日,财政部等13个部委、海关总署等颁发《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结合此前海关总署分别于11月8日和22日发布的《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发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来看,这批新发布的政策规范文件水平较高、内容具体、覆盖面广。

3月1日后,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告别两年半的“过渡期”,进入《电子商务法》引领的“跨境电商新时代” 。

政策法规我们已经做好充分准备。

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六部委发《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六部委《通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明确规定。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我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从境外采购商品,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方式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入境货物的消费行为。

货物应满足条件: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仅限个人自用,并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不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商、邮政企业可以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数字信息。

货物不属于清单范围或超出自用范围,且企业无法自行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或委托相关企业的向海关传递“三单”信息,无论是否以电子商务形式,均不能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相关政策规定(例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相关政策规定)。

大部分商品边境电商综合税为11.9%)。

也就是说,目前不少消费者在海外电商平台网站(如亚马逊美国)“海购”的商品只能作为个人邮件进行监管,需要缴纳个人邮件税。

例如,化妆品的税率为50%,箱包的税率为50%。

税率为25%,食品、电子产品税率为15%。

2.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交易限额,强调个人自用。

根据财税[2018]49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完善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自用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境内市场。

又卖了。

同时,单笔交易限额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5000元,年度交易限额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0000元提高到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但小于单笔交易限额的,年度交易限额为26000元,且订单中仅下单一件商品的,可从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且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货物税率全额征收;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额的,按照一般贸易管理。

这一调整对于海外购物消费者和进口跨境电商来说是重大利好消息。

对于消费者而言,配额限额的提高以及个别超限产品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的能力将进一步满足进口消费需求;对于跨境电商,尤其是销售3C产品、服装、化妆品等单价经常超出原定限额的商品来说,是一剂强心剂。

限额的提高意味着市场的扩大,也有利于商品价值的提高。

产品可充分享受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

3.加强“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监管。

“保税网购+线下自提”模式意味着试点电商企业可以在实体“体验店”展示和销售网上保税进口商品,消费者可以完成网上购物。

经过身份验证、跨境支付、三单信息核验、跨境纳税等一系列合规购买流程后,您可以在“体验店”现场提货或选择其他国内物流方式完成购买。

目前,实践中跨境电商“体验店”大多设立在保税区。

但为了解决保税区体验店远离消费中心、顾客体验率低的经营困境,一些跨境电商的“体验店”选址远离海关的中心城市保税区。

这种模式固然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但也对海关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践中,海关很难完全杜绝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非法经营“保税网购+线下提货”模式,用一般进口货物替代跨境电商的行为。

边境零售进口商品以逃税。

同时,在市中心设立免税“体验店”对实体零售店的影响也需要政策平衡。

基于上述考虑,财税[2018]49号《关于完善税收政策的通知》强调,“原则上”不得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采取“网购保税+线下提货”的模式。

该政策出台后,跨境电商企业能否适用“境外原则”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保税网购+线下提货”,以及现有的是什么模式,还有待观察。

中心城区“体验店”将按规定运营。

详情将另行通知澄清。

4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全面整合、增加。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等13个部委最新发布的《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版《清单》”),2018版跨境电商零售将于1月起实施2019年1月1日起,《清单》、2016年推出的第一批和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同时废止。

与上一版相比,2018版《清单》有以下亮点: 在整合2016年两批清单的基础上,新增63个消费需求较高的商品税目; “进口化妆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食品”等首次进口需要取得许可证或按规定必须注册、备案的产品不在清单内,而是统一要求“按照备注中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清单中部分商品的进口方式为“仅限网购保税进口”和部分商品进口数量限制。

五、零售商品不实行第一条六部委《通知》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视为自用进口商品,不实行首次进口许可证审批、登记或备案要求”作为惯例介绍政策的出台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以“首次进口化妆品”为例。

2016年4月6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颁布时,“首次进口化妆品”被排除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范围之外,即首次进口化妆品需要提供许可证批文文档; 2016年5月24日,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化妆品等商品“暂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要求”,并作为过渡政策延续至今。

天。

但毕竟“暂时不实施”只是过渡性政策,不利于不少跨境电商企业对化妆品进口业务的长期商业布局和规划。

此次发布的2018《清单》在备注中明确,化妆品等依法须实行首次进口许可证审批、注册或备案要求的特殊商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部委《通知》表示,自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将按照自用进口商品进行监管,首次进口许可证审批、注册或备案要求相关商品将不会实施。

”至此,明确化妆品等特殊产品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无需提交首次进口批准文件。

相比之下,虽然自11月10日起,首次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大大简化了许可要求,但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办理化妆品仍需要漫长的许可审批,因此总体来看,2019年新政继续保障跨境电商零售首次进口化妆品的通关优势。

6 紧密结合《电子商务法》颁布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新规定,细化权利、义务和责任,配套《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六部委《通知》将监管内容与《电子商务法》紧密结合,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明确市场主体注册准入资格 跨境电商平台和平台服务提供者须申请境内工商登记并向海关注册登记。

对于“境外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经营者,应当委托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并接受境内相关部门的监管。

依法。

”该规定落实了监管部门对境外注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措施。

对于平台服务商,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原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

支付业务范围应包含“互联网支付”;应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物流企业A《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为加强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的细化,六部委《通知》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全面履行义务,包括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提供退换货服务、缺陷产品召回、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等消费者保护义务。

亮点包括:消费者风险告知义务的详细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标准要求与中国的差异、中文标签查询、仅供个人使用提醒等;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建立从境外出发地到消费的体系。

人的完整物流轨迹等。

细化电商平台的权利和义务。

六部委进一步明确平台责任要求,包括要求跨境电商平台以明确标志区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偿义务;赋权平台对违反召回制度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处罚,并及时关闭违法信息页面。

七、严厉打击虚假订单、二次销售行为,强化监管责任。

在以往的监管实践中,由于海关部门无法及时、完整、原始地获取跨境电商平台的相关数据,导致跨境电商企业伪造物流和信息流。

资金流“三单”的全部或部分信息,通过冒充个人海购用户在限额内下单,“拆散”完成一般贸易货物进口,或“下单”。

平台上报价格”。

伪造订单价格逃避关税一直是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难题。

为解决这一监管难题,提高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规范性和阳光化,六部委明确了以下监管方式: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境内注册委托主体)、跨境电商平台和境内服务商应当向海关注册并实时传输跨境电商交易数据;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应当公开全部原始备案数据;各参与者传输的交易、支付、物流信息等数据均应进行“电子签名”。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包含在数据电文中,附加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内容的数据。

”这就要求各参与主体在向海关提供三单数据之前,应自行核实数据的真实性,强化三方事前监管责任;各参与主体负有核实“三单”信息的义务。

跨境电商平台“加强对同一买家、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货电话短时间内重复大额订单等异常交易的监控,以及窃取他人身份以执行命令”;物流企业“如发现境内实际派送与清关过程中申报的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地址)不符的,应终止相关派送业务并向海关报告。

”对于制作、传播虚假“三单”信息的企业,构成走私罪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对不构成走私违法行为且首次发现的,予以约谈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被发现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

作为加强实时数据监管的举措,海关总署于11月8日首次发布《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要求:“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应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种、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序列号、验证机构、交易成功时间等海关认为需要供海关验证的数据。

这《获取方案》的关键在于跨境电商平台将平台内支付相关的原始数据向海关开放,海关可以进行实时抓取和核查。

“三单一致”没有不再仅仅依赖备案企业报送的数据,而是海关按照权限对原始数据进行交叉核查,海关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更加主动。

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开放的各类原始数据,海关可以更轻松地发现订单交易、资金支付等异常情况。

8六部委推出海关企业认证新标准《通知》强调“跨境电商” ——将商业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通关管理措施。

针对11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的2018《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2018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充分重视先进海关的通关优势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对企业进行分类,分为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和认证企业三类,其中认证企业又分为一般认证企业和高级认证企业,海关采取差异化监管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方式,对于高级认证企业,平均查验率不到一般信用企业的20%,而且还享受AEO互认国家通关便利措施等一系列“高级福利”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并入海关。

海关总署2018年第178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还增加了企业遵守“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动植物检疫、进出口检疫”的要求。

《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监管并作为海关企业信用评级标准;此外,对于认证企业,公告增加了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批次比例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

比例大幅降低,并实施优先企业海关注册等优惠管理措施。

此次,六部委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共享先进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一方面,“全国共享”将便利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激励、联合处罚,另一方面,“向社会公示”则激活了社会监督的力量,敲响了警钟。

引导企业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注重信用通关。

申请认证企业合规指引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77号公告的规定,申请海关“认证”的企业应注意: 企业主动申请:与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不同,需要被海关“依职权认定”、认证企业的最大特点是“申请即证”。

企业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海关才会根据相应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进行认证;认证标准“通用+特殊”:2019年1月1日起,海关按业务类型将企业分为“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和新业务类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并推出了有针对性的新标准。

海关认证公司将被要求同时满足“通用标准”和“特殊标准”作为通过条件。

以某综合性外贸服务企业为例。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需申请高级认证,可在《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业务类型”中勾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并在申请栏目中勾选“高级认证企业”。

海关一是判断企业是否在各省市公布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录》中。

海关确认企业在名单上后,将同时申请《海关企业认证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和《海关企业认证标准(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企业只有满足以上两项标准,才能通过认证,成为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重新认证:《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海关每三年对高级认证企业进行重新认证,不定期对一般认证企业进行重新认证。

重新认证前,海关应当通知企业。

”关于一般认证企业违规行为定期重新认证的间隔时间由各海关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例如,广州海关通常每3-5年重新认证一次。

如果企业在新标准颁布前已获得通用认证,则继续使用原标准下的认证,直至新标准颁布后首次重新认证后方可采用新标准。

9 结束语 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指出,中国将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

近期密集发布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法规文件,充分体现了国家推动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的重视和决心。

面对合规大势和广阔商机,企业不仅要充分利用优惠通关政策,还要注重培育企业诚信和企业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跨境电商业务互利共赢的良性循环。

北艾利斯磋商期间,双方就暂停加征新关税、减少贸易冲突、放松贸易管制等达成富有成效的共识,为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善发出了积极乐观的信号。

11月21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9年1月1日后继续完善跨境电商相关政策。

随后,多部委密集出台一系列重磅文件。

可以说,无论是从国内政策法规的准备,还是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善,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的东风已经来临。

面对广阔商机,规范发展,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建立高效合规的商业模式,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值得期待。

2018年11月底,酝酿已久、备受关注的跨境电商新政策陆续出台:11月28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11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9号),同日,财政部等13个部委、海关总署等颁发《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结合此前海关总署分别于11月8日和22日发布的《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发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来看,这批新发布的政策规范文件水平较高、内容具体、覆盖面广。

3月1日后,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告别两年半的“过渡期”,进入《电子商务法》引领的“跨境电商新时代” 。

政策法规我们已经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