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编办关于工信部有关职责和机构调整的通知中编办〔2015〕17号〔2015〕10号)及相关补充意见(工函[2015]50号)已收到。经研究报国务院和中央编委批准,现就贵部有关职责和机构调整通知如下:一、有关职责调整(一)落实信息化推进、网络信息安全等职责协调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调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网络强国建设相关工作,推动宽带发展落地;负责互联网行业(包括移动互联网)的管理工作;统筹电信网、互联网、通信专网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加强信息通信行业准入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电信和互联网相关行业自律和相关行业组织发展。负责电信网络、互联网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信息通信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拟订电信网络、互联网和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电信网络、互联网和工业控制系统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定电信网络和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二)加强和改进工业和通信业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战略规划和政策标准对工业和通信业发展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宏观引导和综合协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大力推进电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三网融合,着力推动军民融合深入发展,军民融合,促进军民融合转型。产业由大变强。二。相关职责分工(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分工。1.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拟定投资目录。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标准、审查范围、标准和程序。2.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批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需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项目中央级别。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核准、审查,须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三、涉及中央财政建设资金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平衡。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下发。(二)与国家发改委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中的职责分工。1.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制。2、对经国家发改委核准、核准、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发改委在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国家发改委根据审查意见,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挂钩平衡后,出台节能审查意见。3、对地方政府批准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范围内进行节能审查。三、相关机构调整(一)将原信息化推进部、原信息安全协调部承担的生产制造系统信息安全和信息化职责与软件服务部职责整合,变更名称软件服务部信息技术和软件服务部。(2)将电讯管理局改名为资讯及通讯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电信、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施监管,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市场准入、监管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促进电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一体化;监督市场秩序、设备准入、服务质量、用户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指导电信和互联网相关行业自律和相关行业组织的发展;承担通信网络代码、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网站备案、接入服务等基础管理和国际协调工作;承担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管理工作;制定与网络有关的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管理政策,规范信息通信服务市场;制定网络架构和运营管理、互联互通和结算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交通进出口局的管理工作;承担通信行业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应急通信和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承担国防通信信息动员和战备通信相关工作。(三)将通信安全局更名为网络安全管理局。网络安全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电信网、互联网及相关网络和信息安全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电信网络、互联网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从事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工作,组织推进电信网络和互联网安全自主可控工作;承担电信网络和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指导和督促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组织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协同处置互联网有害信息,协同打击网络犯罪、防范网络盗窃。制定并组织实施电信网络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政策;承担电信网络、互联网网络和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威胁管理、信息通报和应急管理处置工作;承担电信网络、互联网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承担特种通信管理工作,制定特种通信、通信控制和网络控制的政策和标准;管理党政专项通讯工作。(4)将通信发展部更名为信息通信发展部。信通司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电信网、互联网、通信专网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制定并组织实施电信普遍服务政策,促进宽带网络建设和应用;经济运行分析、监测预警,制定信息通信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牵头制定和推动信息通信行业标准化及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等网络技术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信息通信产业开放政策;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重要信息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通信建设市场;(五)装备工业司增加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牌子,相应增加部门负责人名额。(6)中小企业司更名为中小企业局。(七)根据内部部门间相关职责的调整,国家绩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的牌子由原原料工业部变更为安全生产部。调整后,工信部内设机构22个,行政编制717个(其中两委办事编制13个,援外派遣编制1个,离退休干部编制118个,参事编制1个),其中:正部长1人,副部长4人,厅局领导101人(其中总工程师2人,总经济师1人,专职党委副书记3人,离退休干部局领导7人)。中央办公厅2015年4月20日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2008年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条例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将国家发改委在工业管理和信息化方面的相关职责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包括: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战略,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组织实施。他们的实施;指导起草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审批国家规划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装备制造业振兴工作,组织制定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有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控;工业和交通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稀土产业发展,盐业管理,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职责。(二)将原国防科工委除核电管理外的职责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中,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问题、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的职责落入国防科技工业局。(三)将原信息产业部职责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中,军用电子的管理职责划归国防科技工业局。相关邮政管理职责划归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主管。(四)将原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职责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五)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动高新技术与传统产业改造相结合,推动军民结合、军民融合,推动产业由大变强,加快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二、主要职责(一)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军民结合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通信行业规划、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三)监测分析工业和通信业运行情况,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开展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和通信行业应急管理、工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四)负责提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财政建设资金安排等意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审批和核准国家规划和年度计划规模的国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五)拟订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动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促进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六)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协调责任,组织制定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和政策,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实施相关重大专项,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引导重大技术装备引进消化创新。(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交通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推广政策,参与制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推广计划。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八)推进工业和通信行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引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九)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十)协调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一体化,指导和协调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十一)统筹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依法监督管理电信和信息服务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为通信资源配置管理和国际协调,促进电信普遍服务保障重要通信。(十二)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统一分配和管理,无线电台(站)依法监督管理,卫星轨道位置协调管理,军民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协调处理,无线电监测,探测、干扰调查和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项,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十三)承担通信网络安全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政府部门和重点行业,协调处置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十四)开展工业、通信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设2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厅。负责机关的文字、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构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监督;负责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司。研究新型工业化的战略问题;组织研究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三)规划司。组织制定工业、通信和信息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对工业、通信和信息技术等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财政建设资金安排提出建议。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相关工作。(四)财务部。编制部门预决算,管理资金使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提出行业税收、价格、金融等政策建议;负责机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五)产业政策司。组织制定工业和通信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制定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查;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落实汽车、农药准入管理事项。(6)科技部。组织制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领域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基础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七)运行监测协调局。监测、分析工业和通信业日常运行情况,分析国内外工业和通信业形势,统计和发布有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指导;协调解决产业经营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8)中小企业司。承担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九)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通信行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推进政策,参与制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推进规划和污染防治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十)安全生产部。指导工业和通信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民爆器材行业和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11)原料工业司(全国实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承担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基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行业经营;研究国内外原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承担全国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农药行政保护的有关工作。(十二)装备工业事业部。承担通用机械、汽车、民用飞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等行业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统筹实施相关重大项目,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引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消化创新。(13)消费品工业司。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等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卷烟、食盐、糖精的生产计划;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十四)军民融合促进司。提出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军民通用标准体系建设等军民联合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相关制度改革。(十五)电子信息事业部。承担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研制和生产,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设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十六)软件服务业事业部。引导软件产业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和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进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和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发展。(17)通信发展部。统筹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制定网络技术发展政策;负责重要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通信建设市场;.(十八)电信管理局。依法对电信和信息服务进行监管,提出市场监管和开放政策;负责市场准入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制定并监督实施电信网络间的互连和结算办法;通信网络代码、互联网域名、地址等资源的管理和国际协调;承担国家交通进出口局的管理工作;指挥协调救灾应急通信等重要通信,承担战备通信相关工作。(十九)通讯保卫局。组织研究国家通信网络及相关信息安全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统筹管理电信网络和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平台;组织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网络不良信息;制定电信网络安全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络安全应急管理和处置;负责专项通信管理工作,制定通信控制和网络控制政策措施;管理党政专项沟通工作。(20)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制定无线电频谱规划;负责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和分配;依法对无线电台(站)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卫星轨道位置的协调管理;调查、协调和处理电磁干扰事项,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二十一)信息推广司。指导和推进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进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促进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电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一体化;承担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二十二)信息安全协调部。统筹国家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和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安全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置重大事件。(二十三)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负责外事及对港澳台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外事。(二十四)人事教育司。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等工作;管理直属高校。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组织内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四、人员编制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编制人员731人(其中两委编制人员13人,援外流动人员编制人员1人,离退休干部编制人员编制人员118人)。其中:部长1人,副部长4人;局级领导103人(其中总工程师2人、总经济师1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3人、退休干部局级领导7人)。五、其他事项(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管理规划、政策和标准,引导行业发展。坚持政企分开原则,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品牌,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航天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政府间国际组织及相关活动,并履行相关职责。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三)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行业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其他石化、煤化工行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管理.(四)主管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五)将原信息产业部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通信管理局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实行垂直管理,行政化500人。(6)原信息产业部、原国防科工委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处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归工信部管理。其他附属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中央组织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调整时由中央组织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