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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脸”时代如何保护自己的“面子”

时间:2023-03-12 03:42:54 科技观察

小王最近有点烦。本来每天下班就直接去健身房锻炼身体,今天却收到一条短信。健身房通知会员,不能再凭会员卡进出健身区。走到小区门口,小王看到公告栏上贴着一则公告。业主接到通知,小区物业升级。下个月将安装人脸识别单元门。物业要求所有业主在本月内到物业录入人脸信息。.要求小王采集健身房、小区物业人脸信息的行为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提到的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生物识别信息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并受法律保护。第一条规定,人脸信息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本规定适用于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双方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或者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而引起的民事案件。因此,体育馆和小区物业要求小王进行“人脸”登记处理人脸信息,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信息技术在便利生活的同时,要注重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财产权和个人信息权。“面子”应该怎么用?哪些情形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犯?根据《规定》第二条,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人脸信息时,有下列行为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犯:(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以及其他营业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核验、识别、分析的;未明确说明处理的目的、方法和范围;(三)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个人同意的,未单独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意;(4)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双方约定的人脸信息处理目的、方式、范围等;(5)未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导致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的;(七)违反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根据必要性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情形。可见,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自然人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对其人脸信息进行处理的,构成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的行为。不愿“刷脸”回家的小王能否要求物业使用其他门禁方式?根据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员使用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出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同意的,要求其提供其他验证方式合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小王所在的小区需要更换人脸识别单元门,但如果小王不愿意使用人脸识别进出,可以要求物业使用门禁卡等其他验证方式通过,并且物管不能强迫小王收脸。信息,应充分尊重所有者的意愿,并提供其他可供选择的验证方式。哪些情况下不需要对人脸信息处理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处理人脸信息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的信息;(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维护公共安全;(三)为维护公共利益,在合理范围内对人脸信息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篇文章阐明了豁免人脸信息处理的原因。人脸信息虽然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关系到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在紧急情况下或者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在征得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处理。在某些情况下,面部信息的处理可能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