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的报道再次将PlusToken案(《链新》报道“PlusToken传销骗取数十万比特币、数百亿比特币的传销案终审判决”)推向世界前沿。一起涉及200万人的案件,传销层级多达3000层,涉案金额更是惊人的400亿元。如果按照目前的比特币价格计算,可能会达到数千亿元。如此重大的案件,因为涉及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仅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也让很多人对比特币和区块链这一新技术、新产业产生了疑虑。我在去年11月份评论过PlusToken的最终判决。随着本案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较早关注比特币和区块链领域并处理和介入多起相关案件的律师,我想谈谈比特币和区块链的发展以及为什么这个领域的欺诈和传销犯罪率很高。中本聪在2008年发明了比特币,所使用的技术被命名为区块链。比特币不依赖于特定的货币机构发行,而是基于特定的算法通过大量计算生成,并采用密码学技术保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比特币的“去中心化”等特性迅速吸引了大批拥趸。比特币和未来去中心化金融的“信徒”囤积比特币,创造出类似于比特币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形成所谓的“币圈”,包括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虚拟货币项目方,也有投资者和投机者。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的暴涨,通过专用设备“计算”生产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被称为“挖矿”,设备制造商、“矿工”、“矿场”等。区块链技术本身也逐渐显露出虚拟货币以外的功能。其开辟的“价值链”、“信用链”等应用场景被认为是互联网革命性的新技术,一大批企业投身于区块链技术。链的研发和推广被称为“链圈”。因为都使用了区块链技术,所以以上三个“圈”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叠和重合的。目前,在中国,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政府都在大力推广区块链技术。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明确要求加快区块链技术发展和产业创新。2020年4月20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将“区块链”纳入新基建信息基础设施。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共有各类区块链产业园四十余家。可见,“链圈”代表着新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是政府非常支持的产业。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有等值的货币。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作为中央对手方的代币或“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但是,由于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资产,中国法律有从被动保护转向主动保护的迹象。因为上述规定虽然否定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持有比特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大量有效判断表明,由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稀缺性、可处置性等特点,因此具有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法律支持拥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个人的财产属性。这也是“矿圈”在中国合法存在的法律依据。在水电充沛的地区,比特币矿场甚至成为一些地方的支柱产业。围绕比特币发生大量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就不足为奇了。一方面,区块链确实是一项快速发展的革命性技术。另一方面,比特币价格飙升,财富效应明显。行业繁荣,钱多,自然成为不法分子盯上的对象。和早期的互联网一样,都是打着互联网的旗号进行诈骗和传销。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取决于谁在使用它以及它在做什么。事实上,传销等“集资”诈骗经营方式已经形成了相当大的群体,之所以屡屡被取缔,就是因为他们总能翻新花样,变脸骗人。比如中央支持金融创新,投保公司遍地开花。其实都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又如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大量虚构项目的“资金盘”成为“P2P”暴雷的主因。现在,区块链和比特币行业蓬勃发展,“资金盘”模式转移阵地,进入该领域。正如我之前透露的,它以影视拍摄、珠宝、非洲投资等多种概念吸引投资者,采用传销多级激励的“光锥LCC币”。另一个例子是PlusToken案例。PlusToken平台号称具备“聪明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价差。但事实上,PlusToken实际上并没有这个功能,也没有任何实际的商业活动。它不过是打着比特币旗号的又一个“庞氏骗局”,是依附于区块链这个新兴行业的毒瘤。作为区块链的主流,“链圈”与“币圈”正在逐步破冰、融合。一些连锁公司涉足虚拟货币,一些货币公司也涉足区块链技术。然而,主流区块链公司正在集体抵制资金“圈子”和传销。现在很清楚了:区块链是国家大力支持的行业,个人拥有比特币是合法的。至于“资金盘”诈骗、传销等行为,则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严格完善,类似犯罪行为的取证方式也将逐步完善。总的来说,我们认为应该抓住区块链技术的全球机遇,跟上全球区块链行业的发展步伐,引领全球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去伪存真,为世界贡献积极的价值。经济和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