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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越广越好,应限制应用范围

时间:2023-03-18 00:33:48 科技观察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引发的个人隐私安全争议成为备受关注的公共议题.由于具有升级服务、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等优点,该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安检、移动支付、门禁等领域。但强制使用、肆意滥用的情况也随处可见,引发了公众对其隐私的担忧。.十二届省政协四次会议期间,多个民主党派集体提出“规范人脸识别应用”的提案,希望尽快出台规范措施,保护个人隐私,防范伦理和法律风险,并使人脸识别技术方兴未艾。健康发展的道路。强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委员:“刷脸”不应是唯一依据2019年10月,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使用人脸识别入园,杭州某高校特聘副教授郭兵浙江,将动物世界告上法庭,此案也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动物园赔偿郭兵损失的合同权益及交通费1038元,并删除照片等面部表情。郭兵办年卡时提交的特征信息。不过,郭兵的部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他提起上诉,案件二审后仍未宣判。“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备受关注,将人脸识别技术滥用带来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话题推向更广泛的讨论。近年来,随着这项技术在安检、移动支付、场所门禁、考勤签到等领域“围城”,强制使用、肆意滥用的现象比比皆是,人们一直饱受“面子”之苦。认可”已久。“并不是要否定‘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方便快捷,但有个问题就是被迫使用。”民革广东省委经济委员、广州中远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根生表示,今年民革广东省委提交了《关于规范人脸识别应用,防范伦理与法律风险,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的集体提案,刘根生为作者。“我们对一些小区进行了调研,很多小区以人脸识别技术作为进出依据,有的是唯一依据,这显然不妥。‘刷脸’不应该作为进出的唯一依据。”退出,业主可以自由选择。”刘根生说。致公党广东省委也提出《关于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提案》。提案指出,人脸识别技术不仅在公安领域落地,在各地门禁、移动支付等一般生活领域也随处可见。脸”可以畅通无阻。在这种情况下,人脸识别成为享受服务的必要步骤,造成肆意滥用,即人脸识别应用的泛化。个人隐私和安全受到威胁。准确率达不到100%。与此同时,公众更担心隐私泄露。“以前公安系统有这些数据,现在很多商业机构有大量的数据。通过这些数据,很多人和机构就会知道一个人在不在家,在什么地方。”时刻。公民几乎没有隐私。”刘根生说到了。他认为,一旦数据被用于非法领域,将危及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致公党省委提案中还提到,目前的数据采集者未能严格保障数据信息的安全,人脸数据泄露现象屡见不鲜。在相关配套数据保护和风险防范体系尚未建立的前提下,只着眼于人脸识别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大规模数据泄露带来的风险不容小觑。“因此,应该明确哪些单位有资格采集人脸识别生物识别数据。如果允许商业机构不受限制地采集和处理数据,公共隐私被泄露的风险将非常高。”刘根生说道。值得一提的是,人脸识别技术的准确性也让人们怀疑这项技术是否应该被大规模使用。致公党省委提案中提到,目前人脸识别准确率达不到100%,人脸识别无法识别或识别错误的情况并不少见。“这项技术还不够成熟,无法不受限制地大规模使用。”刘根生也是这么想的。很多人都不知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脸识别”的风险。事实上,很多人的人脸数据都是“不知不觉”被采集的。致公党省委提案中提到,一些应用人脸识别的场景,看似是在被采集人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但实际上是在信息未充分告知的情况下进行的,包括收集的主体、收集数据的范围、使用目的和范围、保护措施和相应的风险等没有明确说明的前提下,很多人的认知能力不足以充分了解人脸信息后的过程和存在的风险被收集。一系列潜在风险。“我们在社区调研时发现,大部分业主在收集业主信息时,都没有与居民签订隐私保护协议,更没有不公开的承诺书,这是一个隐患。”“刘根生表示,针对社区管理等特定人群的人脸识别应用,必须在个人信息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性审查。刘根生进一步指出,由于法规不够完善和管理约束,相关开发应用单位在信息保护、身份认证等技术方面明显缺乏安全主动性和责任意识。一旦发生重大侵犯公共隐私或公共安全事故,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后果。相关法规和管理不到位,行业治理框架尚未形成,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建议】限制人脸识别适用范围直贡省委提案指出,人脸识别领域立法滞后,立法跟不上科技发展需要。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列为个人敏感信息。与一般的个人信息相比,它规定了更严格的保护标准,但具体操作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需要勇于创新,根据草案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积极探索实施省级立法,使保障公民的内容更加完善。'个人信息更具可操作性。“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并不是越广泛越好,而是存在一个度的问题。”致公党省委的提案认为,人脸识别在立法上的应用要遵循合法、必要、合法的原则。根据性别原则,个人信息的处理应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目的明确、合理。要求个人敏感信息只能在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的前提下进行处理,避免过度使用带来的风险。提案还认为,当前人脸识别的应用领域在不断扩大,应在立法上限制人脸识别的应用领域,在必要的特定领域引入人脸识别系统,比如对涉及的一些事项公共安全。需要实施人脸识别技术的领域允许其应用,限制其应用在其他技术可以替代但不适用的领域,如公共场所门禁、移动支付等,以防止不利影响。弊大于利的大规模应用后果。刘根生也提出了同样的建议。他指出,除道路、车辆、银行等法律规定的安防应用外,涉及特定和非特定对象的场所,如写字楼、商场、企业等单位,以及公园、学校等、市场等。一律报批,公安部门依法审查其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监控数据安全需要将必要的安全措施限制在最小的使用范围内。《保障被采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公安省委《议案》提出人脸识别技术引进需事前风险评估、容错率验证等建议、数据存储、安全系统等,满足相关标准,方可投入使用;采集、采用人脸信息时,需征得被采集人的有效同意,充分告知被采集人保障公民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收集信息后,应对被收集人信息进行持续跟踪,防止数据信息泄露和滥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案还指出结果表明,在人脸信息采集场景中,被采集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因此,在立法上,首先要明确规定采集者的告知义务,采集人脸信息必须事先征得被采集者的同意,并明确告知采集范围、适用范围、风险后果、ETC。;其次,应规定采集者的数据应用权限。采集数据范围应符合告知的应用场景,不得超出范围采集人脸数据;最后,应规定采集者的数据保存义务。采集者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支持相应的安全系统来保护采集的数据,妥善保管,防止数据泄露。如您违反保管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根生还建议,省级组织专项立法,规范数据所有权、使用权、交易权和共享机制,明确数据权属、使用权和收益权。明确数据主体权限,制定数据记录、收集、存储、传播、使用、销毁等合法程序和数据分类管理规则。同时,管理部门要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制定人工智能行业技术标准、行业自律规范,制定道德规范,强化个人隐私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