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产业等重要领域。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数据泄露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保证关键基础设施有效控制和持续运行不可或缺的要素。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已成为网络安全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鉴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极端重要性,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出台网络安全战略,加强网络安全立法。重点任务之一是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美国和欧洲频繁出台战略、政策和立法,重点是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政策。自1996年以来,美国颁布了《2001年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法》《2002年关键基础设施信息法》《加强联邦网络和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等10多项立法、总统令和计划,大力推进联邦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改善网络安全状况和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应对日益增加的网络安全威胁.本世纪以来,欧盟还出台了《打击恐怖主义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的通讯》《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的欧洲计划》等多项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政策法规,要求保护欧洲免受大规模网络攻击和破坏,并确保其持续运行的关键基础设施。当今信息网络时代,互联网是国家战略基础设施,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越来越依赖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奋斗目标。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着力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否则信息化发展成果很容易成为无本之木、无本之台。一旦受到网络攻击,它可能会立即被摧毁。同时,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安全的基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一旦受到攻击或丧失功能,就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多次强调安全与发展必须同步推进。他特别强调,要加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强化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法治网络。新出台的《条例》强调国家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强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非法入侵、干扰、破坏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条例》还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的基本规则,强化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推进机制和制度。由此可见,《条例》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也为各责任主体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要认真学习遵守《条例》的规定,按照《条例》的要求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和责任体系,加强教育培训,自觉履行各项保护义务;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作用,共同维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为网络强国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