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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权:为网络犯罪共治提供理论支撑

时间:2023-03-21 22:28:04 科技观察

随着网络应用领域的拓展和网络犯罪新手段的演进,各国面临的网络犯罪风险日益严峻。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应充分尊重主权国家在网络信息数据存储、流通、管控等过程中的排他性权力,将其视为政治等传统主权的延伸。主权和经济主权。主权的又一全新内涵,为各国加强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包括合作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网络技术对一个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发展既蕴含着巨大机遇,也蕴藏着严峻挑战。随着网络应用领域的拓展和网络犯罪新手段的演进,各国面临的网络犯罪风险日益严峻。如何治理跨国网络犯罪,笔者认为应把握“网络主权”这一重要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网络犯罪的国际性引发了治理机制的变革。电子技术应用的普及和各种网络通讯工具的代际更新,彻底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生活。然而,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弊端。网络虚拟化的双重空间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突破传统犯罪模式、谋求新的犯罪领地的新机会。一些专家学者也预测,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将是未来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同时也会带来新的挑战。首先,从网民数量和互联网普及率来看,越来越多的家庭电脑和网民接入互联网,将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潜在目标,网络犯罪的总体基地它的受害者将会减少。还会继续增加;其次,网络升级后,可能产生的潜在破坏力也会增加。不仅可以通过网络传播非法内容,还可以发起一系列网络攻击或病毒软件,对国家整体安全、经济发展和个人隐私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随着网络技术的创新发展,如何协调和规范网络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显得尤为重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及时的更新和修订,世界主要国家在结合本国计算机网络发展的基础上,发生了许多相关的犯罪活动。技术和相关犯罪活动的做法。立法和法律修正案的浪潮。例如,从最初的重点打击非法侵入计算机,实施破坏计算机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发展到重点惩治利用计算机及其系统窃取公私信息的各类经济犯罪活动。计算机网络普及后,不仅要防范和惩治以往的犯罪活动,还要应对网络化后的犯罪行为新形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逐步提高,无论是网民数量还是互联网产业总量都跃居世界前列。初步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和刑法为主体的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对保障网络安全、惩治网络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有网络犯罪国际治理法律机制的结构性困境目前,国际社会对制定惩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意见不一。为维护自身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既得利益,以美欧为代表的传统资本主义大国主张将现有的欧盟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作为合作治理网络犯罪的基石。作为国际公约模板,将向全世界推广。美国依托自身作为网络基础资源垄断国和网络技术优势国家,企图利用国际公约机制宣扬符合自身利益的单边利己价值观,并释放在各种多边机制中需要建立新的网络空间合作。耐药机制。一些国家提出建立以国际电信联盟为主导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但这一提议遭到美国的强烈反对,反映了西方国家在网络空间领域的不同价值立场。中俄等国主张鼓励网络空间治理全球化,鼓励多元化、多层次的国际化解决网络犯罪问题。核心是在联合国框架下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其中,中俄等国于2011年9月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草案被认为具有标志性意义。上述原则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强烈反响。在此基础上,2015年2月,中俄等国联合向联大提交了新版《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所宣扬的网络空间的单边价值也在西方世界内部产生了分歧。越来越多的欧洲国家也意识到网络犯罪是世界性问题,需要加强本国网络建设。各自独立的安全政策和改革国内网络犯罪惩治机制,同时加强与世界各国的联系和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为惩治网络犯罪创造良好的国际政治环境。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网络犯罪国际治理中国方案.建立惩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是加强国际合作,确保世界各国共同应对网络犯罪的机制。是否需要制定新的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国际社会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各国之间的主要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联合国是否应牵头制定国际公约。网络犯罪公约的主体制定;第二,在治理概念上,基本原则是网络空间自治或网络空间国家主权。从长远分析,只有尽快弥合分歧,扩大共识,才有利于加强网络犯罪治理国际合作,实现各方共赢。“网络主权”概念可视为国家主权概念在网络空间的表达和延伸。它继承了国家主权的基本本质,但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呈现出一些不同于传统国家主权概念的新特征。全球网络体系的互联互通是各国建设和运营的结果。因此,对网络进行监管和治理,既是网络有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基本体现。随着网络技术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影响逐渐增强,各国对网络技术的重视程度和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我国从网络空间运行规律和各国国家主权的基本要素出发,率先提出“网络主权”概念,从政策和理论上进行了充分的阐释和阐释。从中国网络犯罪合作治理的立场出发,针对网络空间全球共治的迫切需要,中国首次提出“信息主权”概念。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应充分尊重主权国家在网络信息数据存储、流通、管控等过程中的排他性权力,将其视为政治等传统主权的延伸。主权和经济主权。主权的又一全新内涵,为各国加强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包括合作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在学术层面,我国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了“网络主权”的概念,将物理上存在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网络基础设施以及在这些基础设施中存储和传输的网络信息数据视为归属事项在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与领土、领空等物理空间一样,一国的“领土网络”也应纳入国家主权范围。在法律层面,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堪称我国网络安全治理的基本法,确立网络主权的规定被视为我国网络安全治理的基本法之一。本次网络安全立法的核心内容。网络安全法以网络主权原则为主线,无论是对内网络安全治理还是对外网络安全合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各国加强网络安全治理合作扫清制度性障碍。网络空间管辖权为加强国际合作、应对网络犯罪风险、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凸显了网络主权原则的重要法律意义。无论是在国内网络犯罪治理领域,还是开展跨国网络犯罪治理合作,网络主权原则都应当是法律适用得到遵守的重要前提。总之,网络主权理念符合网络空间治理的需要和国际社会和平利用网络技术的基本价值理念,让每个人都能平等分享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便利,并在同时,也为世界各国携手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契机。这一国际慢性病奠定了理论基础,应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参与和缔结网络犯罪治理国际公约的核心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