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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截图可以当贷款凭证吗?法官提醒:电子证据可以使用,但要注意这几点

时间:2023-03-20 12:21:53 科技观察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一起微信支付宝借钱案,涉及微信截图、支付宝实盘等电子证据的判决——名称转移。注意一些内容。基本案中的老陈和老周是几年前在杭州认识的朋友。老陈说,2017年,老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老陈借1万元,老陈立即将1万元转入老周提供的微信公众号。2018年的一天,老周又向老陈借了500元。老陈觉得金额不大,又爽快地把钱转到了那个微信账号。2019年,老周又向老陈借了1万元。这回老陈嘀咕了一句:他上次借的10500元还没还。但碍于朋友情,老陈还是往老周的支付宝账户里转了1万元。但此后,老陈因家里有事向老周借钱。老周用各种理由和借口一次次敷衍老陈,一分钱也不肯还。老陈无奈,将老周告上法庭。庭审中,老陈出示了打印出来的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和电话录音,意在证明老周向其借款20500元的事实。但是,微信收款账号不是实名账号,老陈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微信账号是老周的,但老陈手头没有这样的证据。此外,在老陈提交的电话录音中,老周陈述的借款数额与老陈在庭审中陈述的数额存在差异和矛盾,进一步降低了电话录音的证明力。起诉时,老周因下落不明,无法出庭供述。综合上述情况,老陈及其代理人意识到证据不足,主动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老周偿还1万元。由于支付宝账户为实名认证账户,老陈提供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老陈向老周转账1万元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老陈通过支付宝向老周转账1万元,判决支持了老陈的变更诉讼请求。法官提醒,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在证据分类中均属于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具有特殊性,可能被伪造、篡改、删除。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电子证据的真伪判断一直是一个难题。IT之家此前报道,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的决定》正式实施,微信记录也被纳入电子数据分类,可作为诉讼证据。但是,我们在诉讼中需要注意。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不能仅是几张微信截图就能被法院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作为辅助证明。如果我们要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作为证据,首先要保留好微信的原始载体,比如手机、电脑等,我们可以出示聊天记录法庭上的法官的内容。不要使用微信清理功能抹掉重要记录。如果您觉得有必要固定证据,您可以选择去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或者进行证据保全。其次,应同时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双方身份的证据,如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账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以证明持有微信记录的合法性。也可以厘清双方的身份。此外,我们在转账或发微信红包时,可以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对方身份、资金性质和用途,并在转账附言栏中注明。最后,还是建议大家在进行日常经济交易时,尽量让借款人开具书面欠条,以免后期因感情和麻烦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