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日发布,8月1日起实施。据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介绍,最高法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制定《规定》,为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明确规定在酒店、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经营、娱乐场所等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核验、识别、分析的,应当认定为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行为。《规定》要求应用不得强行索取不必要的个人信息。长期以来,部分移动应用通过一揽子授权、捆绑其他授权、“不点同意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要求用户提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对此,《规定》明确了处理人脸信息的新规则。由于人脸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其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在知情同意方面设定更高的标准,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其权利和利益的后果后给予同意。《规定》引入个人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取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征得个人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通知同意的方式征得个人同意。个人同意是数据处理活动的法律依据。只要处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原则上该行为不构成侵权。《规定》专门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动态考量因素,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的特殊考量因素。依法从严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受到特殊保护,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规定》坚持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从司法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根据知情同意原则,规定信息处理者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进行处理的,须单独征得监护人同意。关于具体年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和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规定。法来鉴别。从责任认定角度出发,结合未成年人面部信息保护现状,《规定》在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细化面部侵权责任认定的考虑因素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