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中心机房设计集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消防、网络、智能化等多项专业技术于一体。IDC机房应具备“安全性能好、可靠不间断”的特点。如何保证数据中心具有良好的安全性能和可靠的不间断工作,在建设数据中心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1、电力系统要求供配电系统应预留电子可扩展性信息系统。容量。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采用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电路供电。变压器应为干式变压器,并应提供严格的双回路供电。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低压配电系统不宜采用TN-C系统。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用电设备用不间断电源系统和电子信息设备不间断电源系统应当采用不同线路分布。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宜采用专用配电箱(柜),专用配电箱(柜)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分,并应有明显标识。A类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备备用柴油发电机系统。市电停电时,备用柴油发电机应能满负荷运行。市电与柴油发电机之间的切换采用带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检修自动转换开关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信息管理办公室目前用电量为:50kW/h。如果扩大到全市所有单元,估算10倍计算为:500kW/h(仅粗略估算)。但是,为了未来的电力需求,应尽可能增加供电能力。二、消防要求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一般应根据机房等级配备相应的灭火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请执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机房应配备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机房内的变配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和蓄电池室应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也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相关规定。2、消防设施采用管网式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主机房,应同时安装两种火灾探测器,并配备火灾报警器。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灭火系统控制器应在灭火设备动作前,联动关闭机房风门、风门,停止空调、排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等(洒水系统的喷水强度、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执行。3、静电、防雷及接地要求1.主机房及辅助区的静电防护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放电措施和接地结构,防静电地板和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为2.5×104~1.0×109Ω,且其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染、耐磨等特点,工作台面应采用导静电或耗散静电材料。辅助区。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种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金属结构等必须等电位连接和接地。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方式。使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接触面积不应小于20cm2。2、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接地机房防雷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和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保护接地与功能接地应共用同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按最小值确定。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电子信息设备应等电位连接。四、机房监控要求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一般应配备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安全防护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GB/T50314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宜采用分布式或分布式网络结构。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并应具有显示、记录、控制、报警、分析和提示功能。环境及设备监控系统与安全防护系统可设置在同一监控中心。各系统供电应可靠,应采用独立的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当采用集中式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时,将电路电分开。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监控主机房及辅助区域空气质量,确保环境满足电子信息设备运行要求;主机房和辅助区可能发生水浸的部位应安装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强制排水设备的运行状态应纳入监测系统;进入主机房的水管应分别装电动和手动阀门。机房专用空调、柴油发电机组、不间断电源系统等设备应配备监控系统。监测的主要参数应纳入设备监控系统,通讯协议应符合设备监控系统的要求。A、B类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主机的集中控制和管理宜采用KVM切换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