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无论谁犯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的信用卡的; (2) 使用过期的信用卡; (三)冒充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第《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如果数额较大,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无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冒领的信用卡的; (2) 使用无效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不当使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一)拾得收受、使用他人信用卡人们的信用卡;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贿赂、诈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具体司法规定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获取不当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所获取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失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失物。
遗失财产转让给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该人请求赔偿,但无处分权;或者自遗失财产之日起二年内,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财产。
认识或应当认识受让人。
但受让人应当通过拍卖或者向有资格的经营者购买遗失财产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财产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缴纳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非处置权利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及因原物取得的孳息。
其他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利益,扣除劳动管理费后,没收。
拾得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如果数额较大,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无期徒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冒领的信用卡的; (2) 使用无效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不当使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一)拾得收受、使用他人信用卡人们的信用卡;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贿赂、诈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具体司法规定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获取不当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所获取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失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失物。
遗失财产转让给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该人请求赔偿,但无处分权;或者自遗失财产之日起二年内,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财产。
认识或应当认识受让人。
但受让人应当通过拍卖或者向有资格的经营者购买遗失财产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财产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缴纳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非处置权利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及因原物取得的孳息。
其他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利益,扣除劳动管理费后,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