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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要点解读

时间:2023-03-14 15:42:41 科技观察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要点解读?12个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近年来,委内瑞拉电力设施遭到攻击,俄罗斯黑客侵入美国电力公司的孤立网络。针对该国关键基础设施的网络攻击屡见不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国家的重要资产,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健康安全至关重要,我国的《网络安全法》也明确规定必须予以保护。此次出台《办法》,是基于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的考虑,以《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为基础,是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重点提要(一)排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产生的国家安全风险:因使用产品和服务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盗、泄露或损坏的风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影响;产品和服务来源的安全性、公开性、透明度和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其他可能危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二)谁需要申报满足两个条件的网络运营者在购买产品和服务时需要考虑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注:根据《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道路水运、铁路、民航、邮政、水利、应急管理、卫生等领域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以及卫生、社保、国防科技等行业的运营商。(3)何时申报:与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正式签订合同前申报;签订合同后声明的,需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仅在产品和服务采购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后方可生效。(4)向谁申报?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在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指导下,承担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具体审查工作等任务。(5)申报需要多长时间?一般情况下,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顺延15个工作日,即60个工作日;对于进入专项审查程序的审查项目,可能需要45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注: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稿时限。(六)不报告的后果应当申报网络安全审查而不报告的;使用未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的产品和服务。有前两种情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他(一)申报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规定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产品和服务对申请人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在评审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也就是说,未经信息提供者同意,不会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如果您认为审查人员不客观公正,或未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您可以选择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相关部门举报。(2)境外产品和服务不受额外限制。网络安全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网络安全,而不是限制或歧视外国产品和服务。《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购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审查性质、可能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第四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了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机制。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网络安全审查工作。第五条运营商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预测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给国家安全带来的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预测指南。第六条对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经营者应当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方式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非法获取用户数据、不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等,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第七条运营者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报表;(二)对国家安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的分析报告;(三)拟签订的采购文件、协议、合同等;(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所需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第九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使用产品和服务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被非法控制、干扰或破坏,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或损坏的风险;(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影响;(三)产品和服务来源的安全性、公开性、透明度和多样性的可靠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造成供应中断的风险;(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五)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库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和建议,送达审查结论和对网络安全审查工作的建议。机制成员单位及相关重点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有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和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有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同意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将审查结论书面通知运营者;如有异议,按专项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经营者。第十二条按照专项审查程序办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和建议,并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的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信委批准,形成审查结论并通知运营者写作。第十三条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第十四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补充材料的,运营商、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稿时间。第十五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按程序报中央网信办批准,并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运营商、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过程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诺保密。工作。义务;未经信息提供者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第十七条运营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不客观、公正,或者未对审查工作中知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八条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在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受理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九条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部门认定的运营者。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是指核心网络设备、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等具有网络安全功能的设备。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网络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