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观察

人脸识别需要“本人同意”而非“强制同意”?且看律师的说法

时间:2023-03-13 11:54:44 科技观察

人脸识别技术以其不可复制、非接触、快速等优势,为交通智能化、快速身份核验带来了良好的体验,但也因误用引发了争议和纠纷。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它的发布背景和意义是什么?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如何让这项新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大众?日前,上海蓝顿律师事务所马斌律师、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李莉律师做客嘉定人民广播电台FM100.3MHz《法宝在线》节目,为大家详细讲解公众。左一: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右一:上海蓝顿律师事务所马斌律师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有什么背景和意义?答: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在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关注。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有不法分子将个人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或实施盗窃财物等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吸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相关经验和成果,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司法解释,为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将于2021年8月1日问:新规有哪些亮点?答:1、个人同意规则《规定》第二条第3项规定:信息处理者在取得个人同意时,对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必须单独取得个人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通知等方式取得个人同意。由于人脸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在通知和同意方面设置更高的标准,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能够合理地考虑对自身权益的后果。给予同意。此外,该条还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面部信息,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2.强制同意无效规则《规定》第4条对人脸信息处理采取严格有效同意的方式。信息处理者采取“绑定其他授权”、“未经点击同意不提供服务”等方式或者变相强制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信息处理者认为已取得相应同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线上申请,也适用于需要知情同意的线下场景。3、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权利人或者财产使用人不同意的,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的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4.维权的合理费用和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可以要求侵权方予以赔偿《规定》第八条:……合理费用包括自然人或者受托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侵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计入赔偿范围。Q: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答: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于一些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行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礼道歉、损害赔偿、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市[2017]10号)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对侵害公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个人信息及相关法律的适用。规定。同时《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处罚。拘留,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问:新技术如何更好地服务市民?答:信息处理者在使用人脸信息处理等新技术时,应当依法遵守知情同意原则。从事犯罪活动;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在使用新技术获得便利的同时,也需要保持适度谨慎的态度,即充分了解新技术的优缺点,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选择。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