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观察

人脸识别被商家和物业强制要求,应该如何监管?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时间:2023-03-12 17:15:49 科技观察

商场开启人脸识别摄像头,“无感”采集信息;财产和APP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针对人脸识别信息使用“野蛮生长”,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规定并在全国实施,规范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刷脸”进入等问题社区。那么,哪些行为构成滥用人脸识别信息呢?普通人该如何维权?“人脸信息”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于移动支付、设备解锁、数据分析等场景,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信息处理者对人脸信息的疯狂收集和无序管理,引发了公众对隐私和数据安全的担忧。人脸信息首先涉及个人肖像,其次包括健康、年龄、心理等信息。一旦泄露或被侵犯,将对个人的尊严、隐私、平等等权利造成严重影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有规定。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等。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的一种,自然属于民法典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人脸信息”的处理和“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都是需要规范的对象。这款的应用场景不仅包括酒店、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还包括住宅物业和线上应用场景。《规定》规范了人脸信息处理的全过程,即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等。在商店“不敏感”地收集人脸信息是违法的。前不久,知名企业部分门店被曝擅自采集进店消费者人脸信息。商家利用上述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购买情况甚至心理数据。就是针对不同的消费者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对目标客户进行人脸识别分析,导致客户“戴头盔看楼”的怪现象出现。对于这种“看人点菜”的行为,《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商业和公共场所,违法、行政法规规定,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识别或者分析,属于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行为。因此,商家不仅不应违规使用采集的人脸识别数据和存储的人脸识别数据进行验证识别,更不得违规使用人脸识别数据分析个人年龄、健康状况、情绪、心理等特征信息。物业进出小区核对人脸信息属于违法行为。针对这种情况,《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员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出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用户要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小区物业无权要求业主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的进出验证方式。进入和使用人脸信息时,应征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明示同意,对不同意以人脸识别信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的,小区物业应提供替代验证方式。绑定授权,强行同意请求人脸信息是违法的,很多人在使用APP时可能会遇到以下情况:需要用户同意APP处理自己的人脸信息后才能提供服务,否则会立即崩溃;其他类型授权,如阅读图片权限与人脸信息权限绑定获取用户c同意。针对上述“强制获取”行为,《规定》第四条指出,即使信息处理者已取得自然人同意对其人脸信息进行处理,只要信息处理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下列情形:需要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提供产品或服务,但处理人脸信息是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信息处理者通过捆绑其他授权的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强制或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在其他人脸信息案件中,自然人同意并不妨碍信息处理者对违法行为追究责任。泄露、篡改、丢失人脸信息属于违法行为。面部信息的收集并未完全禁止,但信息处理者必须确保安全。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对此,《规定》明确指出,信息处理者未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所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导致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和侵权行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约定或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构成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遇到商人“喊脸”要注意什么?首先是“公开”规则。本《规定》第二条第2项指出,未公开人脸信息处理规则或未明确说明处理目的、方式、范围等的,法院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面对商户等信息处理者索要人脸信息时,必须要求其公开如何处理人脸信息等规则。在未公开或未指明情况下,信息处理者可能构成对个人权益的侵害。第二,“单独同意”和“强制同意无效”的规则。《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未单独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或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法》规定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以后需要调用人脸识别信息的应用在首次开启该功能时,不允许在协议条款中穿插其他条款以获得“一揽子同意”。人脸信息条款单独显示。如果您点击“不同意”,则不允许使用该APP,则属于上述违法情形之一。即使信息主体点击“同意”,也不能视为人脸信息处理者已获得真实同意和有效授权。《规定》第四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处理者以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提供产品或服务,但为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的人脸信息处理除外;信息处理者以捆绑其他授权的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强制或者强制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的其他涉及人脸信息的情形。”应当禁止信息处理者以不正当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最后,“不确定、不可撤销等格式条款无效”规则。《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使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处理人脸信息的无限的、不可撤销的、任意的二次授权。第四百九十七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无效。识别技术?此外,信息处理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能构成人格权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在侵权责任的框架下,被侵害的自然人权益不仅包括个人信息的权益,还有人格权、财产权等隐私权、隐私权和名誉权;责,同时要求信息处理者删除人脸信息。在赔偿范围上,被侵权人可以就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向侵权人索赔,也可以要求为侵权行为调查取证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甚至合理的律师费。可以纳入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