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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十大法律问题分析

时间:2023-03-12 01:20:57 科技观察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将于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立法目标,聚焦数据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数据安全审查等基础制度,明确这是第一部专门法关于我国的数据安全。《数据安全法》共有七章五十五篇,十个突出亮点。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领域内的重要基本法。《数据安全法》第一条确立了本法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制定本法,本文中的“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是《数据安全法》的立法依据,其中“规范、保障、促进”三个关键词是一种递进关系,数据处理活动的目的是保障数据安全,只有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才能促进数据的有序开发利用。二、我国数据保护的域外法律效力目前,全球经贸往来、技术交流、资源共享等跨国合作日益频繁数据的频繁、跨境流动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如果我国的《数据安全法》仅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活动”的地理空间,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进行数据处理活动,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中国法律责任。”本条款中“境外数据处理活动”主体包括位于中国境外的数据处理者和位于中国境内的数据处理者,但其数据处理行为均在境外,只要这两类数据处理者的行为损害任何侵犯我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公民和组织合法数据权益的行为,均受我国法律管辖,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的行业数据监管机制中国的《数据安全法》第五条明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班子负责决策协调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研究研究统筹、制定和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重大问题和重要任务,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本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协调,研究制定和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重大问题和重要任务;负责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三是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和领域的数据安全监管工作。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4.以数据为核心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发展数字经济是关键要素。”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按贡献确定报酬。这是党的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一项重大产权创新制度。十九大指出,目前各类网络平台,特别是超级网络平台,利用自己构建的网络生态系统,将网络公共空间中的数据视为一种私权,不利于因此,《数据安全法》明确提出“国家保护与数据相关的个人和组织的权益”,这里的“权益”是指与数据相关的权益公民和法人受法律保护,在充分保护个人和组织与数据相关的权益的基础上,合理有效的我们依法促进数据流通和数据有序自由流动。五、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数据安全法》第21条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一旦被篡改、毁坏、泄露,对非法获取、非法使用,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程度,应当分类分类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数据安全法》中的“数据分类”采用数据“重要性”+“危害”的立法方式,对数据实施分类分级保护,尤其是“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分类、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数据”列为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数据安全法》从国家层面提出数据分类分级,是确定数据保护与利用平衡的重??要依据。企业数据、行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六、国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国家安全审查”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监督制度和机制。外商投资、特定项目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以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事项国家安全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件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和网络安全审查是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两个重要的安全审查制度。依法成立。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需要接受国家安全审查。《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数据安全法》中的数据安全审查制度不同于《网络安全法》中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前者主要关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数据处理活动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等;后者审查主要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情形。七。国家数据安全应急机制《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机制”,要求“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隐患,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该条有四层含义,一是在国家层面构建数据安全应急机制;二是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本条应按照“谁负责,谁负责,谁负责运行”的原则确定;三是采取最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同时组织研判,保全证据,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四是及时向社会发布涉及公众的警示信息,强调“发布涉及公众的警示信息”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数据安全事件的真相,及时采取自救措施。防止其数据被破坏或破坏后损失扩大的保护措施。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级,一般分为四个级别:从高到低,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记分别对应可能发生的事件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八、数据合规义务数据合规是指数据处理者及其工作人员的数据处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条例、行业指南和数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和规则。《数据安全法》第27条至第30条明确了数据处理者执行数据安全的四项重要合规义务。(一)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并组织数据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四、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二)数据处理应当造福于人民,符合社会公德《数据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提出数据处理活动和研究开发三合一新的数据技术义务,一是数据处理者研发的数据技术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三)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控《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对数据安全风险监控和数据安全事件处置提出了两项??明确要求。当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二是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及时通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数据风险评估。第三十条规定,一是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其数据处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二是应提交数据风险评估报告。三是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和数量、数据处理活动的状态、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等。9.安全管理体系对于重要数据出境《数据安全法》第31条对重要数据出境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执行;二是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产生的重要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的重要数据除外。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十、提供数据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准入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与数据处理相关的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许可(License)含有准许、准许或授权的意思。数据处理相关服务行政许可的基本性质是行政机关事前控制具体数据处理服务活动的管理行为。数据处理相关服务行政许可一般应具备以下特点:一是数据处理相关服务行政许可是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许可。未经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数据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的设置,意味着法律的普遍禁止。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为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允许从事特定活动的,予以放宽。数据处理服务本身涉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家应予以普遍禁止。但为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国家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开展数据处理服务。处理服务行为;三、数据处理服务行政许可是一种有益行政行为,即授予相对人一定权利和资格的有益行政行为,是允许相对人从事数据处理服务具体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