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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3-03-21 17:57:34 科技观察

如何促进、保障和规范新兴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商业、公益、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它决定了这一政治进程的有效性。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就属于这样的问题。中国在人脸识别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方面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据美国商务部2018年底的一份报告显示,全球排名前四的人脸算法技术全部为中国企业所有。中国对该技术的应用广泛而迅速,应用规模世界第一,积累的数据量世界第一。非接触导致非对称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一种采集、识别和验证人体生物身份信息的新技术得到应用。最重要的技术特点是非接触式。任何能够容纳普通摄像头的介质都可以作为采集人脸信息的传感器,借助人脸识别软件和算法,可以实现远距离的信息采集和存储。该技术特征使得该技术的应用能够物理阻断和暂停被摄主体的同意与配合,从而进一步导致人脸识别技术在应用中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技术应用的开放性。首先是申请主体的开放性。理论上,任何主体都可以以极低的成本采集到不特定主体的面部生物信息。因此,简单地劝阻和谴责这项技术的应用,或者直接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来阻止这项技术的应用,都是不现实的。在利益和私欲面前,这是一个挡不住的技术。二是申请目的的开放性。无论是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抓捕罪犯,还是试图提高学生上课效率,还是用于识别同性恋或提供心理治疗,该技术的应用目的都没有限制。一方面,这使得该技术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另一方面,也使得该应用所产生的问题层出不穷,超乎想象。最后,对应用结果持开放态度。与通常认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意味着便捷、高效和安全相反,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二是技术应用的不对称。首先,面部纹信息的收集者和接收者之间存在不对称性。人脸信息的采集可以在悄无声息的情况下进行,被采集方甚至不知道人脸图案被扫描采集的事实。即使获悉并授权,由于授权是一次性的,相关信息的获取和存储可以是永久性的,其存储、传输和应用不公开透明,使采集者和被采集者处于不平衡的股权结构。两者在技术应用的收益和成本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不对称性。可能大家一致认为,人脸识别是为了方便,确实在日常生活直接感知范围内提高了便利性,但提交人脸纹也意味着提供种族信息、性别信息、心理偏好信息、性取向等信息。同时定位信息、资产信息等,意味着未来的行动将暴露给相关商业机构或政府部门。这样的“交易”结构显然是不平等的,相关的执业状态将极大地取决于执业地的法治水平和司法机制的健康程度。程度。第三,技术应用的侵入性。人脸识别技术虽然门槛低,但具有开放性和任意性,其非接触的特性也暂停了对被采集主体的同意和配合的需要,但物理障碍和暂停并不等同于监管豁免。当人脸生物识别信息采集处于隐蔽、非授权状态,或者采集人脸纹的使用超出采集主体的合理预期时,此类技术应用仍然在规范上违背采集主体。收藏对象仍会有权利被侵犯、尊严被无视、隐私被窥探等屈辱感、愤怒感、恐惧感、无助感。该技术应用的侵入性不会因非接触特性而消除,反而会加剧和强化。在相关保护缺失或薄弱的情况下,反制技术的发展和应对也将势不可挡。权利优先于利益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必然面临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审视。技术是中性的,但人们如何使用该技术却不是。一般来说,在使用该技术达到一定目的时,该目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使用该技术达到目的的方式和方法,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以比例原则为限.在范围中。主要原因如下。首先,与利益相比,权利始终处于优先地位,背离权利的利益将失去可取性和可持续性。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基础可能是基于效益,因为它可以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几方面的好处;它还可能基于权利,因为它致力于尊重和促进人权。但是,如果这项技术的好处是以侵权为代价的,根据权利优先的原则,必须限制和纠正这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领域,个人是否有权为了利益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初步的回答是,个人无权放弃其不可剥夺的福利权利。在这种豁免范围之外,个人有权为自己的利益限制自己的权利。当然,在这种情况下,采集方和申请方必须同意主体在合规条件下对利益的理解,并受本协议的限制。其次,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作为一种实践,必须接受实践内置的价值要求的评价和约束。由于人脸识别技术需要采集个人的生物身份信息,而具体的生物身份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因此这种做法具有内在的隐私保护价值和要求。此外,由于个人隐私信息的获取和应用方式和目的关系到个人是否被视为有尊严的主体,相关实践也内嵌了人格尊严的价值和要求。此外,由于该技术的应用涉及多主体共识、权责分配等问题,因此这种做法也需要通过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和约束。如果相关实践的主体涉及公共权力,价值序列也将包括法治的规范要求。由此可见,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至少要接受和符合隐私、尊严、公平和法治的评价和规范。第三,从功利的角度来看,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也必须以不扼杀社会活力和创新空间为前提。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可以提高发现错误的效率,有助于打击不符合法律、道德、政策甚至规则的行为。然而,即使拥有完美的人脸识别技术,也不可能杜绝所有不当行为。没有过错的社会不是完美的社会,美好的生活不可能这样创造。犯错的可能性是社会的内在品质,也是社会活力和创新的基础。借用这种新技术来发现和纠正轻微的不当行为,很容易造成令人不寒而栗的社会氛围,遏制社会活力和创新空间。因此,对于将人脸识别技术与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相结合的议案,我们必须慎之又慎。立法建立有效防火墙首先,要尽快通过立法建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补偿机制和问责机制,为相关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建立有效的防火墙。由于大型网络技术公司在该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规模优势,以及该技术本身的低门槛、开放性、不对称性,可以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对相关企业的调查和监管。个人。责任法律措施,相关法律诉讼可采取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二是通过立法和司法确立人脸信息采集和应用的主体和条件。一般来说,应当明确信息主体即将进入信息采集范围。收集信息时,必须说明理由并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政府对相关技术和信息的应用仅限于公益目的,有效的商业领域,对商业主体获取、使用、存储、传输人脸生物识别信息的条件和限制,应当具体列举,而不是通用格式授权,并进行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杜绝和禁止商业机构非经高院裁定向任何主体转让、出售、公开人脸身份信息。最后,建立权利主体的防御机制。考虑到人脸生物识别信息可能成为广泛使用的公共资源,反制技术的发展也可能打破人脸生物识别信息与身份信息的联系,应用于涉及大型商业组织的诉讼领域和刑事、行政诉讼领域。建立举证责任倒置的确认机制。此外,在满足合理条件的基础上,权利主体切断其人脸信息与其他权利资源、经济资源关联的权利应当得到确认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