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看来,一提到区块链,就会联想到“ICO”、“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因此,有人会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尤其是开源的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是犯罪的温床,应该更严厉地处理,更严厉的处罚。但是,基于以下几点,萨姐团队认为,应该限制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防止打击范围过大,阻碍中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让中国错失新一轮发展的红利。技术发展的浪潮。1、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并未突破犯罪“从属”地位。基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的规定,有学者认为,网络中立帮助犯罪已经突破了“从属”地位。且不说是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突破“从属关系”还存在较大争议,即便从这个角度也认定区块链技术中立的协助行为也突破了犯罪“从属关系”,仍然存在严重的问题。网络中立协助行为与区块链技术中立协助行为有着本质区别。网络中立协助行为对其服务或产品具有如此显着影响,区块链技术应用或产品提供者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技术,因为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和不可篡改的特性,已经无法控制。区块链技术的中立帮助行为并没有其独特的法益侵权结果。犯罪分子利用区块链技术作为犯罪工具。区块链技术的服务商对此其实浑然不觉,在犯罪中占据主导地位。它仍然是行为的表现。2、可容许风险理论的支持可容许风险是指由于社会普遍认可某种行为是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即使具有一定的侵犯合法权益的风险,也可以为法律普遍所允许和从而排除。犯罪成立。就像现在我们不追究汽车制造商的责任,因为犯罪分子可以更容易地使用汽车进行犯罪。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利用区块链进行的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涉案人数和涉案金额每年都在不断扩大。但是,不能将当今利用区块链技术犯罪高发的现象完全归咎于区块链技术应用提供商的行为。虽然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包含了个案中助长违法行为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实际上是否已经达到了大概率的境地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它对社会也是有利的。开发技术应用。但是,我们不应该因为这样的风险而放弃,禁止提供区块链技术应用,或者对从业者施加过多的报告义务,这将严重阻碍我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3、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不存在犯罪意图。区块链技术应用提供者必须符合刑法关于提供“区块链技术中立协助”的宪法要求,才构成犯罪。除了客观上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外,还应该有主观故意,即为不法分子利用区块链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正如新古典主义理论所描述的那样,“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实现法律谴责的思想是对行为的谴责。在合法利益面前,行为应该受到尊重,但犯罪行为侵犯了权利索赔。这就是内疚的本质。”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唯一目的是不犯罪,应用区块链技术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社会资源的流通,更好更快地配置资源,让社会更高效地运转,公开透明,不应推定区块链服务提供者承担实际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主观责任,也不应批评助人行为4.写在最后从刑法谦虚出发,合法利益的保护是有限的,需要维持在必要的范围内,只有当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造成法律不允许的危险时,才能成为责任对象,不能客观地归咎于任何基于行为的行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可能会限制正常的社会生活,剥夺区块链技术的生存空间gy应用参与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