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首案”迎来终审。被告人杭州野生世界被判处删除原告郭兵申请指纹年卡时提交的照片、指纹识别信息等人脸特征信息,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方式入园。2019年7月和10月,野生动物世界分别向郭兵发送了两条短信,通知其更换年卡入园识别系统,并要求开通人脸识别系统,否则无法正常入园。但郭兵认为人脸信息高度敏感,涉及个人隐私,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并要求园区退卡。这也正是本案的审理重点,即如何判断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不可否认,面部识别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技术进步之一。它依赖的是每个个体的生物特征,比如虹膜。这是与指纹、掌纹、静脉相同的生物识别特征,也被称为“人体密码”。与数字密码不同,生物特征是人无法改变的生理特征,是人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重要性正如二审法院指出的那样: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个人敏感信息,深刻反映了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有很强的人格属性。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人身歧视或人身伤害。1、如不慎危及财产安全,应轻拿轻放,严加保护。延续这个逻辑,去动物园看动物有必要“刷脸”吗?很明显不是。一方面,郭兵买票时,双方就指纹识别达成一致,并提出“人脸识别”是动物园的单方面措施;另一方面,“人脸识别”并不是看动物的必要前提,所有个人生物信息的收集都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有明确的保护要求。《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取并保障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泄露他人个人信息。刑法还规定,未经同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或者将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第三方的,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然而,由于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快速推广和广泛应用,很多人往往对身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浑然不觉,甚至认为理所当然。与此同时,不少企业和部门以追求效率为第一目标,有意无意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的例子就是各地售楼处的摄像头。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往往只是纸上谈兵。“首例人脸识别案”的判决告诉我们,我们可以勇敢地对人脸识别说“不”。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原告郭兵在听证会上提出,社区门禁不应当强制生物识别,相关当事人采纳。因此,杭州也成为全国首个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禁止在物业管理中强制人脸识别的城市。从这个意义上说,郭兵开的“人脸识别第一案”,既是为个人权利寻求私人救济,也是对全体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积极提示。重大个案判决往往成为法治产生正义的落脚点和法治不断进步的生长点。期待本案的“维功”能够在有影响力的诉讼中发挥示范作用,进而推动个案正义向制度正义转变,使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在法律文本中得到真正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