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宽带价格双轨引发热议?个人和组织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与向商业ISP客户提供的宽带流量中转服务存在较大价差,已成为影响我国宽带市场竞争与发展的焦点话题。这种现象合理吗?它将如何影响我国的宽带发展?结合国际电信市场的情况,从经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分析我国宽带市场的“价格双轨”(又称“价格歧视”)现象,可以得出几个结论:-宽带价格跟踪现象;从政策法律层面看,在高度规范的互联网流量市场下,宽带双轨制价格问题凸显,与现行多项政策法律相互交织,不能简单归咎于垄断;从经济学角度看,信息产品价格双轨现象普遍存在,价格双轨可以减少搭便车效应,提高IDC竞争力,刺激宽带网络投资。双轨宽带价格不能简单归咎于国内互联网流量交易市场的垄断。涉及的市场主体众多,包括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和铁通四家运营互联网骨干网运营商。其中,铁通在并入中国移动后仍保持独立运营。此外,还有教育网、经贸网、中国电子商务网等多家非经营性骨干网运营商,以及众多规模较小的ISP和地方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商。其中,一级流量交易市场主要发生在约10家运营和非运营骨干网运营商之间。),其中主要流量交易市场的价格受到高度监管。我国明确全国交换中心NAP点流量交易价格由监管机构制定,直连价格由运营商协商协商确定。如果商业谈判出现问题,将由监管机构进行仲裁。因此,两者的结算价格实际上都是受到监管的。机构管理。我国电信资费管理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互联互通资费的管理更加专业,多由工信部制定。与发达国家不同,发达国家不仅拥有高度发达的TIER1之间的一级流量交易市场,还拥有高度市场化的TIER1、TIER2、TIER3之间的二级、三级流量交易市场,而我国还没有形成开放的二级流量和流量交易市场。三级流量交易市场。流量交易市场的形成首先取决于电信业务许可政策,因为电信业务许可政策决定了市场主体能否具备参与流量交易市场的合法资格。我国现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政策是2003年初开始实施的,那时候宽带业务才刚刚起步。现有市场上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牌照(俗称ISP牌照)指的是过去的互联网“窄带接入服务”(监管机构多次确认),不能用于宽带运营。完全的宽带经营权必须具有《互联网数据传输业务》和《用户驻地网络业务》许可证。“互联网数据传输业务”牌照被认定为一级参与互联网流量交易市场的必备资质,但对于拥有用户驻地网络业务牌照是否具备资格,电信行业争议颇多参与二级、三级流量交易市场。由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规定用户驻地网的运营商可以开展“驻地网网元出租或出售”,因此有人认为宽带运营的主体仍应是基础运营商,如长城宽带、鹏博士等运营宽带的部分品牌涉嫌违规,政策限制用户常驻网络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济南、青岛等13个城市试点开通、武汉、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重庆、成都。2002年,交通部在函[2002]12号文件中给宁夏交通管理局的复函,明确广电网络不能申请宽带用户入网资格。事实上,许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用户驻地网络运营商和广电网络公司都参与了宽带业务运营,业务运营范围远远超出政策限制的13个试点城市。因此,二级和三级流量交易存在巨大的需求。由于市场主体进行流量交易的资质问题,不少商业ISP转而采用基础运营商的“灰色手段”,提供高消费宽带接入来转移流量,部分骨干网运营商也是出于成本原因。取而代之的是这种方式,从而形成了一个灰色的地下交通中转市场。由于消费宽带接入与商业流量转移的价格差异较大,宽带领域“价格歧视”问题凸显。另一方面,骨干网运营商希望通过开展可操作的高带宽接入清洗活动,或整顿地下流量交易市场,迫使其他竞争者回归正常的一级流量交易市场。《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规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提供接入服务的,由电信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绝大多数宽带运营商不具备合法的电信业务根据这一规定,基础运营商进一步压缩对众多中小宽带运营商的商用宽带接入,并开展大带宽接入整治活动,地下流量转移问题更加突出。总的来说,在流量交易市场高度规范,二三级流量交易市场成为灰色地带的情况下,双轨宽带价格现象与现行多项政策法规密切相关。很难将这个问题简单归结为垄断,因为其背后的诸多政策和法律环环相扣,需要解剖一整套政策链条。从国际来看,德国电信和美国AT&T也曾面临类似实施价格挤压的诉讼。德国电信和AT&T被指控通过降低零售价格和实施高批发价格来挤压其他竞争对手。德国电信因此受到处罚,而AT&T则被法院认定不违反竞争,理由是AT&T的定价符合监管机构FCC的要求。不过,德国电信和AT&T的诉讼案件与我国存在明显差异。他们因宽带DSL网元分拆转售业务批发零售价存在差异而被起诉,而我国尚未实施DSL网元分拆转售政策。问题在于流量转发服务,两者在价格差异的性质和来源上有所不同。宽带价格双轨现象在全球普遍存在。从国际互联网流量结算规则来看,我国互联网流量结算模式总体上与国际接轨。现行的国际互联网流量结算价格体系最早由美国建立。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发明者和开拓者,确立了互联网“光控”的理念。美国要求全球互联网运营商按照市场规则向自己支付单向流量交易费用。在互联网流量结算方面,美国形成了TIER1、TIER2、TIER3三级结构的交易体系。小型TIER3、TIER2互联网运营商向大型上层互联网运营商支付单向流量中转费。结算系统在全球电信市场推广推广。为了与国际市场接轨,我国也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单向互联网流量结算方式,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例如,国外通过商业谈判来确定价格,而国内的监管更为严格。从国际上看,基础运营商向个人、组织等消费者客户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DIRECTBROADBANDACCESS)和向运营ISP客户提供的宽带流量中转服务(IPTRANSIT)一般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出售两种不同类型的服务,所谓两种宽带服务的“价格双轨”现象很普遍。例如,巴基斯坦电信PTCL向消费者提供的1Mbps宽带接入价格为每月1199卢比(约合人民币85元),而向ISP提供的2M国际流量转接服务价格为5400美元(不同方向价格略有不同))),折算后每Mbps的价格为17,000元人民币,相当于消费者宽带接入价格的200倍,另外还需支付3,000美元的安装费。香港新世界电讯于2010年8月宣布,1Mbps国际流量转接服务的价格为每月港币5,850元,安装费为港币4,500元,而香港的宽频接入价格为全球最低,消费者1Mbps的宽频接入价格不到100港元。因此,经营宽频的价格也是消费宽频接入价格的50多倍。根据TeleGeography2011年第一季度公布的数据,美国互联网流量传输的结算价格最低,每Mbps的价格从1998年的270美元左右下降到2011年的不到10美元,而在欧洲大约是10美元到14美元,东京的平均价格是10美元。40美元之间,圣保罗平均在50美元左右,而菲律宾马尼拉和澳大利亚悉尼则高达130美元和90美元,与我国基本持平。然而,2010年8月,JS&A总裁JaymieScotto曾在一篇文章中质疑美国流量中转服务的价格《摩尔定律和IP转接价格》,称他担任Band-X总裁时,销售此类服务,价格每Mbps100美元是不合理的。公司很难获得丰厚的利润。另一个特点是,国外运营商经常对不同方向的流量中转提供不同的价格。国际流量中转的价格可能远高于本地流量中转的价格。大多数本地传输服务都提供直通服务。总体而言,宽带“价格双轨”现象在全球普遍存在。美国和欧洲的流量交换服务平均价格已经低于消费带宽价格,而澳洲、东南亚等地的运营带宽价格仍远高于消费带宽价格。例如,SPARTANIT目前在澳大利亚昆士兰销售流量切换价格。每Mbps160到220美元,许多非洲国家的传输服务价格高得离谱。例如,法国公司ORANGE在毛里求斯提供的转账服务高达1312美元/Mbps。双轨制价格可刺激宽带网络投资从我国互联网流量交易来看,顶级骨干网运营商销售的互联网流量大部分来自自有数据中心IDC的信息流量,部分地下中转流量还包括国际交通中转。接机服务。信息流是典型的信息产品。信息产品的市场机制与传统工业产品有很大不同。具有高固定成本和零复制成本的特点。成本效益法也与传统工业产品有很大不同。不能简单地用传统工业产品的价格歧视问题来对待。骨干网络运营商坚持收取更高的运营带宽价格,因为他们认为向其他竞争者提供运营带宽将涉及更多的用户使用信息流量。可见,在信息产品的销售中,根据使用信息的用户数量,以相同的成本和数量对不同的信息产品进行定价是非常普遍的。例如,同一套电影拷贝,迪士尼卖给电影院的价格和卖给普通家庭用户的价格就存在巨大差异;在有线电视服务领域,按终端用户数收取服务费的做法很普遍。在通信技术领域,许多技术设备制造商也改变了传统的一锤子销售方式,转而采用LICENSE销售方式。同一个通讯服务软件,是按使用人数收取服务费的。同样,骨干网运营商提供的IDC信息流量也可以重复使用和复制。考虑到为一家宽带运营商提供1Mbps流量服务涉及数以万计的用户,其市场价值远大于为普通企业和家庭客户提供的服务。宽带服务,预期的市场成本要高得多。因此,就像迪斯尼卖电影拷贝产品一样,骨干网运营商也倾向于采用这种双轨定价机制来弥补自身在IDC和相关传输网络建设上的损失。固定成本。美国监管机构FCC最初决定不对互联网流量交易进行监管,以减少“搭便车效应”,刺激竞争者加快网络建设。需要注意的是,IDC所需的配套网络建设投资成本巨大,而IDC的营业收入并不高。例如,我国IDC业务收入仅占电信行业收入的不到1%,远低于宽带接入收入规模。低流量结算价格让中小运营商减少IDC和网络基础设施投资,搭便车直接争夺高价值接入消费市场。过低的结算价格会削弱宽带运营商的网络投资积极性和IDC竞争力,而过高的结算价格会导致流量交易市场不发达。宽带“价格歧视”问题的根源在于IDC信息源的竞争。但IDC业务作为增值业务在我国具有高度开放和市场化的特点,持有IDC业务牌照的运营商有数千家。我国宽带业务发展所需的信息源分布不均。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微博)拥有最大的有线互联网信息源。这主要得益于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资源配置。同时,中国移动(微博)拥有最大的移动互联网信息源,广电也拥有所有电视节目信息源,受商业模式和管理机制因素影响。在上述信息源中,有线互联网信息源是最开放和市场化的,而我国的移动互联网是封闭模式,各个信息平台是自我封闭的,相互之间不交易流量。电视节目信息源是一种行政封闭的模式,现在跨行业的信息流量交易也存在价格双轨现象。例如,电信公司传输电视节目需要向节目源提供商付费,而广电网络公司可以将电视节目传输给节目提供商。源头提供商收取费用,造成“反向收费”价格双轨问题。有线电视是信息流的一种单向传输。只要提供一个信息源接入,就可以满足全国服务。如果业务流量的带宽价格与消费者宽带接入的价格相当,未来,外地的有线网络运营商或电信公司也应该可以要求广播电视台提供有线电视信息源。无论以类似理由使用该信息的用户数量如何,都采用非歧视性价格,但这显然是无法接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