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作为一种生物识别技术,由于其非接触、非强制、并发等特点,正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并逐渐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生活。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被严重滥用。主要问题及风险分析目前人脸识别技术无论是在采集、存储还是使用过程中都存在诸多问题。无论是收集还是使用,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首先,人脸识别数据的获取并没有征得被采集人的同意。从数据采集的角度来看,人脸识别是无意识的、非接触的,可以远距离发挥作用,可以长时间大规模积累数据而不被用户察觉,具有很强的侵入性。面部生物识别数据显然是个人信息。即使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采集人脸识别也涉嫌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由于多次采集个人面部数据,根本没有征得被采集者的同意,因此很难认定为合法取得。二是信息不足。一些应用人脸识别的场景似乎是在被采集者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似乎征得了他们的同意。事实上,由于信息告知不充分,包括收集的主体、收集数据的范围、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保护措施及相应的风险等均未明示,事实上承认收集人不成立。三是法律监管缺失。最新的人脸识别技术,不仅可以标明性别和预估年龄,还可以进一步追踪个人身份信息,日常行踪、财务状况、消费习惯、人车匹配、亲属关系匹配、常来往匹配等,就足够了为任何个体画出准确的用户画像。目前,对于采集者获取的人脸识别数据的管理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也缺乏相关监管。大多数人脸识别系统的运行都没有经过法律和监管部门的审查,而这一切都只取决于掌控者。不想用它显然是不合理的。第四,数据存储存在安全隐患。从数据存储的角度来看,一旦采集主体未能对其进行保护,也会导致大规模泄露。即使采取了合理的保管措施,仍面临被黑客入侵和泄密的危险。由于个人生物数据的稳定性,一旦泄露,其潜在的安全风险远比手机号码和账户信息泄露严重,相应的风险和危害是不可逆的,无法得到有效补偿。商业化实施不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首先,人脸识别扼杀了熟悉感。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竞争规则、数据规则、消费者保护规则既竞争又合作,人脸识别就是一个典型代表。(前段时间房地产开发商使用人脸识别,买家从不同渠道购买同一套房子,差价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引起热议,这就是最好的例子。)是歧视的问题。研究表明,人脸可以揭示性取向,预测大多是正确的。因此,同性取向的人很可能成为歧视的对象。自然,歧视的范畴远不止于此,还包括种族、性别、民族、地域、职业等方面的歧视。(三)值得警惕,影响政治安全和国家安全。第一,间谍组织对一些特定人员的指认。正如上一篇文章所述,虽然人脸识别技术进一步普及,但庞大的数据量足以支撑它描绘任何人的肖像,尤其是一些掌握国家机密的人。需要认真对待他们的隐私和安全,以免被间谍投机使用。二是人脸识别可以用来判断政治立场。据美国科技网站VentureBeat报道,斯坦福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人脸识别算法可以用来判断人们的政治立场,准确率高达72%,绝对值得警惕。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人脸识别应用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范人脸识别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为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核验、识别或者分析的,应当认定是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的行为。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一些小区引入了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脸”一卡通”,社区对此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将人脸识别作为居民身份核验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智能化管理,可以更准确地识别出入小区人员,让小区管理更安全、更便捷。高效的。也有意见认为,小区物业在录入人脸信息时,要求人脸信息与详细地址、身份信息绑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对公民的个人隐私造成损害。那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如何看待,我们继续看报道。为此,《规定》明确表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人员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出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采取核定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该规定,小区物业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备选方案。”验证方式,不得侵犯业主或财产使用人的人格权等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进行处理,须单独征得监护人同意。被采集的场景越来越多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侵权的影响甚至可能伴随一生,因此,新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表示,charge,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上网保护做出了特别规定:如果信息处理者韩处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时,应咨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或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措施。新司法解释坚持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审判层面加强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应用程序不得强制请求不必要的个人信息。长期以来,部分手机APP强制获取非必要个人信息问题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难点。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人脸信息处理的新规则。为加强对人脸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处理者不正当收集人脸信息,《规定》第4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了严格的处理方式。对于信息处理者,“与其他授权捆绑”、“未经点击同意不得提供服务”等。处理者认为已经取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事实上,人脸识别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人脸识别数据的非法采集和滥用已多次被曝光。比如售楼处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今年“3.15”晚会上透露的很多商户没有通知也没有征得同意。在此情况下,客户的人脸识别信息是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偷偷获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还专门规定了人脸识别,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和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是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着提示迹象。收集的个人图像和个人身份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提供给他人;征得个人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引导技术向好的方向发展,我们责无旁贷,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