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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叫停宽带投资:美国电信业积极应对网络中立性

时间:2023-03-12 20:31:59 科技观察

中国IDC11月24日报道称,美国“网络中立性”立法再遇波折。今年5月,FCC提出“弱监管”网络中立条例。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创纪录的近400万条公众意见,其中大部分反对弱化监管。对此,FCC主席本月早些时候提出了新的“半监管”立法提案,但引发了更广泛的不满。本月10日,奥巴马发表强硬声明,建议FCC对互联网实施最严格的网络中立“强监管”。电信行业对奥巴马的声明反应激烈,AT&T宣布停止当前的宽带投资。半年内形势从一个极端转向另一个极端,措手不及的FCC只能宣布将立法推迟到2015年。网络中立性的争论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展开,即“是否允许运营商设定QoS(服务质量)优先,对互联网公司流量额外收费?”(前者是“允许”,后者是“禁止”),而各个产业营地的攻守,本质上也是针对这个问题。本来,在“是否允许分层流量交易”这个问题上,答案并不仅仅是“允许”或“禁止”。各方可以进一步讨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允许或必须禁止。达成共识并非完全不可能。但双方的强硬态度,让问题走向了极端。2010年,FCC出台了禁止分层流量交易的网络中立法规,Verizon将FCC告上了法庭。2014年1月,法院裁定FCC败诉。损失不是因为网络中立性本身,而是因为法院认为FCC的监管权力缺乏依据。在现行电信法的框架下,FCC将电信服务分为两类,第一类业务(TitleIService)不受监管,第二类业务(TitleIIService)参照公用事业进行监管对于“公共运营商”。FCC将2002年的有线宽带、2005年的电信宽带和2007年的无线通信分类为“I类服务”。据此,法院认为,对于已经被归类为I类服务的互联网宽带接入,FCC无权再实施更严格的规定。FCC败诉后,情况变成了:如果FCC要实施严格的网络中立监管,就必须将宽带服务重新归类为“二等服务(受监管)”;如果FCC不改变“一流服务(Non-regulatory)”的性质,就有必要削弱网络中立性的监管力度。这样一来,网络中立性问题就转化为业务分类问题了。反对派利用其“不受监管”的地位来抵制任何强监管。距离越来越远。FCC的最初决定是退出2010年的规定。于是,今年5月推出的“弱监管”网络中性版,将宽带服务“非监管”不变,援引电信法“706条”条款,原先的变更“分级流量交易不允许””改为“在商业上合理(commerciallyreasonable)条件下允许”,将监管原则从“禁止”改为“按个案审查合理性”。由于“弱监管”版本遭到公众反对,FCC选择了向前推进。结果就是本月早些时候FCC主席汤姆惠勒推出的“半监管”版本,它将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发送端(面向互联网公司的运营商)和接收端(面向消费者的运营商)分开,发送端被归类为“受监管”并执行严格的网络中立,而接收方仍然“不受监管”。该方案一出,遭到网络中立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强烈反对,网络中立的支持者甚至跑到白宫集会示威。事实上,TomWheeler的计划是偏向网络中立支持者的。自网络中立性讨论以来,争论的焦点一直集中在“运营商能否区别对待互联网公司流量”,而“运营商能否区别对待消费者流量”的讨论较少。原因是监管机构普遍默认“运营商可以区别对待消费者流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忘记了这个问题仍然存在。这次违约之所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因为与“运营商VS互联网公司”相比,“运营商VS消费者”区别对待的能力非常有限。运营商可以低价向用户发送特定流量。而不是做“要求用户为特定流量支付高价”之类的事情来赶走用户。TomWheeler抓住了这一点,试图设计一个看似妥协的方案,将接收方修改为“非监管”,实质上将发送方归类为“监管”。电信阵营一眼就识破了本质,Verizon发表声明称,如果FCC采纳这一方案,将等着继续打官司。该计划也激怒了网络中立的支持者。本来双方都应该归类为“受监管”,现在接收方放行了。该方案体现了互联网企业需要保护,而消费者的利益却可以无视。本月10日,奥巴马来华参加APEC会议。同时,在美国,他就网络中立性辩论发表了迄今为止最强烈??的政策声明,建议FCC将整个互联网宽带归类为“受监管”,未来无线通信将被归类为“受监管”适当的时间。类”,对整个互联网基础设施实施严格的网络中立。“声明”给出了政府提出这一建议的理由——当一个网络在传输人们的信息中占据主导地位时,这个网络有特殊的责任,需要实施更高的竞争监管的标准,即网络中立论者曾鼓吹“互联网基础设施特殊责任论”。《声明》还回应了网络中立的反对者,认为只要FCC在实施“监管”监管时避免过度监管,监管的负面影响会很小。网络中立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十多年,正反双方都越来越难以妥协。一方面,这当然是由于存在利益冲突,所涉及的利益集团必须尽最大努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d、是思想的交锋。是正确的。反对方的争论往往围绕“成本效益分析”展开,分析实施监管会带来哪些收益和成本。反对方很容易争辩说,任何监管都不是免费的午餐。很多促进竞争的规定的实际效果是,如果不利于竞争,监管者在没有清楚了解市场运行机制的情况下,不要贸然调整市场。在这个层面的辩论中,反对派占了上风,而正方一般不会与此纠缠,而是选择在另一个层面进行反击。正方的论点围绕着“特殊责任论”展开,认为在信息时代,与人们的思想、言论密切相关的行业是特殊行业,具有特殊责任,不能与销售常规商品的常规行业相混淆。传统行业可以等到反竞争危害出现后再进行调整,但反竞争行为只要在特殊行业若隐若现,就可能对整个社会造成巨大危害。这类行业不能只用“竞争法”来限制,必须要强制执行。更高的监管标准。“奥巴马声明”只是援引“特殊责任论”作为政策依据,“声明”也回应了“成本效益分析”,只是轻描淡写几句,然后说问题不大.对方当然不能同意这一点。的。立法辩论可能在明年取得阶段性结论,但“中立”概念之争才刚刚开始。只要一方的理念无法说服另一方,理念的交锋就会扩展到未来信息世界的各个层面(不仅仅是“网络”层面)的问题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