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今天正式生效。本文介绍《办法》全文并回答记者提问。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购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第三条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审查性质、可能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第四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了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机制。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网络安全审查工作。第五条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预测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预测指南。第六条对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经营者应当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方式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非法获取用户数据、不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等,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第七条运营者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声明书;(二)对国家安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的分析报告;(三)拟签订的采购文件、协议、合同等;(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所需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第九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使用产品和服务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被非法控制、干扰或破坏,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或损坏的风险;(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影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三)产品和服务来源的安全性、公开性、透明度和多样性(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五)其他可能危及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关键信息因素。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和建议,送达审查结论和对网络安全审查工作的建议。机制成员单位及相关重点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有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和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有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同意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将审查结论书面通知运营者;如有异议,按专项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经营者。第十二条按照专项审查程序办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和建议,并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的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信委批准,形成审查结论并通知运营者写作。第十三条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第十四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补充材料的,运营商、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稿时间。第十五条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按程序报中央网信办批准,并进行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第十六条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运营商、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过程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诺保密。工作。义务;未经信息提供者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第十七条运营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不客观、公正,或者未对审查工作中知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八条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在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受理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九条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是指核心网络设备、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等具有网络安全功能的设备。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网络产品和服务。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答记者问近日,国家网信办、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Q:可以介绍一下《办法》的背景吗?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卫生安全。我国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发现和规避产品和服务采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带来的风险和危害,确保供应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链维护国家安全。《办法》的出台,为我国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问:网络安全审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网络安全审查是按照《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开展的工作。《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监督体制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等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购买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问:网络安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包括:产品和服务的使用。被非法控制、干扰或破坏,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或损坏的风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影响;安全性、公开性、透明度、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造成供应中断的风险;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其他可能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因素造成的危害。Q:哪些网络运营商在购买产品和服务时需要考虑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购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根据中央网安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电信、广电、能源、金融、公路水运、铁路、民航、邮政、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社会安全、国防科技行业等行业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者在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考虑按照《办法》的要求申请网络安全审查。Q:什么时候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答:通常情况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在与产品和服务提供商正式签订合同前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如果您在签订合同后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建议在合同中注明购买的产品和服务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后合同方可生效,以免因未能通过而造成损失网络安全审查。Q:网络安全审查有时间限制吗?A:正常情况下,网络安全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会顺延15个工作日。进入专项审核的审核项目可能需要45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根据《办法》的要求,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稿时限。问:审查过程中如何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产品服务提供者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答:网络安全审查充分尊重和严格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办法》规定,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知悉的其他信息。未公开的信息有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者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不客观公正,或者未对审查过程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问:网络安全审查是否会限制或歧视外国产品和服务?答:《办法》明确规定了审查的内容,从中可以看出网络安全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网络安全,而不是限制或歧视外国产品和服务。对外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我们欢迎外国产品和服务进入中国市场的政策没有变。Q:违反《办法》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而未申报,或者使用网络安全审查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使用的,处购买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Q:网络安全审查报告给谁?答:据《办法》介绍,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在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指导下,承担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组织审查工作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