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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法律问题初探

时间:2023-03-17 21:27:43 科技观察

数字人民币试点城市和场景进一步扩大。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法律问题,有的已经很明显,有的正在逐渐浮现,有的若隐若现,有的则隐而不现。自2019年6月Facebook发布Libra白皮书以来,各国和世界经济组织对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研究和探索明显加速。国际清算银行调查显示,全球约有80%的央行对CBDC的研发进行了投资,少数已进入试点阶段。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14年就开始对CBDC进行研究,并于2017年底组织相关商业机构共同开展数字人民币系统(DC/EP)的研发。商务部2020年8月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明确数字人民币(e-CNY)进入试点阶段——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门大湾区和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先行先试区。飞行员。目前,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正在进一步铺开。据介绍,除了已经公布的雄安、苏州、成都、深圳和冬奥会外,长沙、海南、上海、青岛、大连、西安也将进入试点城市名单。数字人民币作为一项影响重大而深远的顶层设计,不仅在金融和技术层面,在法律层面也早已为央行谋划。据央行数字货币研究项目组2016年发布的《法定数字货币的中国之路》,在数字人民币设计初期,央行在法律法规方面实行“同质化”管理,遵循的思路是与传统人民币一体化管理。然而,数字人民币不仅仅是传统人民币的数字化。涉及到数字人民币的性质、发行、兑换、流通、存储、销毁、管理等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与传统人民币不同的法律问题。或风险。随着数字人民币城市和使用场景的进一步拓展,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法律问题,有的已经凸显,有的逐渐浮现,有的隐现,有的隐匿。笔者拟结合目前公开的数字人民币相关信息,谈谈数字人民币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数字人民币是法定货币吗?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一种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这是央行长期以来对数字人民币的定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国法定货币为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属于有形资产,但不属于数字无形资产。因此,数字人民币目前还不是法定货币。《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自2020年10月24日起征求意见,拟扩大人民币范围,将数字人民币纳入法定货币范围。法律顺利通过后,数字人民币可以名正言顺地成为我国的法定货币。按照通常的立法程序,数字人民币的修正需要时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的合法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均以人民币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其2020年9月发表的文章《关于数字人民币M0定位的政策含义分析》中表示,“根据人民币的法定补偿规定,我国所有公共和私人债务均应以数字人民币支付。在某些情况下不得拒绝。”对比两者可以看出,央行高层认为,数字人民币的法定补偿是有条件的,即单位和个人只有在“具备接受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接受。应该说,范总的说法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数字人民币的持有和使用取决于手机、电子钱包等特定的设备和载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每个人都有资格接收的。对每个人都不得拒绝数字人民币提出差异化要求,可能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但是,目前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可以拒绝的法定赔偿条款进行例外处理。这些例外情况是否会被纳入未来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如果没有,如何平衡和保护不符合接受条件的接受者的利益还有待观察。数字人民币是不是“物”,如何确定归属G30(三十人小组,由部分国家央行行长和国际金融界知名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周小川前央行行长、现任央行行长易纲为数字货币工作组成员(周小川为工作组成员之一,央行数字货币司司长穆长春货币研究所,是工作组的专家之一)于2020年7月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数字货币及稳定币:未来的风险、机遇及挑战》(《G30报告》)提到,从法律上讲,数字人民币是一个“物”,受相关法律管辖由于数字人民币的定位是人民币的数字形式,而我国法学界的通论认为,人民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是物;在这个意义上nse,数字人民币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事物。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物”通常只是指有形的东西,而数字人民币则是无形的东西。在法律没有其他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数字人民币尚不属于产权客体,难以直接适用现有法律法规。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因此,数字人民币的法律性质需要进一步明确。与此相关的是如何确定数字人民币的归属?是否适用传统动产普遍适用的“占有即所有权”规则,还是以在央行系统或账户登记公示为原则,尚待确定。此外,如果央行采用基于区块链的支付系统,由于51%攻击等问题,难以保证结算的最终性,可能导致数字人民币所有权转移存在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技术层面的问题难以解决,那么法律应该如何认定和补救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数字人民币是“网络虚拟财产”吗?数字人民币没有实物形态,但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和权利的属性。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内涵、外延和性质。学术界对此仍有争议。因此,现阶段尚不清楚数字人民币是否为网络虚拟财产。智能合约的问题根据G30报告介绍,由于数字人民币具有财产属性,与银行账户松耦合,可以加载与数字人民币货币本身功能相关的智能合约,如有条件支付和计划付款。据穆长春近日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介绍深圳数字人民币试点时,央行在深圳推行红包试点的过程中使用了一个简单的智能合约——限时支付功能。更丰富的智能合约已投入试点。由上可见,与支付功能相关的智能合约将加载到数字人民币中。因此,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引起注意。例如,智能合约存在程序漏洞、恶意攻击等问题,导致用户遭受数字人民币损失。谁以及如何承担相关责任,也是需要法律明确规定的问题。限制数字人民币的使用G30报告提到,为防止商业银行存款挤出、交易套利和顺周期增强,数字人民币的使用可能仅限于小额零售交易。每日及年度最高交易额度,若超过兑换限额,需预约。必要时,考虑建立多层次收费体系,对小额、低频交易处理免费,对大额、高频交易处理收费。G30报告中提到的限制,已经在现有的试点场景(主要是餐饮、交通卡、小零售)和钱包设置中有所体现。第二类钱包、第三类钱包和第四类钱包,每种钱包都有相应的每日、每年和每笔交易的金额限制。短期内,数字人民币的主要使用场景和规模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具体限制有待进一步明确。数字人民币和钱包的防伪虽然数字人民币的技术特性大大降低了数字人民币被假冒的风险,但也不能排除被假冒的可能性;并且,由于数字人民币存储在钱包中,假冒钱包的问题不容忽视(在数字人民币试点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假钱包)。目前关于禁止伪造货币的规定只适用于实物人民币。如何防范和应对数字人民币和钱包的假冒问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制定。指定运营机构的选择标准根据央行人员的文章和讲话,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将沿用传统的“央行-商业银行”双元纸币发行流通模式,指定运营机构将参与其中。对公众进行操作和交流。具体而言,商业银行作为指定运营机构,负责为客户开立数字人民币钱包并提供兑换服务;同时,这些机构会同其他商业银行及相关机构承担数字人民币流通服务,并负责零售环节管理。G30报告称,对于数字人民币试点项目,为确保处理过程可逆可逆,各指定运营机构制定了类似“沙盒”模式的退出方案。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惯例,货币发行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的现金收付业务活动实现,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在境内经营或经营货币兑换业务。伪装的形式。因此,央行数字人民币发行机制的设计符合现行规定。但对于数字人民币指定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准入门槛、退出条件、具体权利义务,以及指定经营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中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等方面,仍缺乏明确的指引。商业银行及相关机构。总结经验后,将在今后的法律规定中予以确定。数字人民币的其他法律问题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还涉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问题;如果未来数字人民币跨境流通,将会涉及到更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除了通过技术方案解决外,还需要从法律体系上进行规范。尽管央行着手开发数字人民币扩大试点范围已有7年时间,但央行对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方方面面都做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和论证。这个先例是新的,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可能尚未得到充分探讨。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的进一步扩大,更多与数字人民币发行、兑换、流通、管理相关的法律问题将不可避免地浮出水面。数字人民币的正式落地,还需要法律的防范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