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暂行办法》提到,申请携号转网业务的用户,需先向当前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简称“携号转网方”)核实号码是否符合携号转网条件。符合携带条件的,用户向携带者申请获得授权码,并向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简称“携带者”)申请携带。流程完成后,搬运工将为用户提供一张新的手机卡。申请携号转网的用户应当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已经在携号方进行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2)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正常使用((3)如有未计入的电信资费(如国际漫游费等),与申请携号转号的携号转网方结算已收取的电信费。、携号转网方同意缴纳费用的时间和方式;(4)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与携号转网方没有约定进网时限,或者已解除进网时限;(5)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上线满120天(自然日,下同)附:《携号转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制定】为加强携号转网管理,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事业健康发展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办理和提供携号转网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用语解释】本办法所称携号转网业务,是指手机用户在同一本地网络范围内变更签约的电信业务运营商,但用户号码不变的业务。本办法所称手机用户号码,是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手机用户号码。第四条【服务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不断完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携号转网服务。第五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管理携号转网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携号转网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第二章申请与办理第六条【程序】用户申请携号转网服务,应当先向当前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携号转网方)核实号码是否符合携号转网条件。满足转移条件的,用户向携带者申请获取授权码,并向拟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承运者”)申请携带。流程完成后,搬运工将为用户提供一张新的手机卡。第七条【携号转网条件】用户申请携号转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已在携号方进行真实身份信息登记;(2)申请携号转网(3)与携号方结算携号转网申请中已收取的电信资费,如有未入账的电信资费(如国际漫游费等),且携号方同意付款时间和方式;(四)申请携号转网的号码与携号转网方未约定入网时限,或者已解除入网时限的;(五)申请携号转网号码入网满120天(自然日,下同)。第八条【查询】移植方应当通过短信等便捷方式为用户提供查询服务,及时反馈申请号码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转号入网后如有其他业务受到影响的,转网方应在反馈查询结果的同时提醒用户,提醒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口方应将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和咨询渠道一次性明确告知用户,并通过客服电话等方式向用户提供符合条件的咨询.第九条【解除限制的方式和途径】出口方应当为不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便利途径。对于无法通过在线方式解封的用户,至少要保证号码归属地所有自有实体营业厅为用户提供解封服务。县域内无自营实体营业所的,至少应确保有1家合作营业所提供解禁服务。提供解禁服务的营业厅应当向社会公告。用户解除限制后,携号转网方应立即允许用户携号入网。第十条【提供携号转网授权码】用户可通过发送短信给携号转网方申请携号转网授权码。为用户提供出境授权码;如携号入网后业务受到影响,携号方应及时将相关影响及解决方案告知用户,并在用户确认后立即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授权码。第十一条【带入申请】用户向携号转网方申请携号入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与在携号方登记的身份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携号转网号码对应的有效手机卡;(三)有效期内的出境授权码。第十二条【带入办理】携号转网方至少应保证号码归属地所有自有实体营业厅为用户提供带入办理服务。第十三条【实名制携号转网要求】携号转网方为用户办理携号转号时,视为新用户入网,并严格执行实名制注册相关规定电话用户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要求。第十四条【携号转入通知】携号转网方应当明确告知用户申请携号转网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以下注意事项:(一)由于技术和设备的差异,用户可能需要更换终端;(2))用户激活新卡的时间和网络切换的时间段可能会短时间影响正常通信;(3)申请携号转网时未缴纳的费用需与携号转网方结清;(四)需要及时将号码转网的。(五)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第十五条【同等服务权限要求】接入方应当按照接入用户与入网新网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则,与接入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第十六条【权责划分】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到携号转网成功生效通知后,即完成网络切换。换网完成前,原手机卡可正常使用,由持卡方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换网完成后,原手机卡失效,携号转网方与携号用户之间的电信业务关系终止。同时激活新手机卡,携号转网方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网络切换完成前,移植方不得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第三章协议管理第十七条[入网协议要求]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其用户签订的入网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户有权:选择携号转网业务,并按照本办法办理;(二)接入用户入网协议生效时间;(三)携号转网过程中,将必要的用户信息提供给携号转号集中业务管理系统,用于比对携号转网方登记的证件信息是一致的。第十八条【新协议的解除责任】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在网络上签订的具有约定期限的新协议,均应当载明一方单方解除协议的责任和方式。用户,并应标明显着条款。表述协议对用户携号转网的影响。第十九条【旧协议解除责任】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协议对网络有约定期限的,不包括用户单方解除协议的责任和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另行规定。用户如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协议终止条款有任何争议,应适用《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第四章市场和服务管理第二十条[市场行为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市场竞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实施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一条【电信服务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电信服务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拒绝、阻断、迟延提供电信服务携号转网查询服务和不受限服务;(二)增加处理条件,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断、延迟向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携带授权码服务。第二十二条【对第三方应用提供服务的要求】用户应当及时将携号转号相关的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告知相关服务提供者,相关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与携号转用户相同的标准办理转号手续。号码携带转移。为网络用户提供服务。第二十三条【业务支持要求】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开办的业务应当支持携号转用户使用,现有业务应当改造支持携号转用户。.第二十四条【余额账单处理】搬运方应在本网站用户退出时,按照规定对被搬运用户的账户余额进行处理,并提供账单服务。第二十五条【费用追回要求】转号入网完成后,转网方负责通知用户与转网方结算电信资费,告知缴费时限及逾期缴费的影响,并签发电讯账单。用户逾期未足额缴纳的,携号转网方可以通过与用户约定的方式追回相关通信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互配合,为承运人追回用户相关电信费用提供便利。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通信质量处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携号转网通信障碍处理制度,确保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携号转网用户遇到通信障碍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互配合,积极妥善处理携号转用户通信障碍。第二十七条【退号要求】导入用户号码注销后,携号转网方不得继续使用该号码,并应在达到最短冻结时间后5日内将号码退回占用该号码的电信业务《电信服务规范》运营商要求的限制。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抽查机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的违法行为,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纳入相关信用管理机制。第二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69.第三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开通携号转网服务之日起施行。No.)同时废止。相关阅读:5G救不了运营商。重回巅峰必须从减负开始。携号转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用户需同时满足5条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