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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互联网

时间:2024-02-27 11:51:02 技术突破

  处理互联网道德问题所需的原则主要基于个人和社会原则。我概述了基于康德的绝对命令和Rawl的社会合同原则的必要个人,社会和全球原则。使用这些原则,讨论了互联网和盗版的个人道德问题。讨论的社会道德问题是互联网交易的数字鸿沟和营业税。考虑的全球伦理互联网问题是互联网自由演讲,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网站的监管以及互联网在促进全球化中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涉及道德和互联网,而不是道德和互联网。1我理解道德是规范合作福利和负担的原则。道德包括由宗教或文化信仰证明的原则,这些原则通常仅由有限成员资格的群体共享。我将首先概述适用于个人,当时的社会以及全球社会和经济伦理原则的道德原则。这种道德初步是必要的,因为我认为处理互联网的道德问题所必需的原则主要基于个人和社会原则,尽管它们在某些重要方面有所不同。

  道德原则

  道德作为合作原则的基础是认识到,限制个人自身利益的规则通常可以产生更大的合作利益。2建立和保留协议是如此构想的道德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允许我们合作福利的道德原则不仅仅涉及达成协议。仁慈的原则 - 向有需要的人提供援助 - 无协议。我们只是假设人类彼此认识为同胞并提供援助,因为这样做的时候,他们期望他们在遇到麻烦时会得到援助。

  相比之下,道德具有很大的任意因素,因为它的基础是所有人明确共享的信仰,例如宗教信仰。如果一个人结婚,应该杀死女儿的原则几乎不可能基于预期的合作福利。这是宗教教派的成员规则。未能欣赏确保合作福利和主要反映主要是任意宗教或文化信仰的道德原则之间的区别,这可能是对相对主义的吸引力的原因,这种信念只有对特定群体才是正确的。3

  道德原则的三个层次是:个人,社会和全球。社会原则适用于一个社会,该团体的成员分享合作福利和彼此负担。全球或跨国原则适用于无法通过在社会之间划分来解决的问题。互联网道德问题涉及三个层面的原则。在我讨论互联网道德案例中,我将在所有三个层面上采用明确的道德标准。

  一些个人道德行为标准的合理候选人是:

直觉主义:没有总体标准,我们认为通过直觉是正确的。

功利主义:正确的做法是为最大的数字产生最大的好处。

普遍原则:根据可以成为普遍法律的原则行为。

  直觉主义实际上不是标准。它说,对对与错并没有很好的解释,但是我们仍然对什么是对与错具有强烈的直观感。对于直觉主义者来说,这些感觉无需理由。十诫自己是直觉主义理论。直觉主义的主要困难是,当正确的行动冲突的不同原则时,我们没有原则解决冲突的方式。

  可以说:采取功利主义,以使最大数量的最大利益产生最大的利益。功利主义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对于产生最大利益的动作可能是错误的呢?在您可以做得更好的情况下,采取行动较少的行动可能是正确的呢?虽然是一个合理的想法,但功利主义遭受了两个主要困难。一个是,如果我们考虑彼此孤立的行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更多好处时,功利主义者很容易违反承诺或无法履行合同。那么问题在于,允许合作利益,共同努力的机构将瓦解。除非我们认为自己有必要遵守某些非利权规则,否则不可用。

  但是,如果将这些商品修改为适用于规则而不是个人行为,则可以实现这些商品。然后,即使在个人案件中可以通过违反社会规则,可以做更多的好处,但仍受管理协议和履行合同的机构的社会规则的约束。人们采取行动不是因为个人行动产生最大的好处,而是因为正确的行动是遵循产生最大善良的社会规则。该理论称为规则功利主义。

  但是,我们如何分辨这些规则是什么?第二个主要困难是,事实证明,以任何确切的方式对个人进行善良是不可能的。因此,对于最大数字来说,最大的商品的概念只能充当隐喻。根本无法确切地确定(Arrow 1951)。4

  普遍原则伦理是实用主义的主要替代方案。普遍原则伦理坚持认为,权利不仅是一定数量的善良。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1785年)开发了普遍的原则伦理学,建立在他的绝对命令:根据原则上的行为,可以被视为普遍法律。例如,达成协议,您无意保持不可能成为普遍的法律,因为没有人会达成协议或接受协议。圣经的黄金法则:“对他人对您对您的行为做,”是类似但不太正式的命令版本。

  与直觉主义一样,普遍的原则伦理几乎没有指导正确的行动原则冲突。需要一些道德社会规则的说法,尤其是关于它们如何将其融合在一起而没有冲突的系统。20世纪的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扩大了康德(Kant)关于如何将其作为综合司法理论的建议(Kant 1785,74; Rawls 1999a)。罗尔斯的理论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并被律师,法学家和政客广泛使用。

  在个人层面上,功利主义和普遍原则伦理通常会产生相同的结果。当他们冲突时,我将赞成普遍的原则伦理。

  互联网道德问题涉及三个层面的原则:个人,社会和全球。

  在社会层面上,统治功利主义被广泛用作正义理论,尤其是通过处理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家。罗尔斯(Rawls)的替代方法是基于社会契约基于正义原则的理论(Rawls 1999a)。规则功利主义允许价值分布非常不平衡,证明了更大的整体优势所优势的苦难。相比之下,根据社会合同观点,包括所有人的福祉,包括最坏的情况。

  从社会契约的角度来看,对功利主义的另一个严重反对是,它并不直接关心自由。相反,签订社会契约的当事方将坚持每个人都有基本的自由,而这些自由不会被妥协或以其他利益而被妥协或交易。这是罗尔斯的社会合同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最大的平等自由:

  应安排社会,以便所有成员拥有所有人最大的自由,包括机会平等。

  除了诸如言论自由,集会,宗教等基本自由之外,它还包括机会平等。因此,社会的规则没有偏向任何人,并允许所有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并实现自己的能力。5仅是为了另一个自由而受到限制(Rawls 1999a)。

  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是差异原则:

  社会上的经济不平等是有道理的,因为他们使最不愿优化的社会阶层的成员比没有不平等现象更好。

  差异原则的社会契约基础很简单:如果您进入一个不了解自己在该社会中的特定位置的社会,则差异原则可以保证您不会比您需要的情况更糟。

  在社会层面上,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实用主义的合理替代方案。它们是我将在此级别采用的道德原则。

  在全球或跨国层面上,仅仅扩大社会中司法的道德原则,存在严重的问题。全球关注的是那些显然不是一个社会或另一个社会的责任的问题。它们有两种类型:对社会之间的关系和全球化的关注,包括经济的关注。因此,在这个级别上,需要两项社会契约:一项国际社会契约和全球经济社会契约。国际社会契约基于罗尔斯的《人民法》(1999年),要求极简主义的民主国家7避免干预彼此的事务,并在需要时互相协助。全球经济社会契约与罗尔斯的司法原则有着类似的类似方式,但是它们的派生和应用存在重要差异。全球经济社会契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是由在全球经济中分担福利和负担的个人一致的。因此,全球最大的平等原则适用于个人,公司,州或任何其他全球机构。同样,全球差异原则仅适用于全球经济的参与者及其应用必须尊重国内正义(Schultz 2010)。

  舒尔茨的信息技术和全球化伦理(2010年)包含了对这些全球原则,它们的理由以及它们对竞争账户的优势的非常广泛的讨论(Schultz 2010:第二节和III节)。讨论中的一点点在考虑互联网道德问题方面很重要。大多数功利主义者和一些社会合同理论家对除所有人类以外的任何人都没有道德合法性。这听起来很高,但我相信这会导致不可接受的道德结论。我偏爱的全球经济社会契约是在全球经济中分享福利的人们与负担之间。替代性的国际化观点需要对彼此没有联系的人进行重新分配。取而代之的是,我认为正确的道德原则是个人仁慈原则的类似物:当一个人的社会成本不会太大时,帮助其他社会(或其他经济体)。8

  20世纪的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扩大了康德关于如何将其纳入全面正义理论的建议。罗尔斯的理论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并被律师,法学家和政客广泛使用

  互联网的个人道德问题

  我将考虑两个个人的互联网道德问题:使用互联网与性伴侣结识,并将互联网用作被认为是“盗版”的东西,即单独复制数字内容以供个人而不是商业用途。这两个问题也都有社会维度。因此,我将讨论这些问题的个人和社会方面。纯粹的社会问题将随后进行讨论。

  通过互联网,尤其是通过Facebook和Twitter等社交媒体与人们会面并与人们进行沟通变得很普遍。尚不清楚互联网在约会和性别领域引入了任何新的道德问题。通过互联网找到性伴侣也已经变得相对普遍,尽管这种做法既有好处又具有弊端。一个好处是,小镇和农村地区的人们突然与人口稠密的大城市的性伴侣相同。一个缺点是,实际的人可能与他或她展示自己在互联网上的情况有所不同。有时,实际的人可能会完全不好,并且可能正在使用互联网进行剥削,甚至是伤害或杀害。有时,实际的人可能是一个完全的小说,以诱捕毫无戒心的恋童癖。10但是,所有这些效果可能是电话交谈的后果,或者在某种程度上(在某种程度上)在酒吧或餐馆举行会议。但是,与手机,酒吧或餐馆不同,互联网媒体能够访问性掠食者的数据库并将其过滤掉。最近,Match.com通过同意筛选所有成员来解决诉讼。显然,互联网媒体在可能的情况下筛查其成员以消除对其他成员的可能损害是道德的。其他互联网媒体公司显然同意,因为Match.com的筛选有望成为行业标准(Williams 2011)。

  互联网介导的关系的心理影响可能需要一些时间才能准确评估。当互联网介导的关系实际上取代面对面的关系时,可能会有问题。人们确实会沉迷于有性带电的网站和互联网色情制品。但是,如果对“上瘾”的描述是正确的,那么这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个人问题,一种心理疾病,需要某种形式的治疗。

  在社会层面上,互联网上确实有所作为的互联网的一个促成功能是在互联网上缺乏审查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这是因为固有的互联网设计功能 - 没有一个人必须通过中央计算机才能进入互联网,因此很难进行有效的监视。最近,在2011年阿拉伯之春的政治自由领域,互联网一直是恢复正义第一原则的自由的强大力量。这些自由是所谓的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隐私,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可以通过与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智能手机等设备自由交流的能力来增强。当提出或实施对互联网自由的限制时,请记住这些自由也很重要。在这方面,WikiLeaks的重要情况将在稍后讨论。

  显然,互联网媒体在可能的情况下筛查其成员以消除对其他成员的可能损害是道德的。

  版权和盗版

  版权和盗版问题也是具有重要社会伦理学维度的个人道德问题。人们可以随意制作数字副本,这些副本可以向互联网上的任何人使用。道德问题是,这是否仅仅是朋友交换副本(完全道德)的延伸,还是它是非法(和不道德)侵犯版权的行为。共享副本的一种全新方法需要重新思考道德原则。我将从罗尔斯的司法原则的角度考虑财产权和所有权的版权的道德基础。然后,我将将这些结果应用于涉及数字复制的问题。

  版权的原始目的是使知识产权的艺术家或创造者具有重现它的独家权利,而不仅仅是让艺术家或创作者能够获得合适的奖励来创造他的创作。最终,这项权利的存在是刺激创造力。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Lewis 2001:1):

  版权的主要目标不是奖励作者的劳动,而是“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为此,版权保证了作者享有其原始表达的权利,但鼓励他人自由建立在作品传达的思想和信息的基础上。

  近年来,随着持有版权的公司在国会中使用其影响力来延长版权时期,版权的最初意图显然已经扭曲了。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首次将发布和出售作品“未经授权访问”定为犯罪。14年的最初版权期现在为70年,从出版物出版了95年,从创建公司创建了120年!(Lewis 2001)。扩展版权的好处是增强的公司利润,并且延长的时间范围确保刺激创造力的任何联系都是非常有限的。实际上,120年的扩展只能使不朽的公司而不是凡人个体受益。但是,道德问题是关于这种情况的正义。如果对公司利润的贡献是拥有和执行版权的足够理由,那么在秩序上,最近起诉消费者制作数字副本的是道德。但是,如果对个人的这些限制的司法原则没有基础,那么通过法院或立法机关改变法律环境的道德基础。但是,法律是不公正的事实并不能赋予一个人打破或忽略它的权利。相反,应该尝试改变法律。

  我跟随罗尔斯(Rawls)在他对财产权的叙述中。根据罗尔斯(Rawls)的说法,财产权在公正的社会中有两个原因:首先,因为社会资产往往会恶化,除非代理人被命名为维护它们;第二,因为个人财产权是基本的人权(Rawls 1999b:8,65)。个人财产是在公正社会和自尊心中个人发展的必要基础(Rawls 2001:114,58-59)。但是罗尔斯明确指出,财产权的两个更广泛的观念不是基本的:首先,自然资源和生产手段中的私有财产权;其次,参与社会拥有的生产和自然资源的控制权平等的权利(Rawls 2001:114)。

  该主题所需的最终要素是公司的道德角色。公司是能够在某些方面行事的法人实体,主要是在财产权,法律责任和政治权利方面。从理论上讲,创建公司是为了服务公共利益,其跨个体地位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发挥作用,而无需不断转移财产权和责任。(公司)。作为出于效率的原因而创建的法律构造,显然不应继承构成个人的所有权利。10但是,它在拒绝他们的权利将否认构成公司的个人的权利。如果公司权利唯一的理由是公司本身的有效运营,那么司法原则要求我们考虑公司对公司以外个人权利的影响。

  因此,声称版权的公司持有人有权以任何他们想要的方式处置其知识产权(“绝对”所有权权利),这根本不受司法原则的支持。11必须证明,个人的自由表达权可以通过一般知识产权或尤其是版权扩展的绝对所有权增强。由于增强自由表达的对立面似乎实际上是结果,因此没有权利如此绝对的所有权。

  我认为,1984年最高法院的Betamax裁决是此问题的正确法律和道德基础(Findlaw Legal News 1984)。法院裁定,在公共电波上广播的非商业家庭使用录音是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犯版权。此外,即使对VCR的房屋使用被认为是侵权使用,VCR的制造商也不承担责任作为侵权者。

  快进了20年,我们发现音乐和电影公司努力工作妖魔化,起诉和迫害个人为自己使用副本。在2004年8月的前一年,录音行业起诉了不到4,000个人,以下载受版权保护的音乐。被起诉的人被迫满足成千上万的金额,因为专业娱乐的法律支出或版权律师的成本更高。(Bridis 2004)。美国电影协会于2004年11月宣布,它将开始采用相同的策略,起诉下载者的金额30,000美元至150,000美元。MPAA在下载供个人使用和转售下载之间没有区别(Hernandez 2004)。

  唱片和电影公司的行为显然是合法但不道德的。那些音乐和电影的制作和转售副本被正确地称为海盗,唱片和电影公司追求这些人既合法又道德。但是,巨大的公司的奇观显然是错误地增加利润的误解并不令人振奋。12更糟糕的是,这些公司显然会在任何可能出现的数字复制中盖好数字复制。电影制片厂表示对Tivo的关注,这使用户可以将录制在Tivo上的电影传输到其他设备(Wong 2004)。另一方面,加州地方法院于2003年裁定,如果使用其软件来制作非法副本,则档案交换服务Grokster不承担任何责任。尽管该法院的裁决与1984年最高法院的Betamax裁决相似,但美国最高法院对此进行了推翻,并于2004年裁定,Grokster确实对任何侵犯版权都承担责任。结果,Grokster于2005年倒闭。数字复制有助于传播知识产权,并在这方面进步。此外,个人拥有个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3当然必须承认,数字复制使唱片和电影公司更难以相同的方式收集收入。但是,对于他们在包括相对免费的数字复制在内的世界中研究盈利能力的方法上,也许比试图将其淘汰更好。任何有效使世界安全的电影和音乐收入模型安全的措施都可能包括明显违反最大平等自由原则的措施。

  那么,个人的道德回应应该是什么?允许唱片和电影公司起诉,骚扰和侮辱私人以供自己个人使用的副本的法律和政策是不公正的。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制作数字副本。相反,应尝试改变法律和政策。如果这些尝试不成功,那么某种形式的公民抗命可能是合理的。但是要使公民抗命是合理的,必须明确地制定一个人的行动,以证明有关正义的观点。14例如,在本案中,如果有人决定下载音乐作为公民抗命行为,他或她将首先必须通知唱片公司他或她将要这样做。然后,当起诉时,他或她将不得不愿意支付罚款。不知何故,我认为很多人会这样做。当然,下载音乐或电影并试图不被抓住与公民抗命无关。

  互联网社会伦理问题

  我已经讨论了互联网在帮助履行罗尔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的作用,即他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司法的第二个原则,即差异原则,对于讨论所谓的数字鸿沟的讨论很重要:最不利于互联网的互联网使用(或缺乏使用)。有两个问题要考虑:首先,最不顾客的互联网使用如何影响他们的生活前景?其次,其他经济领域其他部门对互联网的使用如何有助于最不愿意的人的生活前景?

  那些可以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人和社区以及那些不能有效的人以及那些不能有效的人之间存在差距。一个令人担忧的是,更加优先的人正在获得自己使用互联网的好处,而最不利于互联网则没有使用互联网,因此落后于更加优越的互联网。该论点的前提之一是使用互联网会提高个人生产力。

  减轻此问题的尝试是根据提高使用技术的技能而不是直接在改善生活前景方面进行的。从司法的角度来看,提高互联网技能的假设将提高一个人获得经济成果的能力,尽管合理,但需要通过更多的研究来确认。与其他可能的改进相比,相关技能的某些改进可能会更有效地提高互联网相关技能的某些改进,这很可能会更有效。无论如何,正义要求我们尝试找出答案。

  截至2000年,美国商务部发现白人(46.1%)和亚裔美国人和太平洋岛民(56.8%)的家庭继续以互联网访问的水平是Black(23.5%)和西班牙裔(23.6%)的两倍以上)家庭。他们还发现,每年赚取75,000美元及以上的家庭中有86.3%的家庭获得了互联网访问,而每年收入低于15,000美元的家庭中有12.7%(Commerce of Commerce of Commerce 2000)。Kaiser Family Foundation 2004年的一次更新发现,低收入和少数族裔青年使用计算机或互联网的可能性要少得多。在2004年,有92%的家庭在家中获得了75,000美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而收入低于20,000美元的家庭中有45%。互联网访问可在主场访问80%的白人,而67%的西班牙裔和61%的非裔美国人则获得了互联网访问(Kaiser Family Foundation 2004)。

  因此,尽管有所改善,但毫无疑问,试图提高缺乏他们的人的互联网技能也将最终以较少的富裕目标为目标。但是,问题仍然是关于互联网技能的提高如何改善受人不下的前景。机会平等本身可以证明减少数字鸿沟的努力是合理的。在没有电子邮件功能的情况下,即使在没有电子邮件的情况下申请更高地位的工作也是不可能或不可能的,正义也需要使此功能甚至最不受欢迎。15

  最不愿意的互联网使用如何影响他们的生活前景?经济的其他部门对互联网的使用如何有助于最不愿意的人的生活前景?

  当我们运用差异原则并考虑最不利于的互联网使用情况时,我们需要考虑其使用的影响以及提高生产力对前景的间接影响。即使互联网本身不使用效率,即使他们自己不使用效率,也从效率上受益匪浅。但是,从司法原则的角度来看,提高的互联网技能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缘故而不是有价值的。提高的技能必须通过实施公平的机会平等,或者通过改善最不利于人的前景来促进司法的第一个原则。尽管很有可能提高了较弱势的工作以实现这两种原则,道德和正义的互联网技能要求我们保持在这一领域的适当关注。

  基于Web的交易的营业税

  当前的互联网道德政策是:(在美国)是否应在基于Web的交易中收取营业税?如果是这样,规则在哪里?如果没有,这不是电子商务的不公平优势吗?这个问题涉及基于互联网的公司超越传统司法管辖区的能力,因此是以下各节中讨论的全球道德问题的较小规模的先驱。

  美国的营业税是由各州收取的,每个州都设定了自己的百分比及其自身的列表,即应纳税和不纳税。该税是根据在该州有实体存在的企业进行的交易收取的。两项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国家贝拉·赫斯公司(National Bella Hess,Inc。诉伊利诺伊州的税收部诉1967年的伊利诺伊州税收部)和Quill Corp.诉North Dakota诉North Dakota案)发现,这将是邮购的过多负担(现在,Internet,基于)的公司将遵守7,600个州和地方税法,从而对州际贸易有违宪的限制。因此,最高法院的营业税地原则(2007年地方自力更生研究所):

  只有在管辖范围内具有实际存在的公司才能收取该管辖权的营业税。

  此外,一些“点击和婚姻”零售商认为,其电子商务业务与商店无关的不同法律实体。因此,他们的互联网媒体缺乏物理存在,不需要收取营业税。(2007年地方自力更生研究所),但是包括诺德斯特罗姆(Nordstrom)在内的许多人都遵循营业税地原则(nordstrom.com):

  Orders shipped to AZ, CA, CO, CT, FL, GA, HI, IA, ID, IL, IN, KS, MD, MI, MN, MO, NC, NJ, NV, NY, OH, PA, RI, TX,UT,VA或WA [Nordstrom拥有物理设施的状态]将在您的总订单中增加所有适用的本地和州销售税,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向您的运输费用。

  国会正在尝试改变局势。拟议的联邦销售税公平和简化法案将要求所有零售商收取和汇款营业税。除非销售税法被严重简化,否则这种更改将引起先前的最高法院异议,并且该法案包括该效果的语言(地方自力更生研究所,2007年)。不幸的是,不同的州和地方政府可能仍然能够以不同的税率征税。唯一的更改将是统一的应税项目类型和宣传变更程序的程序。很难看到这将如何满足最高法院以前没有超重负担的要求。

  但是道德问题是正义之一。我们之前已经看到,最高法院并不总是只做决定。因此,我们可以问,是否可以在税收管辖区中豁免企业的实践,即公正的做法?最高法院是否从司法的角度纠正企业的理由是,即由于不得不遵守大量司法管辖区颁布的大量变化规则而造成的负担?

  让我们假设营业税本身是合理的机构。由于各种原因,这可能是某些司法管辖区能够获得属于公正社会的活动(警察保护,医疗保健)的唯一方法,即使税收正确地描述为“回归”收入个人。更重要的考虑因素是,互联网业务交易根本不会在一些特定的物理位置进行。

  邮购(和电话订单)销售交易仍在特定的物理位置进行。销售组织的运营在一个地方,客户在另一个地方。但是,借助互联网,销售交易的各个部分不仅可以散布在许多州,而且可以散布在许多国家。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应在支持卖方和客户之间商业交易所需的基础设施的地点收取税款。卖方应仅了解其经营业务领域的税收规则(因此有责任为商业所需的基础设施做出贡献)。但是,当计划在旧金山计划并在新泽西州的服务器上执行营销时,情况有所不同,并且该订单信息是从爱荷华州的一名客户中获取的,并由爱尔兰的某人处理,并在西雅图协调了从科罗拉多州的仓库运输的运输在巴哈马进行了付款,以及有关班加罗尔处理交易的问题。这样的公司的实际存在在哪里?最高法院的营业税地点原则似乎不再适用。

  征收销售税的位置所在的正义的考虑正在帮助支持您开展业务的位置的基础设施。因此,将传统的营业税收税扩展到电子商务似乎是非常错误的。征收单独的国家(甚至国际)税来帮助支持互联网基础设施将有一些正义。但是,市场经济没有要求使实体公司生命安全。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应该决定。没有正义的要求,实际上,利用政府重新分配权力使传统企业具有竞争力是滥用政府权力。即使旅行社失业,政府也不适合防止航空公司对电子入学票的收费。一定程度的经济错位是自由市场运作的一部分,市场经济是一个重要的机构,帮助我们的社会满足正义原则。16

  因此,公平的税收基于支持税收实体运营的基础设施的位置。加利福尼亚州目前在互联网交易中拥有所谓的“使用税”。这项税款与销售税相同,与州所得税一起收取。但是,对于典型的戴尔Inspiron笔记本电脑而言,这又是公平的税收……在马来西亚,在马来西亚与菲律宾,日本,韩国,哥斯达黎加,墨西哥,墨西哥,台湾,以色列,以色列,以色列,或中国聚集在马来西亚,在马来西亚组装。(Friedman 2005:415–417)称此为“使用税”是加利福尼亚州不公正地试图解决最高法院的营业税地原则。加州没有使用税的道德基础。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需要加利福尼亚基础设施的交易的部分才能征税。

  在全球环境中运用这一推理,任何为全球贸易提供基础设施的机构都有权由使用基础架构的人付款。但是,互联网是以分布式支持的。不仅没有中央计算机,也没有任何因服务的商业ISP收费或对Internet的贡献是业务费用的公司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非营利组织的公司。因此,借助当前的互联网架构,无需任何额外的支持,因此无需跨国互联网营业税。

  全球化的道德互联网问题

  我将考虑的全球伦理互联网问题是互联网自由演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网站的监管以及互联网在促进全球化中的作用。

  由于互联网的性质,所有网站都具有国际影响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在没有被阻止的所有领域都可以看到。但是许多网站只有本地相关性。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比佛利山庄的餐馆清单几乎完全吸引了该地区的餐馆。他们可能正在尝试寻找一家餐厅,或者只是在看到Rodeo Drive上的周围。我们可以将这些本地网站与打算的网站进行对比,不仅要拥有国际受众,而且可以跨跨性运行。

  特定公司的法律和习俗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跨跨性行为的网站?

  在两种类型的情况下提出了道德问题:首先,一些网站位于其他国家 /地区,以规避将要查看网站的国家的法律。在一段时间内,在不禁止活动的国家 /地区提供免费下载的音乐网站。Napster和Grokster免费服务有效地被美国的法院裁决终止。Grokster的服务器位于西印度群岛美国以外。其次,由于其原籍国的政治或意识形态原因,其他网站被禁止,必须搬迁才能继续可用。中国的大防火墙(正式称为“金盾”项目的口语名称)阻止了可能威胁中国政府的内容,包括Wikipedia和BBC新闻等网站,以及言论自由,民主,Tiananmen等主题广场和达赖喇嘛(Elgin 2006)。在更尊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人权的国家中,除了淫秽和商业原因外,很少有关闭网站的要求。17下面讨论的WikiLeaks案是一个重要的例外。

  这两种案件提出的全球化道德问题很明确:特定公司的法律和习俗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在跨跨跨国运营的网站?音乐下载网站Grokster是从加勒比海的服务器运行的事实并没有使其免受美国法院的判决的关闭。没有全球机构或政策来处理这些问题。国际法院(ICJ)裁定各州之间的争议;独立的国际刑事法院(ICC)努力为危害人类罪。但是,这两个法院都旨在处理基本的常规法律纠纷,这些法律纠纷难以或不可能在任何国家管辖区中定位。

  2002年左右,Yahoo向中国政府提供了有关两名亲民主记者的信息,他们后来被判入狱并显然遭受了酷刑。记者后来成功起诉了美国的雅虎。雅虎最初声称它只是遵守中国法律(Elias 2007)。明显的道德问题是,雅虎是否应该这样做,是否应遵循一个国家的法律。背景问题是跨国公司应遵循谁的法律(如果有)?同样,这是一家互联网公司,这一事实使一个问题更难回答。使用外包制造,选择将是发生运营的国家。尽管雅虎,虽然雅虎本身似乎遵循了中国的电子邮件操作,但并不是那么清楚。

  在雅虎2007年的年度会议上,雅虎股东以少数投票反对雅虎拒绝审查制度的提议(BBC News 2007)。显然,雅虎作为一家公司,受其股东投票的约束。但是从道德上讲,跨国公司的股东有最后一句话吗?

  解决全球伦理问题的一种解决方案是仅仅是为了扩展特定社会的正义原则。政治理论家查尔斯·比茨(Charles Beitz)认为,存在“足够”的背景全球社会和政治机构,以验证在全球背景下的国内正义原则的应用(1979:148-149)。但是,这些全球机构如何成为全球最大的平等原则或全球差异原则的车辆?

  例如,考虑雅虎在中国法律方面的问题。如果我们只是与司法原则“全球化”,我们将不得不说中国法律无关紧要。它与最大平等的原则相抵触,这是Beitz是全球正义的优先原则。当然,我们知道这是正义的正确原则,如果中国人不接受,那就是他们的问题。“我们”可以要求中国不要审查互联网或作为全球正义执行者实施制裁。所有社会合同理论均基于遵守协议的人的同意。但是,比茨的全球社会合同要求我们将自己的信念强加于他人。而且,在实现这一目标上,谁在道德上是有道理的,这还远远不清楚。

  国际化功利主义是扩展到全球范围的功利主义。在中国雅虎这样的情况下,国际化功利主义将考虑哪些政策将产生全球最大的(平均)价值。显然,我们应该考虑平均值而不是总体总价值。否则,中国人总是会因为他们的数量更大而获胜。即使有了这种澄清,也要质疑言论自由是否比经济利益更有价值。中国可以在不限制个人自由的情况下实现令人叹为观止的经济增长吗?如果中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有理由的,那么雅虎是有道理的,因为他们将异议人士交给中国政府遭受酷刑。跨国正义的问题甚至都没有引起国际化功利主义。此外,雅虎的股东可能有良好的实用性理由,以反对任何禁止审查制度。让每个国家在互联网上执行自己的审查法可能会为Yahoo带来更多利润。一个功利主义者可能会争辩说,让公司坚持最大化利润的目的是将为所有人带来最佳结果的政策,尽管这种说法几乎肯定是不正确的。

  从两种全球社会契约的角度来看,雅虎的案例,道德的结论是,如果没有某些跨国法律规则或政策,雅虎就没有良好的道德选择。雅虎坚持遵守一个州(中国)的法律,并在另一个国家(成功起诉)(美国)受到惩罚。下面讨论的2008年10月的全球网络计划可能是道德解决方案。

  股东对禁令对审查制度的投票是另一回事。雅虎的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没有权利拒绝包括互联网用户在内的全球经济中的参与者平等权利。因此,他们无权防止雅虎执行平等权利(即禁止审查制度)。这是从全球社会契约原则的最大自由原则中得出的。因此,雅虎有权忽略股东投票。

  2008年初,由于苏黎世银行朱利叶斯·贝尔(Julius Baer Bank)和信任(Trust)声称,该网站声称该网站已发布了被盗和机密的材料,因此在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San Mateo)的服务员Wikileaks被命令关闭。有趣的是,组织的确切位置尚不清楚。它在巴黎的发言人和中国持不同政见者的材料。WikiLeaks最初在美国法院未能成功地认为,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Elias 2008)。该论点后来胜出,关闭整个网站在美国法律中构成了非法的“先前限制”,即使删除文件也违宪(Kravets,2008年)。

  2009年,Wikileaks在一项高度公开的行动中发布了大量美国政府的机密文件,许多文件涉及伊拉克和阿富汗的战争。结果是瑞典试图以明显的性别指控逮捕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Assange)的创始人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Assange)。在美国,主要的信用卡公司签证和万事达卡拒绝兑现对Wikileaks及其创始人的辩护(Hosenball 2011)的贡献。维基利克斯的美国告密者布拉德利·曼宁(Bradley Manning)仍被囚禁在非常不人道的条件下,没有听证会,这是完全违宪的。曼宁实际上是一个政治犯。他的政治囚犯地位得到了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的批准。18这里有两个问题:美国未能兑现其对囚犯待遇的人权保护措施,以及Wikileaks对自由语音权利主张的基础。

  这两个问题是相关的,因为至少从9/11起,美国政府就决定对“国家安全”的考虑,特朗普人权人权关注,例如囚犯权利和言论自由。这里有两个点:首先,如果人权不是以国家安全的名义捍卫什么的一部分,那是什么辩护?声称“自由”被捍卫变得完全空虚。其次,从历史上看,“国家安全”是国家行动的理由。国家安全始终是纳粹的理由,即围绕和执行犹太人,吉普赛人,同性恋者等(Todorov 2001)。在美国,没有承认,国家安全比普通公民的自由更保护富人的持有。由于对“国家安全”一词的广泛滥用,以证明道德上可憎的行动是合理的,所以我认为这在道德上没有任何权重。WikiLeaks文件涉及的战争涉及任何不道德和违反国际法的战争。因此,Wikileaks犯有尴尬和揭露实际上是战争罪犯的政府官员的罪名。

  全球伦理互联网政策

  雅虎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具有诸如言论自由之类的人权的法律。确实,发现在美国,言论自由权不适用于互联网,这让我感到震惊(Jesdanun 2008)。全球经济社会契约的当事方将同意具有最大自由的全球原则。那么,该原则如何在各个国家司法管辖区中执行呢?发现限制诸如言论自由之类的人权至关重要的任何司法管辖区(例如中国或美国)可能不愿意签署国际条约,不限制言论或其他权利。在所有国家的合作自身利益中,一项国际终止税收转移的协议将会或不再是无数的。但是关于人权的协议仅影响个人。实际上,尚不清楚跨国人权权威会使情况变得更好,因为具有足够权力的权威来覆盖一个国家内部有关权利的法律,很容易成为全球专制。在全球经济最大的基本规定下改善人权地位的适当机构可能是像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全球互联网自由联盟或全球网络倡议这样的机构。

  全球互联网自由联盟是一组非营利性和盈利公司,这些公司致力于开发,实施和传播技术,尽管有政府限制,允许自由访问互联网。Google,Yahoo和其他主要的跨国互联网和通信公司通过在2008年创建全球网络计划来表明他们对互联网自由的严重性。该计划承认,全球互联网和通信公司致力于尊重言论自由和隐私自由。这些公司现在同意即使面对不遵守国际标准的国家,也同意尊重这些权利。该计划包括对公司如何实施该计划原则的独立审查(《全球网络计划》 2008年)。一些非政府组织担心不包括强制性处罚(Sarkar 2008)。但是包括独立合规性审查,这些公司承认全球正义原则优先于压制性国家法律的重要性不能被夸大(《全球网络倡议》 2008年)。

  更一般的问题是,应在全球和哪些机构中执行人权(在最大的同等基本中)在多大程度上是应有的?众议员克里斯·史密斯(Chris Smith),R-N。J.于2007年提出了一项众议院法案,该法案将禁止美国互联网公司将个人身份信息移交给使用该信息来抑制异议的政府。如果科技公司发布信息,他们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Google和Yahoo都希望美国政府和其他国家将互联网自由置于首要任务。“我们已要求美国政府通过贸易关系,双边和多边论坛以及其他外交手段来利用其杠杆作用,以创造一个全球环境,在该环境中,互联网自由是优先的,人们不再被监禁以在线表达自己的观点Yahoo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Michael Samway(Sarkar 2008)说。

  一个相关的道德问题是公司是否应该提供互联网审查的设备。思科系统被指控按照中国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的设备,这是思科拒绝的指控(Earnhardt 2006)。诺基亚西门子还被指控向伊朗提供设备用于审查制度(Risen 2010)。微软坚定地反对这些做法。微软在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份代理声明中说:“ [微软]将避免为互联网限制国家的政府机构提供旨在促进互联网通信审查的设备或培训(MSFT DEF 14A 2007)。

  设备问题和更多的互联网审查案例增加了人们对全球网络倡议是否应由众议员克里斯·史密斯(Chris Smith)的全球在线法案补充的兴趣。如前所述,这无疑将帮助美国公司和具有大量美国业务和市场的公司,但它将对压制政权产生影响(Risen 2010)。

  这些事态发展将有所改善跨国参与者的情况。但是在某些国家,仍然存在内部司法问题。中国的问题有充分的记录,但其他国家仍然远非最大的平等自由。19在实施全球网络计划之前,诸如Google等大型公司采取了必须遵守限制自由的地方法律的立场。2008年5月,Google宣布,它向警方提供了有关其Orkut社交网站用户的信息,以遵守印度法律。警方使用信息(IP地址)逮捕了一名嫌疑人,因为他们发布了有关印度顶级政治领导人的庸俗内容。Google的行动显然侵犯了全球经济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在印度,显然损害了一个人的“谦虚和声誉”,尤其是政治领导人,是刑事犯罪。20可能有充分的理由遵守当地法律,这与最大的平等原则发生冲突。可能不遵守当地法律会产生更大的自由限制。例如,如果不遵守当地法律,则会关闭一个有价值的社交网站。但是,无论自由多么限制,所有地方法律都采用的原则显然是错误的。至少,Google应该提供抗议中的信息。据推测,在订阅全球网络计划的原则之后,他们的行为会有所不同。

  Google在巴西的行动截然不同。Google在巴西采取了行动,以阻止儿童色情制品,并在那里使用的社交网站网站上仇恨犯罪,但Google没有提供向官员提供用户信息的信息。2007年8月,巴西联邦检察官说,Google未能遵守提供有关据称传播儿童色情和仇恨言论的用户信息的请求。Google从其小组中消除了这些用户,但拒绝向当局发布有关其信息的信息,并认为它受美国法律保证言论自由的约束。该公司还针对有问题的内容采取了其他行动,这些行动显然满足了巴西当局(Assible Press 2008)。比较这两个案件,有趣的是,在印度案中,Google声称必须遵守当地法律,但在巴西案件中必须遵守美国法律。Google现在可以更加一致地声称必须遵守全球网络计划的原则。但是,一个问题是,政府是否会发现遵守公司间协议的遵守迫使其违反法律遵守美国法律的理由。

  Yahoo的首席执行官Jerry Yang表达了类似于Google在印度职位的看法。杨声称他是“美国价值观的一位信徒”,但补充说:“当我们在世界各地运作时,我们没有强烈的美国观点。”一些国家希望在网络上进行重大干预,而另一些国家则希望不受限制地离开网络。因此,杨说:“我们在这些环境中运作,以至于法律具有任何清晰度”(Bartz and Dobbyn 2008)。杨的评论背叛了道德盲目,即使在全球网络计划之前,雅虎自己的行动实际上都与之相矛盾。从道德上讲,言论自由不仅仅是民族偏爱的问题。这就像说有些国家更喜欢压迫他们的公民,而其他国家则不愿压迫他们的公民,而我们将对此保持中立。Yahoo建立了一项基金来帮助侵犯人权的受害者的事实表明,他们真的不相信在互联网上表达自己的意见而被判入狱只是国家偏爱的问题。我相信雅虎的真实立场应该是,他们遗憾地不得不服从中国法律才能在那里进行业务,但是他们希望中国法律能够符合全球司法标准。他们对全球网络计划的认可现在可能使他们有可能拒绝与中国标准一起使用。

  我认为这些案件表明,就互联网访问而言,我们对全球正义的直观判断符合全球经济最大的平等原则。这些案例说明了这样的后果,即Google和Yahoo等专业互联网公司有责任维护全球经济最大的原则。他们创建和实施全球网络计划是履行这一职责的主要步骤。尽管该倡议是一项自愿协议而没有强制性罚款的事实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但这可能是目前可以做的最好的。正如我之前观察到的那样,目前认为他们有权抑制言论和侵犯隐私权的压制性政权将同意国际条约(仅由美国法律)达成这种行为。

  互联网对全球化的道德责任

  互联网的全球化推动者到底是多少?我认为,毫无疑问,随着我们现在所经历的全球化,没有互联网就不可能发生。经济全球化尤其如此。但是,一旦互联网出现,全球化,尤其是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避免的吗?《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Thomas Friedman)似乎相信这一点 - 他称自己为“技术决定者”(Friedman 2005:374)。如果全球化是互联网不可避免的结果,那么可以这么说,互联网在道德上“脱节”。Internet只是超出其无法控制的流程的推动力。

  但是技术决定论和一种危险的观点和危险的观点。在技术决定论中,实际上可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确定了技术的发展,即技术进步的外观。我将这种观点称为提前的决定论。第二种观点是,一旦出现了技术进步,其最广泛的有用应用是不可避免的。我称此视图应用程序的确定性。应用决定论是危险的观点。弗里德曼(Friedman)是申请决定者。没有证据表明他是一名提前决定主义者。

  应用决定论的危险来自随附的说法,即技术(包括互联网)始终是一种改进。这一说法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技术是对较旧秩序施加的新秩序,并且很容易产生有害的副作用,而发展的尽职调查无法阻止。氯氟化合物(CFC)的发展是这种副作用的一个例子。CFC在表面水平上惰性,但对地球上生命所需的臭氧层层的高度破坏性。因此,应用确定论与新技术必然是一种改进的观点一样是错误的。

  提前确定性不是一个特别危险的观点,但显然也是错误的。大多数技术进步是无法预测的,仅出现机会因素。在这方面,技术进步类似于有机生命形式的演变。重要的技术发展以非常不可能的方式出现,当然不是由于预定义的刚性研究计划的结果。互联网和万维网尤其如此。互联网本身最初是一个美国国防部的项目,不需要中央计算机才能使该系统不受核攻击的影响。瑞士物理学家Tim Berners-Lee开发了万维网,作为交换包括文本和图形在内的科学信息的一种方法。伊利诺伊大学的研究生开发了Web浏览器(对于广泛使用Internet)(Kristula 2001)。波士顿大学的本科生开发了一个有用的点对点文件共享应用程序(NAPSTER)(Wikipedia 2008)。因此,全球化所需的互联网技术并不比恐龙年龄段之后的哺乳动物的兴起更多。

  NAPSTER示例还显示了应用决定论的虚假性。音乐公司在2001年使用法院关闭了免费的音乐共享服务。几年后,一些评论员认为音乐行业的表现不佳源于他们未能找到一种从点对点技术赚钱的方法而不是关闭它。但是,NAPSTER示例仍然支持应用程序确定性的版本。对于弗里德曼(Friedman)而言,推动应用决定论的力量是自由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他指出:“如果您能做到[应用技术],则必须…,否则您的竞争对手会”(2005:374)。就音乐行业而言,他们没有,只是通过法院努力扩大其(垄断)财产权。因此,人们无法利用技术,但最终市场将摧毁它们。这种应用确定性的品牌可能是正确的。但是显然,这取决于市场作为自由市场的运作,而没有垄断或寡头障碍。因此,自由市场的应用决定论或不再是声称正确运作的市场经济将带来良好的经济成果。这不是一个危险的主张,是正确的。

  我们遇到了一个道德问题:谁负责技术的适当和乐趣使用?我们已经看到,如果不是互联网,许多全球化机构可能不存在。然而,让互联网对每个互联网应用程序的每一个不良后果负责是不正确的。一方面,即使有最佳的尽职调查,也不是所有后果都是可以预测的。对于另一个人来说,没有机构对其行为的所有后果都承担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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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记

  本文属于应用伦理,而不是哲学。

称为囚犯的困境的回报矩阵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下有道德原则提供合作利益的情况,而选择是要观察到这一原则或不观察并以自身利益行事。回报反映出,如果其他所有人都遵守(合作的道德)原则,但您却没有,但您却始终可以从自私或自私的观点中做得更好。如果每个人都自私地行事(即违反),那么与其合作福利的合作原则不再可用,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比每个人都遵守。因此,我们拥有道德原则的唯一途径是,如果我们将合作理性的原则视为优先级,而不是对自身利益的考虑(Schultz 2010,第4章)。

我在伦理和道德上的区别是基于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发展他的正义理论方面提出的区别。罗尔斯(Rawls)区分了规范合作行为和全面学说的正义原则,这些原则不允许影响(合作)社会契约(Rawls 1999)。有关进一步的讨论,请参见Schultz(2010,第4章)。

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在1972年赢得了诺贝尔奖,他在他的“一般可能性定理”中证明了一致且最少的个人喜好是不可能的。这种合并称为“社会选择”。作为一种可用理论的功利主义将需要做出如此不可能的社会选择。Arrow的证明使用相当抽象的数学(部分订购理论),而非数学家无法获得。有关简短(但仍在技术)帐户,请参阅

罗尔斯(Rawls)在第二个原则下包括机会平等,尽管在讨论如何应用差异原则时,他本人将其与第一个原则的自由相关联。参见Rawls(1999a,82)。

“更好”是可以衡量的,以使能够受到个人生活前景的社会结构影响的价值观进行衡量。罗尔斯(Rawls)将权力,收入和财富视为有能力的价值观(Rawls 1999a,78)。

“极简主义民主”一词是从辛格(2004,101)借来的。我关注歌手,因为这是参加国际社会的适当标准。极简主义的民主是长期以来一直在统治其人民的默认,没有严格限制公民自由的情况下,并且没有使用镇压来维持其权力。因此,2011年叙利亚政府将不合格,因为它正在杀死自己的平民以继续执政。罗尔斯(Rawls)要求一个更强的条件,即对于成员来说,社会必须“几乎只是公正”。这种较强的条件具有不良后果,即不必要地将大量国家排除在国际社会契约之外。有关进一步的讨论,请参见Schultz(2010,第7章)。

这种考虑经常在个人层面上与康德所说的广泛职责(例如给予他人付出)有关。我们不需要给所有有需要的人或付出我们拥有的一切,因为这会使我们自己成为有需要的人。在社会层面上适用类似的考虑。

MSNBC节目对此进行了广泛的处理。尽管我认为对儿童进行性剥削是非常错误的,但我也认为陷阱也是非常错误的。该节目已经造成了许多破碎的生活,至少有一次自杀。谁知道,如果没有互联网发布,他们抓到的人是否会追随孩子?

2010年最高法院裁决公民联合诉联邦选举委员会裁定,公司应享有言论自由的个人,继续进行一系列无思想的最高法院裁决(Wikipedia 2010)。正如我的学生Rich Habgood所观察到的那样,尽管公司可以互相买卖,人们可以买卖公司,但公司不能买卖人们,人们也不能互相买卖。因此,公司不是人,也没有理由这样对待他们。

因此,《伯尔尼公约》和《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许多方面都不会得到正义原则的支持。

古德曼(Goodman,2008)报告说,音乐行业决定追求非商业复印机的决定被认为是最严重的错误,自从关闭Napster以来,可能负责其在利润方面的尾声。Blender杂志建议该行业应该弄清楚如何从下载中赚钱。

商业软件已获得许可,而不是出售,以防止软件用户拥有所有权权利,特别是转售该软件的权利。

参见Rawls(1999a,第55节“公民抗命”)。

Taglang 2001讨论的社区语音邮件项目将是朝这个方向迈出的一步。在社区语音邮件(CVM)中,CVM总监将语音邮件盒分发给了一个社区的数百个机构;这些代理商依次为[无家可归]客户提供个性化的7位电话号码,每天24小时可从任何触摸电话中访问。

有关市场经济在满足Rawls司法原则的重要性的讨论,请参见Schultz(2006,第5章)。

实际上,言论自由权不会扩展到美国的互联网。参见Jesdanun(2008)。

奥巴马继续他的前任G. W. Bush的政策废除了美国宪法的人权规定,并以可疑的道德辩护坚持战争。

马来西亚和韩国是最近的两个例子。

美国批准Google行动的作者约翰·里贝罗(John Ribeiro)提出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说法,即损害一个人的“谦虚和声誉”与计划恐怖袭击一样糟糕!(Ribeiro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