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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十四条司法解释

时间:2024-02-29 23:50:12 技术落地

第八十四条【立案材料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事实的,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报案。

被害人说,任何人犯罪或者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检举、控告、控告。

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检举人、控告人、举报人;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且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如果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自首,适用第三款  第八十四条【立案材料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举报案例或报告。

被害人有权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检举、控告、检举。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事项,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事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的规定。

  条款说明  立案材料是指在刑事立案阶段可以作为证明刑事犯罪发生的证据的信息和材料。

这些信息可以为侦破刑事案件或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及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提供线索。

立案后,这些材料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成为案件审理中的重要证据。

立案材料主要来自以下来源:(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二)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或者举报; (三)被害人的检举或者指责; (4)犯罪人投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