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侵权者首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民事责任的标准是什么?中国著作权协会理事长张洪波解读新著作权法修订四大变化此次修订历时十年讨论,触及著作权法领域诸多“难点”,如内容不明确等作品定义明确,维权难度大,侵权成本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能否“一战成名”,彻底治愈这些“病”?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理事长张洪波认为,从作品定义的科学设定、音像作品概念的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实施等方面来看,无论是网络还是线下,将更有利于优化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环境的管理和保护。张洪波表示,后续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将相应修改完善。他希望对著作权法的一些新规定进行细化,以有效规范各种侵权行为。变化1修改了“作品”的定义,使其更加合理。新京报记者:修改后的法律修改了“作品”的定义,提出了“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重点是什么?张洪波:现行著作权法采用列举式,具体规定了八种作品。同时设置了一个包罗万象的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了作品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对于保护对象是先界定作品类型,还是先界定是否属于该作品,存在分歧。同时,近年来出现的一些作品类型不能归为法定作品类型,而只能纳入“追赶条款”,容易引发是否构成作品或作品的争议。甚至阻止他们受到法律保护。修改后,将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电影、电子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既与今年实施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衔接,又充分兼顾新趋势影视业繁荣发展所产生的所有权协议。同时,将中的作品定义上升为法律,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点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样的规定更加合理,更容易判断和界定,也更具前瞻性和预见性,一些近年来在实践中出现的新型作品可以纳入保护范围。变化2定义“时事新闻”和“纯事实新闻”新京报:定义中,合理使用范畴的“时事新闻”改为“纯事实新闻”。会不会有明显的震慑作用?张洪波: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时事新闻”定义为“纯事实信息”。但在实践中,对于“时事新闻”与“纯事实新闻”是否等同,新闻界和业界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分歧,“时事新闻”的定义和范围也不统一。这导致司法系统对涉及“时事新闻”的著作权纠纷判决结果不一,大量本应受著作权保护的时事新闻作品经常遭到侵权盗版。本次修正案将现行法律中的“时事新闻”改为“纯属事实的信息”,是新闻界和新闻工作者长期呼吁的结果。这样的限定清楚地表明,只有“时事新闻”中的“纯事实信息”不受版权保护,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此外,修改后的第十八条增加了“聘用作品”的范畴,即报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为聘用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对作者给予报酬。这样的设计,更有利于明确新闻成果的归属,有利于新闻成果的传播和保护,有利于我国新闻传媒融合发展。变化三出台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制度新京报:修改后的法律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出台了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制度。在实践中,这将如何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张洪波:令权利人欣喜的是,这次修改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即在故意侵权或者严重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权利人的赔偿。以不少于一倍但不超过五倍的倍数给予报酬。同时,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这样的设计将对可能发生的侵权盗版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的发生。可以预见,这样的修改将有助于化解因著作权纠纷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打破司法机关的有限压力,同时与《商标法》、《专利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保持同步。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形成全社会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的统一态势。新京报:总的来说,新著作权法的实施会给文字著作权创作者的权益保护带来哪些重大变化?如何促进版权创作繁荣?张洪波:从作品定义的科学设定、音像作品概念的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实施、法定赔偿上限的提高、权利人技术保护措施的增加,进一步明确著作权行政执法权限,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你看,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都会更有利于作品的创作、传播、管理和保护。权利人可以选择合适的法律手段维权,主动维权的积极性会更加强烈。网络作品只要符合新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就会受到应有的保护。本次法律修改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应对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诸多挑战,明确了创造、传播、使用、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边界和法律责任。版权作品,这将有利于版权产业的发展。变化四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功能新京报:著作权集体管理会发生哪些变化?修正案是否打破了WWWA过去工作中的一些障碍?张洪波: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八条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专门规定,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即非营利性法人,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功能,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与用户之间的使用费纠纷。纠纷解决机制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的公示义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增加了工作透明度和监督力度。应该说,这是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回应了社会长期以来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诸多关切。在以往的实践中,文殊协会和广大权利人遇到的典型问题是举证难、维权难、司法审判赔偿低。现在著作权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提高了法定赔偿的上限。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举证妨碍制度。权利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举证责任,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持有的,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著作权机关在查处涉嫌侵权案件时,除有权询问当事人、调查、现场检查、查阅、复印合同、发票、账簿等有关资料外,还有权查封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和物品。权利人在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也可以申请法院责令某些行为或禁止某些行为。这些规定有利于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加强对会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文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更有信心为会员服务。新京报:著作权法的这些新规定如何解决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张洪波:当然,修改著作权法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著作权保护部署的第一步。下一步,国务院将适时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进行修改,希望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能够进一步细化,广大权利人关心的法定许可保护机制等问题有效规范报纸转载、网络非法转载等付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