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APP采集、处理人脸信息需征得用户单独同意通过“我同意,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获取不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不仅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难点。为从司法角度规范此类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035条,在吸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精神和借鉴国外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以下人脸信息处理规则:单独同意规则。由于人脸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在通知和同意方面设置更高的标准,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能够合理地考虑对自身权益的后果。给予同意。《规定》第二条第3项引入个人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取得个人同意时,其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必须单独征得个人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通知的方式征得个人同意同意。.此外,《规定》明确强制同意的无效规则。如果人脸信息的处理是基于个人同意,则个人同意是信息处理活动的法律依据。只要信息处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原则上该行为不构成侵权。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个人的同意必须基于自愿同意。特别是人脸信息的处理不能包含任何强迫性因素。如果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未经点击同意不提供服务”等做法,自然人将无法单独自愿同意面对信息,或被迫同意处理自己所持有的信息。不愿意提供并且是不必要的。人脸信息。为加强对人脸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处理者不当收集人脸信息,《规定》第四条对人脸信息处理的有效同意采取了严格的处理方式。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未经点击同意不提供服务”等方式,或者变相强制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信息处理者认为其已取得相应同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线上申请,也适用于需要知情同意的线下场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