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春节拒绝带电脑回家,被开除并赔偿19.4万元。公司不服上诉,被驳回,判决现已生效。 据了解,小张是一家咨询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在该公司工作了4年。2019年春节前,公司以负责维修的客户可能需要紧急服务为由,通知小张将电脑带回家过年,但遭到拒绝。 随后,小张被开除。公司在解雇通知书中称,小张恶意拒绝履行、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恶意违反公司工作时间规定。 同时,该公司表示,小张春节休假27天,期间拒绝联系,上演“失联”。小张认为,春节假期要陪家人,没有义务工作,27天是合法假期,其中春节假期11天,外加12天假期和2个周末。 双方对于午休时间的认定也产生了分歧。公司认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午休时间为中午12:30至13:00,而小张在过去六个月中一直是从11:30进入午休状态。小张说,在实际工作时间上,公司并没有按照员工手册来做。 此外,公司称小张恶意拖延劳动任务。2019年7月24日,公司通知小张次日上午9点到客户公司,小张一直拖到中午才到。小张解释说,自己接到通知的时候已经下班了,在征得客户同意后才回公司拿电脑,所以才迟到。 被辞退后,小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4万元,以及加班费等费用。经过劳动仲裁,小张获得了19.4万元的赔偿金。公司不服,将小张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职工赔偿金19.4万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出的三项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章。 关于春节期间拒绝携带电脑,现实中也有工作中出现突发情况需要处理的情况。原告的要求并无不妥,但被告正在休假,无义务为原告提供劳务,故拒绝携带电脑,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更何况,27天的休假也是正当手续和程序所致,并非原告所称的“失联”状态。 关于午休时间的纠纷,被告人确认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从早上9点到下午5点30分,所以他应该知道午休时间是半小时,而被告人自己也承认部分午餐时间超过正常合理时间,因此可以认定该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 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按要求及时向第三方提供劳务,是被告回公司取电脑的客观原因,并非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