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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比特币交易的仲裁裁决是否真的违背了公众利益?

时间:2023-03-16 13:55:51 科技观察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粤03民字第719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在朋友圈流传,引起不小轰动。原因是该裁决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仲裁机构对比特币相关的仲裁裁决。依据是比特币不能在市场上流通,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支付和交易不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的精神,而仲裁裁决维持了这一交易和支付,违背了公共利益。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交易的仲裁裁决是否真的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仔细研读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尤其是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在上述裁定中提到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以下简称《公告》),大家会发现这个理解不是很准确。我们认为,上述《通知》和《公告》并未明确比特币为违禁商品。即使仲裁裁决默认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也不能认为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精神。支持比特币交易的裁决缺乏足够的依据来裁定它违背了公共利益。一、法院裁定禁止比特币流通在裁定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仲裁裁决是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为,《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公告》重申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公告》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入、出售或充当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的中央对手方,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法院认为,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的支付、交易和流通,炒作比特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判给高某某等值比特币的美元赔偿给李某,然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予以撤销。申请人高某某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法院不予审查。由此可见,法院认为,《通知》、《公告》等相关规定实际上禁止比特币的支付、交易和流通,因为本案的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与比特币之间的支付和交易。变相法定货币,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违背公众利益。2.《通知》强调比特币交易是一种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风险教育。《通知》强调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通知》澄清了比特币的本质,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本质上讲,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但比特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负。《通知》要求现阶段所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定价、买卖比特币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其中保险责任范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外币兑换业务;开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以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产品的投资标的。《通知》规定,比特币互联网网站作为比特币的主要交易平台,应按照的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同时,鉴于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有效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为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以“虚拟货币”为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正确使用这一概念货币知识教育包括正确认识货币、正确对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将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观念。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走势及相关风险。3.《公告》没有否认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交易的主要内容《公告》,包括明确代币融资行为的内容和性质,重申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是不得从事非法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管理,重申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要求,呼吁全社会防范代币融资风险。由此可见,《公告》并不否认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交易。《公告》主要针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需要准确理解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通过融资主体非法出售和流通代币,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关注相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调,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告》在2013年五部委的通知中重申了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指出用于代币发行和融资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合法或强制性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公告》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做好清算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拒绝依法停止和完成代币发行融资项目的违法行为。《公告》要求加强对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要求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和手机APP,要求网信部门将手机APP下架应用商店和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告》还要求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业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开户、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销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产品或服务。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告》呼吁社会公众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的风险隐患,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各金融行业组织要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和“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金融秩序.4.《通知》和《公告》不能认为支持比特币交易的裁决违反公共利益《通知》和《公告》禁止比特币和法定货币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不禁止比特币被交易用作虚拟商品的流通并不禁止其他形式的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通知》在《正确认识比特币属性》中明确指出,比特币具有四个主要特征:无中心化发行人、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匿名性。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因为它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不过,《通知》也明确表示,“比特币交易是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参与。”将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理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观念。”市场,当然,比特币和法律,因此不能认为仲裁裁决是违反公共利益的,因为它支持比特币和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对于这一点,《公告》除了重申代币发行融资所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货币的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对于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除了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外,上述“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商品在互联网上买卖的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