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推电信改革新方案:放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率先深入电信行业。工信部在上述文件中表示,主要目的是探索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的合作竞争模式和监管政策,提高移动市场的竞争水平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据悉,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通过移动网络向基础电信服务运营商购买移动通信服务,再包装成自有品牌销售给终端用户。移动通信服务的转售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服务的转售。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相对的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即SP业务。据悉,这是国家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电信行业的重要举措。工信部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将力争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和接入网业务试点中推出一批民间投资示范项目,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示范。效,增加了电信市场的竞争活力。文件称,本次改革方案征求意见期从1月7日开始,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6日。(康钊)以下为全文征求意见稿: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2012]293),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结合电信行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特点,制定本试点方案。一、试点目标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行业,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服务和业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与移动通信转售公司(以下简称转售公司)的合作与竞争模式及监管政策,提高移动市场的竞争水平和服务水平,保护移动通信转售公司的合法权益。用户,为正式商用打下基础。2、业务定义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购买的移动通信业务,再包装成自有品牌销售给终端用户的业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行建设无线网络、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移动通信服务的转售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服务的转售。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管理方式与增值电信业务相同。三、试点业务审批条件和程序(一)审批条件企业申请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1.经营者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中资民营企业。2、关于具备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工作经验,具有信息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或相当的专业水平;企业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人具有5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工作经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拥有信息通信与管理专业初级(含初级)以上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或具有同等学历专业水平。企业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具有通信与管理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或相当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层级,并根据业务发展增加数量。合适的人员。3.关于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申请人必须有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和客户服务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用户投诉,有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4.必要的场地设施,申请人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可根据需要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确保系统安全运行。5.具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申请人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方式,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响应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和技术标准技术保障。6.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务合同,申请人应当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转售移动通信用户号码资源、双方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二)申请材料申请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及符合批准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该试验计划的条件。(三)试点时间及审批程序试点时间初步定为2年,试点开始后1年内,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中资民营企业可向电信部门提出申请管理机构参与试点业务。电信管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本方案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将对申请人的人员、场地、设施、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获得批准,将出具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试点批准文件的转售企业,在开业前,凭试点批准文件和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商务合同,在相关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四、试点保障(一)移动网络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应保证在试点期间至少与两家或两家以上转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为转售企业提供的服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转售企业的需要,结合码号资源情况,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号段供其使用。(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低于当地公开市场同类业务的最佳零售价格水平。(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6)转售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7)转售企业应符合电信等行业管理要求网络码号资源、业务资费、服务质量、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网络与信息安全,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做好业务服务,接受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八)在出具长期服务保障措施证明的前提下,转售企业可以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一年的服务费。(九)转售企业提前终止试点的,其开发的用户原则上由为其提供基础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承担。(十)转售企业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服务质量问题,由试点地区电信管理机构所属投诉受理中心处理。(十一)试点期间,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合作方面发生争议的,由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裁决。(十二)试点期间,电信管理机构将认真做好试点审批工作,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加强市场监管,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有序推进。五、试点情况概要工信部将根据试点情况和试点结果,研究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