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观察

最高法发布人脸识别新规:收集人脸信息须征得“单独同意”

时间:2023-03-16 15:36:40 科技观察

最高法出台人脸识别新规:需“单独同意”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目的、责任认定等方面做出规范。目前,人脸识别在机场、酒店、银行等场景逐渐普及,而在售楼处、商场等场所,非感知人脸识别也悄然兴起,引发的争议甚至登上了“3.15派对”。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国标《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编写组组长洪彦青表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网络安全法,都将个人同意作为个人信息的首要法律依据加工。然而,人脸识别在实践中的应用存在种种不规范,个人同意往往流于形式。并且《规定》在民法典第1035条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重要成果,将“同意”进一步细化为“个人同意”。保护,让个人更充分地参与人脸信息处理的决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规定》新闻发布会上指出,“3月15日晚会”曝光的该案被定性为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对正确审理相关案件,统一审判标准,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高质量司法具有重要和现实意义。杨万明表示,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的新案由。民法典实施以来,截至6月30日,各级人民法院共正式立案第一审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192件,审结103件。“人脸识别第一案”也于今年4月9日二审宣判,依法保护自然人的人脸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随着民法典实施的不断深入和即将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筑牢司法屏障,通过司法裁判保护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权益。据了解,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从智慧城市的建设到手机客户端的登录解锁,都可以看到人脸识别的应用。然而,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例如,一些知名商店利用“无感”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采集消费者的面部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情绪等,进而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一些物业服务公司强制使用人脸识别作为业主进出小区或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要求业主录入人脸并绑定相关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业主不得进入小区;部分网络平台或应用软件强行索要用户ID人脸信息,部分卖家在社交平台和网站上公开售卖人脸识别视频、买卖人脸信息等。由于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被借用”、“被骗取”、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侵犯等问题时有发生。杨万明表示,《规定》针对实践中反映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在侵权责任、合同规则、诉讼程序等方面制定了16条。其中,《规定》第2条至第9条主要从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的角度明确了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性质和责任。杨万明介绍,《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行为的认定。针对今年“3.15晚会”曝光的线下门店营业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识别、人脸分析等行为,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几类典型行为,现列举本条明确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对于部分商户采用一次性通用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方式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规定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违反自然人单独同意、胁迫、变相胁迫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的行为。第五条细化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明确了免除人脸信息加工责任的理由;第六条至第九条分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多个信息处理者的侵权责任、财产损失的范围、侵犯人格权禁令的定义和适用等,人脸信息不应被“无意识地收集”、“打包收集”或“强制收集”。在洪延庆看来,无论是民法典还是网络安全法,都将个人同意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首要法律依据。然而,人脸识别在实践中的应用存在种种不规范,个人同意往往流于形式。目前常见的情况有:“无感知采集”,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人脸识别区域,未经任何通知和同意,直接采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识别技术的使用和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连同其他个人信息的授权和处理规则,写入隐私政策或用户协议,一次性征得用户同意,用户无权完全选择人脸信息处理的权利。“强制采集”,即在人脸信息不是产品或服务的必要信息时,强制个人接受人脸识别以安装或继续使用特定产品或服务,不符合自愿原则,也违反“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洪延庆表示,在民法典第1035条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重要成果,将“同意”进一步细化为“个人同意””。加强保护,让个人更充分地参与人脸信息处理的决策。根据第二条规定,处理人脸信息基于个人同意,未经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单独同意的,或者未经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同意,应当认定为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的行为。洪彦清表示,所谓“个人同意”,是指个人对人脸信息的处理行为和规则,独立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和规则,可以自由同意。也就是说,人脸信息的处理不能与其他个人信息的处理结合起来征得个人同意。在充分知情、自愿、明确、自主要素的有力支持下,“单独同意”可以有效遏制人脸识别技术的乱用。“客观来说,任何技术都是有风险的。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很大程度上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人的应用。这项技术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有严格的科学规则来保驾护航。信息的位置边界处理者和非法滥用的监管可以促进良性生态系统的形成,面对人脸识别问题亟待规范的现状,《规定》的及时出台将落实人脸信息等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在操作层面,为下一级法律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实践范例。”洪彦青说道。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罗一丹编辑王金玉校对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