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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起人脸识别案胜诉,小区以刷脸作为唯一通行方式被判违法

时间:2023-03-16 16:12:53 科技观察

天津一宗人脸识别案胜诉,社区以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通行方式被判违法。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近日,该案二审改判,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出入小区的验证方式。受访专家表示,二审判决的突破口在于法院正确合理适用了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等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或其他有权进入和退出。除身份证明外的其他合理验证方式。拒绝社区人脸识别:隐私之争还是个人信息保护之争?顾家住天津市和平区城际经贸中心。该小区物业公司采用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验证方式。判决书显示,2021年8月2日至5日,顾某与兰州城冠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城冠天津公司”)城际经贸中心项目部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多次要求删除顾某的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无障碍出入小区的方式,但物业公司拒绝了顾某的要求。之后,顾某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城冠天津公司发送了律师函,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后者在律师函上签字后,就没有联系过谷某,也没有联系过他的经纪人。2021年9月,顾某将兰州城冠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城冠天津公司告上法庭。顾某诉称,被告拒绝删除其人脸识别信息,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物业服务区的唯一验证方式,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违反了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人脸信息的处理。城冠天津公司辩称,人脸识别信息采集由业主委员会、综合协商办公室、社区、街道办事处共同完成。同时,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进行联网监控,符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原告人脸信息仅用于访问控制。本案一审案由法院认定为隐私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原告顾未提交被告公开、篡改、遗失的相关证据。信息。而且,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也不能证明二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所有诉讼请求。顾某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认为,本案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而非隐私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选择了错误的案由。其并未主张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或丢失,无需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本案系个人信息处理纠纷,应认定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北京伟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东东长期关注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她告诉记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是两种不同且相互交叉的个人权益,两者保护的法律规则也不同。“只有在存在实际侵权或潜在威胁时,隐私才能得到保护。隐私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而个人信息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二审法院纠正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诉讼,举证责任主体转移到物业公司。这是本案二审原告胜诉的基础。”法院:物业需要提供人脸识别以外的通行证验证方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彦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范畴信息受法律保护,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上诉中,谷某还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城冠天津公司处理人脸信息是疫情防控所必需的,没有事实依据和必要性。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必要性原则d.合法性。二审法院指出,基于涉案小区人口密集、安全防范难度大等特点,天津城冠公司在征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后,开始使用人脸识别系统。2020年2月作为财产所有者和财产使用者。人员进出核查方式可以更加准确地识别进出小区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更大作用,不违法。但二审法院同时指出,根据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上述核查方式有异议,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合理的核查方式,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予以拒绝。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顾某在入住时同意城冠天津公司将其人脸信息提取作为通行证的验证方式,但其后多次对城冠天津公司将人脸信息提取作为唯一的身份验证方式提出异议。城冠天津公司的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是业主委员会同意拒绝向顾提供其他验证方式的理由,违反了前述规定。城冠天津公司声称使用人脸识别验证方式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并无证据支持。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城管天津公司删除顾某人脸信息,提供其他常用验证方式,并赔偿合理费用6200元。劳东彦认为,除了重新界定案件性质,即案件涉及个人信息权而非隐私权外,改变上诉判决的关键在于二审法院对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性原则的必要认识。魏东东表示,判断人脸信息采集的必要性,需要确定采集的目的,综合考虑采集人脸信息是否是达到目的的必要途径,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以及人脸识别带来的危险。是不是超出了目的本身。“小区进出不用人脸识别,刷卡进出的便利性和安全性也有保障。人脸识别带来的好处并不明显,但可能带来隐私和人身安全问题。”给社区居民的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等风险。”“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本来就规定了撤回权。个人有权基于个人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提供便捷的方式撤回同意.对于所有者来说,换言之,无需以个人信息存在泄露、篡改、丢失等危险为前提,可以向产权人请求撤回或删除它。”老东彦表示,人脸信息采集存在风险,物业公司需要合法合规存储人脸信息,人脸信息唯一、不可篡改、获取方便,这在给人脸识别技术带来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表示,人脸识别滥用的风险主要在于人脸信息泄露的风险增加,可能危及个人的人身安全、隐私和财产安全,例如人脸信息泄露,可能被用于跟踪个人行踪、资金被盗等。户、闯入住宅、擅自进入机密场所等。为保护居民合法权益,部分地区立法规范物业收集个人信息行为。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将在2022年3月起实施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得强制业主和非业主使用者进入物业人提供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使用公共区域或共用部分,不得在物业服务中泄露。获取的所有者和非所有者用户的个人信息。在人脸识别设施安装过程中,劳东彦特别强调了“知情-同意”原则的基本要求——收集个人信息的一方必须明确、充分告知收集目的、范围和风险,并事先取得单独同意从被收集的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人脸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在使用人脸识别设施前,物业需要单独征得每位住户的同意。”老东彦说,“另外,还安装了一些人脸识别设备,在这个小区里,好像很多住户都同意了,但这种情况下,可能征得同意,是因为物业没有充分告知住户征求同意时可能存在的人脸信息采集风险。严格来说,这种同意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人脸信息采集完成后,数据的存储和保管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信息安全专家(CISP)施宇航告诉记者,目前小区人脸识别系统的人脸库一般由物业管理,技术提供商可能参与在系统建设方面。但是否参与管理取决于具体的制度架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监管。魏东东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人脸信息的采集和存储有很多合规要求,物业公司需要履行一系列存储人脸信息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在存储人脸信息时,不存储人脸原始照片,只存储人脸信息摘要,对人脸信息的存储和传输采取加密措施,并设置适当的人脸信息访问权限和操作权限;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保存三年以上,对员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培训。“从技术上讲,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将人脸信息与个人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分开存储,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人脸信息泄露带来的危害。人脸信息危害的前提是‘知道’人脸信息的拥有者',如果不知道人脸信息的主人是谁,就不能用于追踪和诈骗。”魏东东说。2022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弘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杰表示,人脸识别在技术、应用管理、政府监管等方面仍有差距。“一方面,数据是随机存储的,一些去中心化、非认证的存储单元安全技术薄弱,数据安全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存在海量无监督人脸数据被交易的风险。”易捷提出,应按照相关规范建立由政府部门监管的全国统一的第三方人脸信息数据库,并出台专门的管理制度或规定,严格要求所有进行人脸识别的单位只能将采集到的数据存储在首个三方人脸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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