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发丨工业和信息化部就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6]32号),现将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一、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经营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无持股比例限制:(1)在线数据处理及交易处理业务(仅限商务电子商务);(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三)仓储转发业务;(四)呼叫中心业务;(五)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于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六)信息服务业务(限于应用商店)。二、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合资经营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澳资本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一)在线数据处理交易处理业务(商务电子商务除外);(2)大陆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网业务”);(三)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四)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五)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第一条所列增值电信业务,由独资企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应手续.四、本公告所指港澳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五、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 534号)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有关电信业务问题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283号)同时废止。宣布。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06-30
